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严红
【摘 要】P2P是近年来深受金融消费者青睐的新型融资模式,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P2P发展气势恢宏,抓住一切可利用的发展机遇完善自身,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P2P平台的监管现状,分析在P2P平台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想用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P2P;监管建议
一、我国P2P平台的监管概况
P2P是一种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的新型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签订、对债务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评估及资金的发放等都是通过互联网操作得以实现。我国对P2P平台的监管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新政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人民银行在P2P监管上主要负责牵头拟订相关的规章制度、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对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人民银行牵头拟订的规章制度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掌舵着P2P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加强对P2P的监管。银监会主要负责各大银行机构在贷款业务上的监管,包括防止银行机构向民间借贷靠拢,偏离正常发展轨道;控制银行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防止工作人员涉足非借贷;与工商部门配合工作,对银行虚假宣传业务信息严惩不贷。工商部门主要对P2P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防止其违规操作。通过各部门的分工合作,加强对P2P平台的监管,使其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P2P为企业融资提供一个更加自由的平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自主性,使资源能在市场发展中真正地做到物尽其用,更加充分地实现资源的价值。
二、P2P风暴下监管存在的不足
1.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第一,P2P平台为了促进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更好的贸易往来,在办理业务时会收集双方的部分私人信息。但由于互联网技术自身的不安全性和P2P平台信息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得不到有力保护。第二,多数P2P平台为了吸引金融消费者的眼球,在开展平台业务宣传时,存在夸大宣传产品收益等现象,例如零亏损、高收益低风险等,这些宣传都是不合乎常理的,存在宣传信息失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第三,P2P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部分诈骗团伙利用这一漏洞在P2P平台上吸收金融融资的资金,然后携款潜逃,这不仅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其严厉打击。
2.缺乏统一标准
第一,我国对P2P平台的准入原则缺乏统一标准,使某些不法分子打着P2P信息平台的幌子挂羊头卖狗肉,在P2P平台上进行非法融资。第二,对P2P平台的业务宣传缺乏统一,导致某些P2P平台为了谋取暴利,虚假宣传。第三,对P2P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缺乏统一,使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可靠的权衡依据,给监管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了阻碍。第四,对P2P平台的信息安全技术缺乏统一,使众多P2P平台遭受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对P2P平台的信息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第五,对P2P平台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据调查,多头监管或监管缺位是导致P2P模式被滥用和P2P违约潮的产生的核心原因之一。
3.金融消费者对P2P平台的意识不够
P2P平台交易方便快捷,受到众多金融消费者的追捧,所以其消费群体范围广泛。但多数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接甚少,在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没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在选择交易平台和辨别其所提供消息的真假上难免会出现失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当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不了解维权渠道而错失弥补的黄金时间。
三、P2P风暴下的监管建议
1.统一准入标准,防止平台自融
各业界对P2P平台缺乏统一的认识,部分业界甚至存在错误的认知,把P2P平台与非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混为一谈,给金融消费者传递错误信息。第一,P2P平台应准确把握自己的定位,围绕“信息中介机构”规范操作行为,与非信息中介机构严格区分。第二,合理地经营发展,防止自融,所谓不义之财不可取。P2P平台主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信贷信息和交易平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以中介的身份客观对待整个事件,不亲身参与其中。除了平台准入之外,相关管理部门还可以成立專门机构对单一项目进行项目准入,防止自融,P2P企业的的收益主要还是来源于向金融消费者所收取的服务费。
2.加强债权转让管理
互联网技术为P2P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些许隐患,例如网络黑客及计算机病毒。在P2P平台上,金融消费者为保障交易的质量,双方大多会选择签订电子合同。在互联网时代,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的猖獗发展,使电子合同等重要信息极易被篡改或泄露,加剧了P2P企业的安全隐患。一方面,对于P2P企业内部,应加强对公司信息平台内部网络的安全维护,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登在录本企业内网时进行实名登记并对访问记录存档以备查看,规范全公司文明上网;对于企业外部,应实施二十四小时的严格监控,抵御外网入侵。另一方面,对企业工作人员账户、债权人账户和债务人账户都应严格监管,必须保证资金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直接流动,企业不得参与其中,使债权得到合理的转让。
3.规范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P2P企业在信息披露和信息技术两方面的标准还有待规范。高标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P2P企业应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例如与合作银行的资金往来、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的概况及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等,使经融消费者对其能够综合全面的了解。信息技术是P2P平台正常运行的核心软件,高标准的信息技术能提升信息平台的运行效率。信息技术是我国的P2P平台发展的一块短板,应对此加以重视,积极创新更多的技术功能,加固P2P平台的安全保障。
4.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
首先,各部门应对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人民银行应积极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规章制度,掌舵好互联网金融正确的发展方向;银监会应尽快落实对银行贷款流程的全程管控,例如款项是否直接流入借款人账户,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参与非法信贷等;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行政,严格监控P2P企业的经营活动,排除一切违规操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恪尽职守,做好一切监管工作。此外,各部门之间也应协调合作,形成完善的综合监管体系。
5.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有句俗话说得好,没有成熟的投资者,就没有成熟的市场。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主角,对投资者风险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相关管理部门应对投资者开展投资活动前进行一个完整的P2P融资知识框架的学习,投资者自己在学习了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积累实际操作的经验,逐渐形成正确的投资策略。
四、结语
面对P2P平台监管所存在的挑战,我国应勇于面对,以统一准入标准,严格把控准入质量;加强债权转让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五个方面为着力点,采取相关措施,全面提高对P2P平台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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