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刘晓静 毕田田
【摘 要】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参与者,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长期以来,其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且挫伤了投资者的自信心,影响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本文对我国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从投资者培训、信息披露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法制完善、加强市场监管 等五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证券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中,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近几年,由于上司公司种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因此,认真对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研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者自身存在缺陷性
1.投资者整体素质较弱
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占很大的比重,但他们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大多水平较低,知识存量薄弱,投资经验相对偏少,所以并不具备专业的证券投资技能和经验。一些投资者盲目追涨,一不小心就被套;还有些投资者,股市一跌,就自乱了阵脚,迷失方向。
2.对市场缺乏正确的认识
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中小投资者对市场也并未真正理解,容易跟风行动,形成羊群效应。近些年来,个人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很多投资者只看重回报,且注重个股的研究,忽略整个宏观环境的研究,而忽略对风险的防范。
(二)信息披露不到位,知情权得不到保证
有价值的信息是投资的灵魂。但是在信息的获取方面,中小投资者处于被动地位。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是投资者信息获取的主要来源,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披露范围窄,投资者获得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就无法作出判断。也有些公司用不准确的语言蒙骗,误导投资者,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中小投资者的信息判别的正确性,使他们无法形成自己的投资知识体系。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现金分红机制不合理
大股东“一股独大”,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很常见,中小投资者在公司股份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处于弱势地位,权衡机制难以进行。在我国公司中董事会被大股东或内部人员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且董事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上,往往强调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监事会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大股东权力制衡的关键,而我国的监事会基本有大股东控制,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比较艰难。
在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主要形式为现金分红。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分红请求权取得回报的一种权利,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大股东往往会控制分红。
(四)现存法律法规无法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因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整,尚未形成有效的奖罚机制,对违规的惩罚远远不到位,法律威慑力不足,并不能对违法者起到震慑、示威作用,也不能成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坚强后盾。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证券法》,在法规中对有关证券法禁止的行为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法院对投资者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很少予以立案。且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证券专业技能,在审理证券领域案件纠纷时能力有限,不能保证公正。
此外,我国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不够完善,由于没有相应的诉讼机制和司法程序,中小投资者在在利益受损时并不能通过现有的赔偿机制解决问题,因为缺乏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在遇到问题时多以行政手段解决证券违规行为,投资者权益无法取得保障。
(五)监管机构监管不到位
由于监管部门对自身定位不清,经验不足,监管松散;也能力不足,《证券法》在监管方面的有关规定不能实施,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部门的职能不明确。证券市场混乱,虚假信息满天飞,内幕交易、操纵行为层出不穷。
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对策
(一)对投资者进行培训
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培训,汲取专业知识,增加投资经验。政府可以提供相关软件或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丰富的学习渠道,提高风险意识,学会进行资产组合,引导其理性投资。监管机构可设立咨询部门,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沟通,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证券市场,用全面的眼光进行投资。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专业团体的披露义务,不仅对证券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发行人出具的上市文件也有明确规定。还需要严格履行公司债券筹集、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年报等各种义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信息披露的内容、过程、渠道等进行规范化,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规范中介的行为。同时要加强惩戒机制,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对于违规披露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有效性呈倒U型的关系说,表明股权过度分散或集中都不能建成有效地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合理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具体措施如:进行股权分置, 抑制大股东的权力滥用的行为;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任意股东有权利查阅报表,报告;加大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合理的薪酬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引入社会精英进入董事会,进行制衡;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加强监事会的职能。
(四)加强法律建设
1.为中小投资者保护专门立法
2006年《证券法》的新修订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證券法》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程序不够细致化,以及对投资者保护的立法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不便与困难。因而,专门立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是有必要的,在法律层面上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安全感,使他们能够增加维权的意识,他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与自我保护。
2.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2005年,我国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结合起来保护投资者。追究违法者民事赔偿责任,鼓励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协调,合理划分两者的管理权限,加强政府与自律监管的合作。监管部门根据法律维护市场,做到既独立于监管对象,又独立于监管体系,故应加强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达到较高的监管效率。在监管的奖惩制度设计中,不仅要考虑对违规操纵者的惩罚,更要重视对监管者实行的奖惩激励。对于认真恪守工作职责的监管者,进行奖励,提高监管者的积极性;相反对于玩忽职守,甚至故意不作为的监管者进行惩罚。
三、结语
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是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的关键,国家也日益重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本文提出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几点不足以及一些建议,相信国家会采取相应的办法落实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工作,设置公平的运作机制,带动市场,使证券市场健全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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