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张晶张晶(127)
【摘 要】加强对企业的管控力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当前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成熟,企业中的涉税管控对企业来说变得更加重要。尤其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相关的建筑企业必须要进行改革,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经济风险。本文就对“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的风险进行分析,然后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一、建筑企业中原经营模式引起的涉税风险
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当中,企业中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而且物质资源共享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但是这种合同的签订单位和实际当中的施工单位并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现象的存在会给实际的施工单位和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因为在中标合同当中,一般是建筑方和中标单位共同签订协议,但是实际当中的施工人员并不是合同中的任一签订方。除此之外,在项目施工的过程当中,中标单位需要给相关的建筑单位开设必要的发票,然后建筑施工单位才能将建筑工程的结算资金支付给中标单位,最后中标单位再将工程建设的内容以书面的表达形式传递给底下的各个子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将工程量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关的款项。在营业税当中的中标单位应该将全部金额的发票开具交给相关的建设单位,这样子公司就不用再给母公司开发票,而且在“营改增”之后,母公司需要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销项进行相应的匹配,但是这种合同主体因为与施工主体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如果出现增值税抵扣不充分的现象还会对相关建筑项目的盈利水平造成负面影响。
二、原业务模式引发的税务风险
(一)分包商材料调拨引发税务风险
在营业税的体制下,建筑施工过程当中所用到的材料一般都是有相应的承包商统一购买的,在购买之后再按照相应的工程需求量将材料分发到不同的实体工程项目当中,调动的材料所产生的费用都是直接从分包商结算的工程款当中扣除的。但是在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之后,此种情况就属于增值税,也就是属于企业销售业务中缴纳的增值税,而且承包商还要给分包商开具发票。如果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人员考虑不足,没有按照新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工作,那么企业的所得税汇算在进行清缴的过程当中要做纳税增值,而且还要面临巨大的税务稽查风险。
(二)调用内部资产引发税务风险
在营业税体制当中,建筑企业的母子公司实现资质共享,建筑项目中的所有物资都由企业中的子公司进行采购,而发票则是中标单位开具的,这也就是说项目工程当中涉及到的物资所有权都归属于企业的母公司。在实际建筑施工过程当中,由于工作上的需要,子公司需要将项目竣工之后剩余的建筑材料和相应的固定资产调拨自己中标的项目当中进行二次利用。这种不是在同一纳税主体内进行调拨的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相关的企业应该注意避免此类事件。
(三)用工形式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建筑施工当中的工作团队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专业的分包队伍,另一种则是劳务分包队伍。两者之间一般具有建筑资质的分包队伍能够做到发票、货物、项目工程款三者一致,而且其中的涉税风险也比较小。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以及其他形式的分包队伍则是“营改增”之后重要的涉税风险控制点。因为只有建筑劳务资质,所以这些队伍在“营改增”之后可能提供不了有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样一来总承包商就不能对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进而增加了税务的负担。
(四)供应商选择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增值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另一种则是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因为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一般不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也就是说,不管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物资,只要纳税人能开具真实的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睡前进行扣除,不会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如果供应商不能开具合理的发票或是开设的发票不具有真实性,那么企业就无法对增值税进行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此外,企业在选择个人供应商时更要多加注意,因为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原因,供应商可能不会按照规定的价格开具发票,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财务核算水平较低引发税务风险
“营改增”体制下的会计核算与营业税下的会计核相比较,不仅相关的会计科目增加了,而且开具发票、报税以及缴纳等环节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核算难度也大大增加。此外,在“营改增”下核算增值税时还要将价税进行分离,其中不可抵扣项目也要做进项税转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与此同时这也对相关的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财物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稍有差错,就有可能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营改增”的风险应对措施
(一)调整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借用资质与资质之间的共享会使破坏企业当中进项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避免借用资质和资质之间的共享。要相对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调整,那么建筑施工企业首先应该培养出一只优秀的工作团队,对现有的资质不断进行升级,在投标工作当中要注意积极使用自有资质,减少内部任务当中的划转。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调整经营管理模式的过程当中还要注意考虑中标单位和相关的参见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的总分包模式,加强增值稅抵扣链条的完善力度。
(二)调整原有的业务模式
在项目施工的过程当中如果承包单位将采购的建筑材料分拨给分包队伍,这种行为的实质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所以在“营改增”之后,应该避免分拨材料的出现。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承包单位可以对材料的使用状况进行大致的了解,建立材料限定领用制度,按照工程的实际状况进行分量。此外,承包单位还可以根据特定材料具体的规格、型号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由分包单位按照承包单位的要求自行购买相关的建筑材料。
对内部资产调用的情况,要注意区分是否为统一的纳税主体,如果是在统一纳税主体内进行材料的调拨那么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设相关的发票,更不存在涉税风险。但如果是在非统一的纳税主体内部进行调拨那么就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就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进行处理,调出方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加强内部制度的建设,首先要将合同条款进行规范,这样才能有效降低涉税风险。在“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梳理,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明确对方纳税人的身份以及开具发票的类型。除此之外,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税价分离,减少因为合同内容不明确而引起合同纠纷的现象。
四、总结
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并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增加企业的经济收入是每个企业共同的发展目标。实行“营改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国家税负,虽然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但实质上也是推动施工建筑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而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更好的面临当前的风险,就要从自身业务模式和经营模式的改革做起,并不断将管理模式进行优化,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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