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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文案的诱惑性及创作尺度

时间:2024-04-24

陈相雨 刘冬冰

摘要:网络广告文案应具备较强的吸引力,这不仅是广告竞争的要求,也是网络媒介互动性的需要,但当前大部分网络广告文案,仍停留在“强制性传播”阶段。可以从“利”、“情”、“色”、“趣”等方面,创造网络广告文案的诱惑性,并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促使诱惑性达到最佳水平。

关键词:网络广告文案;诱惑性;创作尺度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184-02

网络广告在中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它的发展势头直逼传统媒体广告。据艾瑞咨询的预测,2011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达到370亿元Ⅲ。快速发展的网络广告产业,必然给网络广告文案创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当前中国网络广告文案创作水平不高,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态度上的轻视,也有理论的局限,更有经验的不足。“诱惑性”广告文案创作就是将受众视为无意注意者,创新文案表达形式、选择新颖内容,以“诱惑性”为导向,创作能够吸引受众注意、点击以及深入参与的文案作品。

网络广告文案为何要以“诱惑性”为导向,这与网络媒介自身的特征紧密相关。尽管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也重视文案的“诱惑性”,但两者所依据的媒介特征有着本质的区别:传统媒介互动性较弱,网络媒介互动性较强。进一步说,网络广告文案作品如果缺少诱惑性,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沦落为传统媒体广告的网络版,而传统媒体广告文案失去了诱惑性,尚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灌输能力取得效果。网络广告的根本特征之一就在于交互性,网络广告的核心优势就是“双向互动”,这就决定了网络广告文案对“诱惑性”的强调,超出了以往任何一种媒体广告形式。因此,有必要进行“诱惑性”网络广告文案的创作。这种必要性体现三个方面:

1现实窘相:大量的网络广告文案是强制性的。网络媒介诞生之初,网络广告就如影随形。现在网络广告越来越多,受众要想发现一个没有广告的网页确实十分困难。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网络广告尽管数量众多,但大部分都是强制性的,例如浮标式广告、弹出式广告最为典型,可谓极尽强制之能事。这些网络广告不管受众是否愿意,只要受众在网上,它就会出现在受众面前。文案在这种强制性技术的支持下,自然谈不上什么诱惑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文案在网络广告中的地位与作用。

2本质要求:网络广告是要将受众拉过来,而不是将自己推过去。传统媒体广告是想方设法将自己推到受众面前,而网络广告是要将受众吸引过来,这是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体广告的本质区别。因为传统媒体的广告受众是被动的,主动性、选择性较差,而网络广告的受众是主动的,主动性、选择性都非常强,甚至可以与广告主进行及时沟通,传统媒体广告就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传统媒体广告只能将自己推给受众,而网络广告完全可以将受众吸引过来,这在技术上已无任何障碍。可惜的是具有诱惑性、能够吸引受众主动参与的网络广告并不多见。因此,网络广告的这种本性,也就自然而然地体现在对文案的要求上。

3信息疲倦:在信息的汪洋大海,受众对信息已处于疲倦状态。网络是一个盛满信息的汪洋大海,受众在大海里航行难免会对信息产生疲倦,尤其对广告信息更是如此,不仅会对网络广告视若无睹,甚至会利用网络技术对广告信息进行屏蔽,这是网络广告主所不愿意看到的。那么怎么办?方法只有一个,就是使网络广告的内容与形式具有某种“诱惑性”。文案是网络广告中不可或缺的表现要素。平淡的文案不但无法吸引受众注意,难以激发受众的主动参与,相反还会加重受众对文字的疲倦感。因此,相对于图像、图形、音乐等接受较为容易的表现形式来说,文案的吸引力、诱惑性更应该得到提高,否则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很难得到有效提高。

首先,诱之以利。消费者都有重实惠的心理,网络受众更是如此。因为大部分在线推广与销售的产品省去了中间商环节、节约了成本,销售商品的价格一般都比较便宜,网络受众在这种营销模式下成长起来,对网络广告产品已经形成了较低的价格期待,加之他们以年轻人居多,通过网络媒介实现较为低廉的购买,其本身就是展示自身优越的一种体现,因此在网络广告文案中“诱之以利”是非常必要的,例如“抢到888,就得500元”、“说句话,赢大奖”、“免费笔记本等你来拿”等都是点击率较高的案例。

其次,诱之以情。人类一直都在追求理性,却永远也摆脱不了感性的制约。网络受众处在信息的汪洋大海,对有关爱情、友情、亲情的文案会格外关注,因为这三类情感都是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尤其是对那些年轻的网络受众而言,更需要对自己的情感体验,从外界获得某种回应,而文案创作者则完全可以利用网络受众心中的那种感动或困惑,在文案作品中设计“包袱”,吸引他们点击网络广告,对他们的情感需求做出某种回应。例如,某征婚网站的网络广告,第一句话就是“明天我要嫁给你啦”,以“爱情”为诱饵,吸引受众点击,效果颇好。

