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李家浩
【摘 要】军人工薪是直接关系到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军队稳定,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军人社会地位的重要保障。目前,军人工薪在保障官兵正当权益,激励官兵战斗精神的作用有所弱化。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应以公务员收入水平作为军人工资福利待遇水平的参照系,建立绩效的工资评价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制度,建立建全军人工资福利法规。
【关键词】军人工资;补贴制度;评价机制
当前,军人工资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在工资水平的定位和解决地区差异的矛盾上,都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根据现状,结合形势,本文对军人工资制度的深化改革作一些构想。
一、以公务员收入水平作为军人工资福利待遇水平的参照系,提高军人待遇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在市场上,等量劳动可以互换。军人劳动是社会非物质生产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即生产使用价值,又创造价值。只不过军人劳动创造的是国家安全这样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为全体公民所共享而又不进入市场,无法通过利润等经济指标来直接衡量。但军人的劳动报酬,应根据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参照与其劳动付出相近的某一部门的平均劳动报酬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明确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公务员的组成部分,并且军队的衔级制度与公务员较为相似,因此,以公务员工资作为军人工资参照系是合理的,军人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应以公务员为参照系比较合适。
由于军人劳动的高复杂、高熟练、高强度的特殊性,1984年,中央就确定了“军队干部的工资比地方干部高20%”的军人工资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人员的基本工资以外的津贴补贴占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其实际收入已经远远高出军队工资20%。根据军队干部与公务员职业的共性和军人职业的特性,军队干部工资收入应高于国家公务员全部收入的20%-30%左右。
此外,按照军人劳动的特殊性制定军人特殊津贴;军人除享受公务员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外,还要根据军人职业的特点,不同军人福利待遇达到的水平,与地方相似行业人员的收入进行比较。
二、建立绩效的工资评价机制,提高军人工作积极性
绩效的工资评价制度能够体现军人待遇的公平、公正性,激发军人在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绩效工资评价机制,一是由全军统一划定称职档次分数线,按分数确定绩效工资标准,把分数定为四个区间,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70-89分为称职,90分以上为优秀,再对每个等级分数做出具体的工作业绩标准要求,由各单位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评定每个军人的工作成绩,采取“对号入座”的方式确定工资等级。
具体设计工作绩效考评标准时,须遵循四原则:一是客观、公平的原则;二是简便易行的原则;三是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各单位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考核的准备、实施、成绩汇总、结果上报、绩效考核申诉等工作。
绩效考核小组人员的主要工作:一是要根据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标准组织制定绩效考核计划,明确绩效考核的内容及要点;二是要有计划地、积极地与官兵进行交流沟通,经常到基层及机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被考核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官兵对被考核人的评价,为即将开始的绩效考核做好准备工作;三是严格考核规章制度,在整个考核的过程中一视同仁、严格考核纪律,必须按评价标准进行考核,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军人工作绩效评价可每季度实施一次,以对军人形成连续持久的激励。
三、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制度,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待遇
我军现行的艰苦地区津贴标准是依据2006年国家经济水平、物价平均指数、个人经济收入水平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军边远艰苦地区津贴补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标准制度改革滞后,项目结构不合理,军人劳动补偿性和军人家庭生活的特殊性难以充分体现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地区津贴的增长,应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物价消费水平相适应,从而确保地区津贴真正起到鼓励作用和补偿作用。二要建立和完善地区津贴补贴的补偿范围。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第二次就业”相对于一般地区较为困难,而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因此应在地区津贴中增加军人失业补助津贴。三是建立客观实践的地域类别体系。目前,军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有一定的差距,有些地方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地区性补助津贴政策,如风沙补贴,取暖补贴等。军队可借鉴这些做法,在高寒缺氧地区实行缺氧补贴和取暖补贴,在沙漠地区实行饮水补贴,在南沙群岛地区实行饮食补贴,在交通不便的地区实行交通补贴等,这些项目作为军人艰苦地区的补助津贴,随着月工资发放,但不能纳入各类经费的计发基数之内,以消除地域性差异。
四、建立建全军人工资福利法规,是军人福利待遇有法可依
传统的行政命令来解决军人资福利待遇的办法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建立军人工资福利待遇法规制度,解决现实生活中军人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世界各军事强国大多都对军人地位和权力进行立法。如俄罗斯1998年通过了《军人地位法》,明文规定了俄军人的薪金结构。美国有一部《军职部门的薪金和津贴》的法律,详细阐述了美军的薪金、奖金标准及计算方法等。目前,依据我国现有制度还没有一个规范的运行机制达到如此保证。为了使军人薪金待遇能够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应在深入调查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军人薪金的相关法律,为军人薪金待遇提供法律保护,使军人工薪福利待遇的确定与变化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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