时间:2024-06-05
摘 要:近年来各种类型的非法集资数量众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文介绍了非法集资的主要形态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对于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从法律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高发趋势,很多公民都深受其害。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数量大、形式多样、受害人数众多的特征。当前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有所遏制,但案件总量仍居高位,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等地区案件集中,类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批发零售、房地产、涉农合作组织等重点领域风险突出,非法集资方式、手段不断翻新,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已经成为滋生在我国金融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尤其是它不断改头换面,更具诱惑性和欺骗性。除了打着P2P、私募基金、商品交易所的旗号之外,还有打着投资咨询、融资担保、资产管理等投资理财类机构的名义,更有部分农民合作社打着银行的旗号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态众多,从利用所谓基金进行非法集资到假借转让林权进行非法集资,可谓方法手段林林总总。但其本质特征是吸收资金的主体没有集资的资格,其手段没有得到国家的相关审批或许可,并且以非法侵占被集资人财产为最终目的。非法集资的外部特征往往是所谓利息和回报率超出正常银行存款和合法理财产品数倍,并以此来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被集资人投资。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有以下形式:①利用房产销售进行集资;②商品回购类非法集资;③转让股权、发售债券类非法集资;④募集基金类非法集资;⑤伪造保单类非法集资;⑥投资入股类非法集资;⑦投资保健、养老类非法集资;⑧委托理财类非法集资;⑨利用“会”“社”非法集资等。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吸收公众资金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过了一个变迁的过程。在我国原有的民事法律规定中,吸收存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能。而随后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策及法规鼓励民间资本的拆借等。而随着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各类所谓投资、基金理财、付现返本等金融理财方式不断涌现,其中有不少缺乏国家的审批许可。总的来说,所谓非法集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归纳总结非法集资的特点为以下三点:①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或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根据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资金流向上游的行为(集资)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尽管这几种罪名的主、客观方面存在着些许的差异,但总体而言都符合非法集资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刑”“民”交叉在程序上的审理顺序,即“先刑后民”。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者“先刑后民”的想法,在第七条中又一次确认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审理顺序为“先刑后民”。“先刑后民”是全新的审判原则,也是从该《民间借贷审理规定》出台后开始全面实施的。关于审理经济类案件的审判原则,最早的标准是在1998年提出的,民、刑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可以看出两者完全不同,从之前的平等处理原则到如今的侧重点偏向《刑法》。
这种审理模式的转变给司法实务中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是:民事审判必须依据刑事审判结果来处理,部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要与犯罪嫌疑人一起等待刑事审判结果,而由于非法集资的资金体量庞大、流动性强、涉案范围广的,在被集资人从报案到立案的过程中,非法集资的财产往往早已大量被转移,最终被集资人往往是血本无归。应对新型非法集资要有新思路。过去打击传统非法集资主要依靠受害人报案,报案人数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后才能动用司法工具。但对于新型非法集资而言,考虑到非法集资行为的隐蔽性,等有受害者前往公安部门报案时,往往集资规模已极其庞大并已出现资金断裂。因此打击新型非集资要立足于“打早”和“打小”,防止集资风险集聚并酿成巨额案件。而“打早”和“打小”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测分析机制。有效的监测分析机制应有各政府部门的积极主动联动,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相关疑似非法集资主体进行风险分析和监测;另外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积极配合,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机制。最后,国家应加快立法,完善相关金融法律,颁布实施《民间借贷条例》《互联网金融条例》等,对民间借贷涉及的具体内容、借贷方式等进行严格界定,对互联网金融业态及其运作方式、审批程序等进行明确定位,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社会土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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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百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J].吉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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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铎印.打击非法集资急需法治发力[J].人民法院报,2018年3月2日
作者簡介:
吴振宇(1983~ ),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法学硕士,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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