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李蓉
【摘 要】近几年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然而,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之中却频繁的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也成为了社会和人类关注的一个重点内容,食品安全会给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会对我国民生政体的发展起到一个关键的作用。虽然,食品安全拥有着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保护,可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却仍然出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因此,本文针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入手,详细的阐述了食品刑罚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交代了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相关对策,为日后研究食品安全刑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对策
引言:
在我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之中,一直流传着一句古老的话语,那就是:“民以食为天,民以安为先。”从这句古语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我国的公民民生经济的发展来说,食品的安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在我国所制定的《刑法》中,其中第144条内容规定了:“对于制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行政拘留,同时,还要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的相关罚金。”在食品安全保护的过程中,《刑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它虽然为整个食品安全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可是在实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了或多或少的食品安全,尤其是如今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之下,市场的竞争不断的加剧,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爆发出来,食品安全刑法的保护问题,也逐渐的出现了不足和漏洞,因此,要想对食品安全提供一个可靠的刑罚保护,就必须要针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加强。所以,本文从食品安全的现状入手,交代了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相关对策,对整个食品安全工作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理论实践意义。
一、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几年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在我国上演的也越来越明显,各行各业都面临着诸多的机遇和相应的挑战,食品安全也不例外。随着食品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食品安全发展的过程中,频繁地爆发出了食品的安全问题,给整个消费者的心理和身体都带来了一定的伤害和打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于市场上所销售的产品都产生了一定的顾虑之情。在2008年的时候,爆发了三鹿奶粉事件,在三鹿奶粉中检测出了添加三聚氰胺,从而导致我国有近30万的婴儿由于食用了三鹿奶粉而出现了肾病;2009年的时候,地沟油事件爆发,整个地沟油事件将食品安全问题推上了问题的高峰;在2010年的时候,江苏省的一家食品添加剂公司,被曝出在生产面粉的过程中使用了石灰粉,来作为面粉的增白剂,而且石灰粉的含量高达30%;2011年的时候,双汇肉精猪肉事件爆发;2012年的时候,麦当劳加工过期产品事件进行销售爆发;2013年的时候,新西兰毒奶粉事件爆发。等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的出现,给我国整体的食品安全发展带来了诸多的压力,因此,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来说,迫切的需要得到一个有效的治理措施。由于我国食品领域的覆盖面积十分广泛,从而导致食品在安全治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复杂性和滞后性,这些性质都无疑给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工作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而且也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够在爆发之后的第一时间内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法律的漏洞,使这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问题
(一)法律体系衔接不强,互补性不足
我国在2009年实施和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是以我国原有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同其他国家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缺乏了一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目前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仍然处于一个初級的起步阶段,里面所提到的一些内容和《刑法》中的内容产生了重叠和冲突的现象,如此就导致了法律系统之间的连接不足,互补不足等情况的发生,就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刑法的范围和设置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如此就导致在《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着一些法律的缺失和空白。在我国的《刑法》中,如果要想对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行判定,就必须要针对主犯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了解,例如是否发生严重的食品中毒,是否出现了死亡情况等等,然而,这种判定的方式与食品安全法中所提出的内容,产生了一定的冲突,缩小了定罪的范围,大幅度地削减了刑法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为不法的犯罪分子进行变相的违法活动提供了机会。
三、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形成完整体系,增加协调互补性
首先,我们必须要根据我国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国情和法律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更加专业和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其次,我国应该对《食品安全法》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对《食品安全法》开展相应的完善工作,将《刑法》中和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内容进行补充,消除法律系统之间的重叠,增强协调互补性,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扩大刑法保护范围,增加刑罚科学度
要想保障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和消除,就必须要扩大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应该增强刑法的科学程度,在食品安全问题爆发之后,不仅仅要对行为人展开一定的处罚工作,同时也应该在整个环节中出现的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紧密的追究,也就是要将原来的行为人的范围进行扩大,将原来的危险人物或是边缘的任务,通通列入到行为人的范围之中,从而从根本上打消行为人所存在的侥幸心理,除此之外,还应该对刑罚的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和整改,以原有的刑罚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对刑罚制度进行完善处理,还要在食品安全法中增设安全过失罪和不作为罪两项罪名,如果食品在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由于生产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具有毒素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并销售,从而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也应该追求生产者的责任,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过程中,不仅仅要针对供应商进行责任的追究,同时也应该追究销售者、生产者的罪名,从而从根本上杜绝有毒的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为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是我国民生的根本,如果食品爆发了安全的问题,就会给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的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作用,因此,我国必须要注重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不断的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完善,形成一套合理的法律系统,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从而为整个食品问题的安全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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