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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下表情包侵权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4-06-05

【摘 要】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同时具有表达、娱乐双重属性的表情包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喜欢。随之而来产生了一系列诸如“葛优躺”等侵权问题。本文将主要以《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编内容对表情包侵权问题展开讨论,希望对于规范网民行为,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表情包;侵权;肖像权;名誉权

一、表情包分类以及发展原因

1.分类

所谓的表情包是伴随着QQ,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展起来的包括ASCII、颜文字,团宝、汤圆酱、哈密猫等具有一定含义用于表达情感的新型文化。公众对表情包分类说法不一,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现实世界真人为载体的表情包,包括动漫版,真人版等形式,另一类即非以真人为载体的表情包,比如emoji符号,颜文字等。

二、以《民法典》中人格权编论表情包侵权问题

1.侵犯肖像权

以前的《民法总则》第110条,111条对于肖像权以及肖像权侵权作出明确界定,当具备未经本人同意以及以营利为目的两个要素时才具备侵权。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在以非营利为目的时,难道就不构成侵权了吗?《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79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以上内容,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制作、使用、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给肖像权人带来经济、精神上损失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但是排除阻却事由,即《民法典》草案第800条的合理使用行为,比如:新闻媒体报导,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为依法履行职责而使用等情况。

对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各个国家均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来保护肖像权(见下表)我国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可以借鉴,完善我国对于肖像权的立法。我国在《民法典》草案第782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侵害人格权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但是草案规定比较简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的落实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除此之外,现实世界中,侵权人员较难认定并且权利人维权成本较高,在举证时存在很大困难,所以如何更好的保护肖像权在立法上任重而道远。

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细侵犯肖像权行为的界限,把握好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其次,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进行认定,从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程度,然后,相关行业加强自律管理,行政部门加强对于对表情包市场的监管。

2.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草案第804条对于名誉做出界定,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只要侵犯权利人的品德、名声等行为均属于侵犯名誉权。第805条到807条对于侵犯名誉权作出规定,主要三个方面,第一,捏造歪曲事实;第二,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第三,在发表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包含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民誉权。

在现实生活中,表情包对于名誉权的侵权主要包括对普通人物,公众人物以及对死者的名誉侵权。对于普通人物名誉侵权,往往通过宣传隐私,丑化人格等方式进行侵权,对于制作者来说,可能只是有趣,娱乐,但是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可能对身心会造成重大影响。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如果只是单纯搞笑并不会增加大众对此形象的厌恶相反可能会让大众更加喜欢,那必然不构成侵权,但是一旦增加了低俗,恶搞等情况损害他人名誉,比如有人将《二十二》中慰安妇形象进行恶搞,不仅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还是对历史的亵渎,此种行为应该受到严惩。对于死者来说,普通大众名誉权保护问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法律进行保护,对于英雄烈士可以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由公诉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来保护他们的名誉权。

关于表情包使名誉权受损的救济方式,除了可以参照上文肖像权受损进行保护外,可以参照《瑞士民法典》在1983年法律修订时做出的关于回应权的规定,所谓的回应权是指法律赋予被报道之人对报道媒体的一种请求权。根据该权利,受攻击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以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以回应报道对其的指责与批评。虽然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在《民法典》草案中增加回应权相关内容,对于被报道人而言,可以作为自我防卫的方式从源头切断对于名誉的损害;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通过新闻媒体就可以解决问题,可以减少诉讼,减轻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压力;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可以第一时间获得事实真相,避免或者减少公众被误导。因此增设回应权不仅有利于权利人名誉等人格权益的保护,還有利于减少名誉权纠纷,何乐而不为呢?

三、结语

表情包以其丰富多彩的形式作为一种新型流行文化出现在大众的视野里,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无限乐趣。但是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给我们的便捷的同时,应该注意不要滥用表情包,否则稍不留神就会有侵权之祸。正如朱阁所说,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莫让“表情包”成为“侵权包”。如果我们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表情包,那么表情包世界有可能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满足大众多方面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司仲鹏.新媒介视域下表情包使用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新闻战线,2018 .

[2] 王月童. 论公众人物表情包肖像侵权的法律规制[D].石家庄: 河北经贸大学,2018.

[3] 邹凌云. 制作、使用表情包所涉侵权责任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7.

[4] 董超格,薛建兰. 网络表情包使用的侵权分析[J].出版广角,2018.

[5]朱阁,李柯,莫让表情包成“侵权包”.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

[6] 齐晓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7] 刘青杨. 新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研究[J]. 学术交流,2015 .

[8] 岳业鹏,论作为名誉损害救济方式的回应权[A].北方法学,2015.

作者简介:汤甜甜(1998—),女,汉族,江苏宿迁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基金项目:江苏大学第18批大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为18C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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