再次,诱之以色。“色”,即美色。古人云:食,色,性也。将美色与吃饭放在一起,说明这是人的本性,也正所谓“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利用“美色”作为诱饵,吸引受众的注意,一直是广告创作的惯用手法,但此种手法却遭到很多人的诟病,原因在于过度或者不当使用。在网络环境中,受众处于信息的疲倦状态,“美色”元素犹如一针兴奋剂,无疑会提高网络受众对广告的兴趣程度。文案创作者巧妙使用“美色”元素,能够增强作品对受众的诱惑能力,提高网络广告的点击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很多网络广告,在文案创作上并不是“诱之以色”,而是“诱之以性”,将隐晦的变为直白的,破坏了其中的美学意义。例如,类似“猛男让女人尖叫”的保健品网络广告比比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网络广告文案创作“诱之以色”的必要性。

最后,诱之以趣。网络在一定意义上是娱乐的媒介,受众使用此种媒介更多的是一种娱乐的心态。如果文案创作者能抓住受众的这一心理特征,让网络广告文案充满情趣,具备娱乐受众的气质,读起来比较有意思,会使受众的点击率明显提高;倘若网络广告文案枯燥乏味,别说吸引受众点击参与了,可能就连最基本的信息告知也较难实现。这里的“趣”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是文案语言读来充满情趣,另一层则是让受众感觉阅读的方式有意思。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创作者不仅要在文案的语言上下工夫,还要在网络媒介互动性方面动脑筋。例如某网络广告,画面是一个正在输入文字的手机屏幕,但是因屏幕快速变小,而无法看清陆续出现的汉子,这时屏幕出现“如何快人一步?”的字样,然后打出“搜狗手机输入法,3G时代输入法”,媒介特征与文字表达紧密结合,给受众一定的趣味。

首先,要以诚相待,避免空许诺言。从事网络广告文案创作,必须以诚相待,不能为了提高广告点击率,“把一个说成两个,把没有的说成有”,这是文案创作的大忌。当前很多打

着“免费”、“不要钱”等幌子的网络广告,利用消费者重实惠、图便宜的心理,将需要付费的信息隐藏于文案的结尾处,等消费者彻底读完广告才大呼上当。这种“圈套伎俩”缺乏起码的真诚感,不值得提倡。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文案创作者才思枯竭、黔驴技穷的表现。“诱之以利”,就是将广告中最诱人的好处拿出来,用准确而生动的文案将之完美表现,违背了这一点,诱惑便成了欺骗。

其次,要情真意切,避免无病呻吟。爱情、友情、亲情等情感,无论是哪一种,只要它来自内心、发自肺腑,与网络受众的生活境遇紧密相扣,此种情感必然会增强文案作品的诱惑性。将爱情、友情、亲情等情感简单化、模式化,不能联系网络受众的真实生活,无法做到情真意切,受众看了便会觉得虚情假意、无病呻吟,这样的网络广告即使语句再优美,受众可能也不愿意注意或点击。文案中的“情感”能否诱惑受众,关键看此种情感是不是网络受众所急需的、所困惑的,这就要求创作者对网络受众的情感生活有较为深刻的体会,否则无法创作吸引受众点击的句子。

再次,要色而不淫,避免粗鄙丑陋。在一个被称为“美女经济”的时代,“美色”元素在广告中的大量使用并不足为奇。然而,奇怪的是将“美色”元素能够运用到“色而不淫”层次的作品不是很多。这一点在网络广告领域表现尤为明显,什么“做爱在网上”、“二十年目睹之性现状”等等粗俗不堪的文案比比皆是。这种文案不仅污染了网络社会环境,而且无法长久吸引受众的关注(因为这种文案重复率极高),甚至大部分受众会对此种文案产生不适与反感,最终影响网络广告的传播效果。色而不淫,似乎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限度,但对敏感内容采用阴晦、曲折的表现手法,却是容易做到的,而这种表现手法又是文案最擅长的表达方式。例如某内衣的网络广告文案:“上天没有给你的,蒙巴沙还给你,玫瑰精油按摩文胸”,给人以美的想象与希望,是较为优秀的网络广告文案。

最后,要趣得其所,避免趣过其分。“有趣、好玩、娱乐”,是网络广告的发展趋势,应该大力提倡,文案创作不能背离这一发展要求,然而广告毕竟是功利的: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塑造品牌形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创造充满情趣的文案作品,固然能够吸引眼球,保证受众持续的阅读兴趣,但是如果趣过其分,导致文案的趣味功能超过“销售商品、塑造形象”的功能,那是文案创作的悲哀,因为这基本上宣告了文案创作的失败,殊不知消费者最终得到的是“一个多么有趣的广告,而不是一种多么好的产品。”因此,网络广告文案创作一定要使情趣的创造恰如其分。

这是一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受众的注意力资源对广告主的意义重大。创作具有诱惑力的网络广告文案,是获取受众注意力资源的理想方式,这与那些强制性广告的粗暴掠夺有着本质的区别,然而任何方式都是有限度的,倘若超出了一定的限度,“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方式也会失去效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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