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浅析我国失能收入损失险的发展问题

时间:2024-06-05

付瑞红

【摘 要】在我国健康保险产品共分为四大类: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其中关注度最低的非失能收入损失险莫属。如今伴随生活饮食习惯的快节奏、工作压力的高强度,高花费疾病发病的年轻化趋势日益严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出的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极有可能发生员工任职期间患染重病,这对于员工自身尤其是家庭只有一个劳动力的情形,无疑会失去基本生活保障,陷入困窘。

【关键词】失能收入损失险;保险业

一、我国失能收入损失险现状

1)起步晚,还处于初级阶段。2006年9月初,《健康险管理办法》才将失能收入损失险归入商业健康险,直至2008年10月初,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才推出了我国第一款失能收入损失险产品,它以团体险的形式面向大众,目标客户群体是一些对劳动保护要求较高的行业,比如地铁、铁路等具有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末就臻于成熟。

2)较系统完善的相关理论研究太少。理论指导实践,目前我国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方面的著作不多,而比较权威也只是对失能险的定义、特征、保险责任、所属范围等方面做了概述,但彼此之间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对于其产品定价、赔付率的系统认知就更显得匮乏。

3)品种、承保方式、承保对象单一。我国现有的失能收入保险,主险大都是团体失能保险,其保障范围较窄,所约定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所赔付保险金根本无法满足被保险人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除此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经常被作为附加险加以承保,这就极大限制了失能险的发展空间。再者,个人失能损失保险也仅限于飞行员、职业运动员这两个特殊行业。其他职业领域尚处于空白缺失状态。

4)保险条款类似,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我国失能收入损失险存在问题

1)我国法定失能收入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劳动者仅能依靠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获得有限的基本保障。我国工商失能收入险的法律后盾是《社会保险法》,但该法却并未对失能收入方面做任何明文规定,使得失能收入险在保险市场上缺乏相应法律支撑,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工伤保险均由用人单位团体投保,是否投保取决于他们的自我意识,对于消极投保或不投保现象,却并没有什么惩处措施,所以加强监管力度很有必要。

2)产品设计依托基础与我国实际情况不想符合,定价有难度。合格的保险产品必须有合理的定价,定价要根据失能事故发生率、失能事故发生索赔额、失能期限等这些基本经验数据来确定。我国失能险起步晚,这些重要数据匮乏,只能参照与我国人口社会环境相类似的国家,或参照再保险公司给出的数据,即使失能索赔率、终止率相对水平上很相似,绝对水平上也会有差距,这些数据不可避免的存在失真,就必会带来失能险的经营和定价风险。风险越大,该险种的发展就越困难。

3)失能主观性使理赔风险不易控制。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其保险产品盈利的核心是有效的理赔管理、风险可控,而失能收入损失险的失能和保险事故的判定、被保险人收入的判定、赔付后的后续管理、恢复工作能力及意愿、积极治疗等因素均存在較大的主观性,且我国在失能及康复能力评定方面并没有什么专业的医学、医疗机构或团体,在缺乏统一标准的前提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失能及相关赔付各执一词,极易产生纠纷。

4)人们对失能收入损失认识的模糊及该方面风险意识的薄弱。绝大多数人认为因病致残可由重大疾病保险赔付,意外伤害致残可寻求意外险的赔付,工伤致残由团体工商保险保障,失能收入损失险可有可无,这就是对失能险存在的明显误解。此外,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偶然性,人们基于谨慎及侥幸心理,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且对失能后所承受损失估计不足,会选择规避失能险。需求的低迷也不利于失能险的壮大。

三、发展我国失能收入损失险的建议

1)完善我国法定失能收入保障制度

针对我国法定失能收入保障制度不完善问题,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1、各用人单位应增强责任心,严格按照国家已有的明文法律条令,为其所有员工或雇员投保工商保险,使被保障对象具有广泛性,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将职业性失能划入失能保障范围。

3、调动相关政府积极性,加强立法监管。完善失能层面的相关立法,为失能收入损失提供法律支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于那些消极投保,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体,施以相应的严厉惩处;政府的介入有利于失能收入重要数据的积累,为商业失能收入险的定价等提供有效数据支撑。

2)加大对失能收入损失险的智力支持,推动产品研发循序渐进

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需要高质量的保险精算来保障,而这也是我国在失能收入损失险领域研发困境的主要体现。加强该方面精算技术的研究与投入,可通过由政府、保险行业协会、经营较成熟的保险公司或几者合作,设立专门的机构,组织针对性地课程学习与培训,输出高素质的专门型人才,推动精算技术在该领域的突破。

失能险也算是我国保险产品的一个新险种,在发展初期,可以先将其作为一些险种的附加险,一方面积累数据经验,一方面改进缺陷,推动失能险的发展,现有的一些保险公司就是将失能险作为附加险实行的。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依据以往的数据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高精算质量,完善产品定价,再将其作为独立主险面向大众。

3)着重加强理赔风险的控制与管理

风险管理是保险经营的核心,失能收入损失险的失能界定与认定程度,职业的差异,收入判定,承保范围等,理赔时可能会导致所赔付保险金超过被保险人投保前的实际收入,这样就易造成被保险人消极治疗、延缓返回工作岗位等道德风险问题,致使赔付期限延长,恶化保险公司赔付经验,故此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尤为重要。

4)宣传与教育双管齐下,加深人们对失能险的认识

产品、服务的好坏取决于消费者的满意程度,而消费者愿意消费一种产品或服务,就必须对其有一定的认知,同理保险产品也如此。消费者对失能收入损失险的隔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消除。

宣传方面:1)保险公司推出的广告应该是通俗易懂、清晰明了、负责任的广告,广告的形式可以多样化,运用人们所喜闻乐见的方式,使人们对其有个初步的认识。2)在官网上进行专栏宣传,并配置人工服务,对消费者进行答疑解惑;除此外,也可以制作一个短小的视频,以情景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常见问题的模式,加深人们的印象。3)印制关于失能收入损失险的宣传册,对于其自身特点、人们的误解之处、注意事项等进行特别说明,便于人们阅览。

教育方面:1)开展保险专题公益宣讲活动和有奖征文活动,调动人们积极性,推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贴近广大社会群体。2)在当地电视台定时段推出一栏关于保险的节目,邀请权威专业人士对保险产品进行专业解释说明,对其利弊进行评析,尤其是该保险存在的意义和其他保险产品的差别,并对投保提出合理建议。这样既可简化人们的信息查阅,又可以形成系统的认知,从而增强消费者对失能收入损失险的认可程度和接受力。

【参考文献】

[1]王芳琪.失能收入损失险前景广阔[N].中国保险报,2017-10-25(3).

[2]马绍东.中国失能收入保障制度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2.

[3]工伤保险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4]马绍东.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国际经验借鉴[J].保险研究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