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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乱世对法的影响

时间:2024-06-05

赵天萍

【摘 要】“乱世”与“盛世”相对,有着政治混乱、民心不稳、社会动荡不安等特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历史上的动乱时期法律的分析,浅要评析乱世对法律的影响进程。

【关键词】乱世;盛世;法律变革

乱世即是混乱的、不安定的时代,乱世伴随着无序的政治治理、动乱的社会环境以及民心不稳的特点,是与盛世相对的一个概念。而盛世是指一种经济繁荣发展、文化繁荣昌盛的社会状况。法,是国家治理的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和社会的发展的关系是紧密而又复杂的,一方面,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社会经济基础决定法律;而另一方面,法律也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维护社会关系的和平有序发展。法律在各个社会环境中展现出与众不同的社会形态。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爱好和平的民族,但天下大势却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因此中华上下五千年历史,既有大汉王朝和盛唐的大一统,亦出现了许多天下动乱不堪的局面,比如春秋战国、三国鼎立、五胡乱华、五代十国以及近代民国军阀割据。纵观我国历史上的乱世时期,充分反映了各个层面的问题与需求,它直接或间接地创制法,最终影响着法的发展历程。

在乱世中,我们可以看到法生长的全过程,是生动而活跃的,可以看到法的顽强的生命力。乱世对于法律思想形成的作用不可小觑,在乱世中,一些新的法律思想迸发出来。例如春秋时期,最先活跃起来的法学家是管仲、子产和邓析等人,同时开始形成了以老子为创始人的道家和以孔子为创始人的儒家的法律思想。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开始出现,展现了我国古代法律学术发展的黄金时期,史称“百家争鸣”。墨子发展了墨家,韩非子发展了法家,庄子发展了老子的道家学说,孟子为儒家在秦朝以后的地位巩固了坚实的基础。这些思想在当时不断宣传,并同封建旧的专制和特权思想作斗争,来建立自己的根据地,指导着社会的发展变革。

在乱世时期要废除旧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重新建立新的适应时代发展演变的法律体系。社会转型推动着法律变革,在乱世中,法律变革的需求是激烈、紧迫的,在春秋时期,变法已经是一种常态,楚国最早开始颁行新法,先后颁行“仆区之法”、“茆门之法”,紧随其后,晋、宋国制定新法,实施法律变革。这三个诸侯国制定的新法都是对旧制度、旧法律的否定,也是对新制度、新法律的确立。它们开辟了一条春秋时期的法律变革之路,具有引领的作用。此后,随着法律变革的延续,先有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后又有战国时期《法经》的颁行。它们都把这种变革引向纵深,也使封建新法制逐渐由弱变强,得到确立和发展。

黎明百姓在乱世时期总深处水深火热之中,一场残酷的战争、轰轰烈烈的革命,会比在盛世中的安宁生活更可以使其清醒,认识到不合理的旧的社会制度的“恶”,意识到法律的急迫性,乱世的到来,一方面使社会和法律制度更新换代,跟上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唤醒一大批黎明百姓的法律意识,使其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潜移默化中形成了法律传统,唯有法律传统才可以经过时代的考验、经久不衰。经历过乱世的考验是最具说服力的,重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社会制度更具威慑力,这些法律制度、社会制度因其深入人心,代表着更为广泛的正义,而指导着后世的法制建设,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最终形成一种习惯。1

纵观古今中外的乱世时期,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法在乱世中的成长历程,不仅如此,也认识到了乱世时期对法律变革的影响。不可否認,法律在盛世中也在成长,从法律产生后它就每时每刻都在成长,成长的同时,法律也有其自身的稳定性。“盛世”与“乱世”出现是有一定的规律的,治乱兴衰局面与统治阶级有直接关系。法在乱世中的发展是一个剧变的历程,乱世并不代表着历史的退步,相反乱世对历史的进程起着积极的作用。2即使在某些阶段有过负面影响,但对后世的法制变革也起着厚积薄发的作用,以待获得更充分的重视,汲取教训、励精图治,取得更辉煌的发展。

注释:

1刘万琳,《法在乱世中生长——以法国大革命为例》,法学研究,2006年第一期。

2张鹤泉,《乱世也有研究价值》,解放日报,2017年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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