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盛增雄
【摘 要】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指定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解决纠纷,而且过错方如果是金融从业者,那其有责任向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与此同时,金融从业者也必须向消费者详细且明确地阐明产品的风险,并推荐风险适合的产品给消费者。同时,也需要明确了该法的适用情形等。该法使台湾金融方面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法律保障。对比中国大陆,现今还缺少专门颁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法规。因此,大陆方面应该讨论台湾该法的优缺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自身。
【关键词】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优点;缺陷;建议;大陆;借鉴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所引发的危机事件也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由是,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起金融监管。因此,台湾当局通过参考台湾目前已有的关于证券行业、银行和消费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和新加坡等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于2011年6月,出台了保护金融方面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此举对中国内地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和借鉴意义。本文基于此,首先针对台湾金融消费机制的优点和缺陷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将其与中国内地的金融消费机制现状进行了对比,并最终得到了相关的启示。
一、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优点
(一)立法及时、具有地区特色
台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不仅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要求,而且具有符合本地现实情况的特色。2008年,在华尔街危机之前,很少有国家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开展立法工作。可是在此之后,很多国家都开始重点建设金融消费者保障的立法。台湾地区紧跟国际潮流,及时颁布了相关法律。同时,此法还结合了台湾金融市场的地区特色,重新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的范围,虽然除去了专业投资人和投资机构,但新增了购买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等,这充分符合了台湾地区个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相比从业者更劣势的普遍现象。
(二)创建了金融消费者保障机构
在从前的台湾地区,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法院等各种渠道进行申诉,但存在多而杂的局面,这些渠道都不是专门处理金融纠纷的,组织结构和手续都十分复杂,给消费者的申诉造成极大的障碍,也浪费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导致消費者的利益受损。而且,与金融从业机构相比,消费者者不管在金钱还是专业方面都处于劣势,所以很难进行有效地申诉。金融行业内部成立了解决消费者纠纷的内部处理机制金融同业公会,但是金融同业公会在金融机构的利益和消费者冲突时更容易倾向内部的金融机构一方。所以,台湾地区的消费者纠纷急需专门的机构来处理,从而更公平和高效的解决争议。
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由“金管会”创建消费者投诉机构,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争议。此机构性质是财团法人,组织构造包含监察人、董事会。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金融服务公司进行申诉,公司需在30天内给予其处理结果。如果公司不在限定时间之内解决或消费者不认同该结果,那么消费者便可申请消费者投诉机构评议。投诉机构会专门成立小组来进行评议。台湾此机构的创建既能公正、高效的处理消费者申诉,也能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三)明确了金融业者的义务与赔偿责任
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金融业者应当在了解消费者资料的基础上,为其选择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在签订合同前还需要向其说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该法还明确了金融业者不实行规定所需要承担的赔偿。
一种情况是销售产品或服务前,金融业者隐瞒其风险,误导消费者购买。另一种情况是销售产品或服务前,金融业者没有充分了解消费者资料,未参照其具体状况选择适合的服务或产品。这两种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金融业者应该赔偿其损失。
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不仅规定了金融服务业要披露风险,也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知情权。早在之前台湾出台的《消费者保护法》中已经规定了消费者具有知情权。但是缺少专门关于金融行业消费者的法律。在专门立法之前,由于金融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缺乏专业知识的金融消费者还是经常被误导,承担合同中“风险自负”的后果。
(四)加强了监管力度
台湾法律还规定了对金融业者具体监督的范围。包括对金融服务业的广告宣传、合同契约、风险揭露及为消费者选择的产品或服务的合适程度等各方面的监管。
二、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缺陷及建议
(一)没有明确金融消费争议范围
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和金融从业者两者争议这个概念规定不明确。虽然第5条规定了其为两者间的民事争议,但是民事争议分为很多种,不仅是规定的告知等义务没有履行还包括服务态度和效率等偏主观的争议。金融消费争议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在处理时不能做出准确判断。
关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概念模糊的缺陷,建议可以增加详细的示例。简单来说,就是详细列出属于此争议范围内的具体情况或者不属于的情况。例如: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冲突不算是金融消费争议。
(二)消费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合理
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关于相关争议的处理程序,使消费者由原来可以避免直接和金融业者接触,直接向第三方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等进行申诉,转变成了必须首先向金融业者申诉,当消费者与金融业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争议,消费者才可向消费者保护机构要求评议。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和金融业者很难彼此协商时,还是要根据此法规定的流程,降低了效率。建议可以将规定的流程转变为可选程序,消费者可以选择先与金融业者协商进行内部处理争议的模式,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投诉机构提出申诉,方便消费者的申诉能够得到公平高效的处理。
关于消费者申诉结构对于申诉处理费用收取的规定也存在不合理性,该机构只向金融业者收取,忽略了消费者不合理使用申诉权力的状况,对金融业者不公平对待。建议增加过错方是消费者,则向消费者收取争议处理费的规定。
(三)风险评估方法不科学
台湾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金融业者需为消费者基于了解的基础上合理建议以及风险披露的义务。但是有关风险评估方法却没有具体规定,金融从业者常采用问卷等方式来评估消费者的风险属性,而这些方法本身存在诸多弊端且各家机构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缺乏统一的科学风险评估方法,建议增加规定要求金融服务业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制度。采用第三方风险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更加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同时有利于监管。
三、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内地的借鉴作用
目前,大陆内地关于金融消费者保障机制的现状是并无专门的立法,也未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随着内地金融市场的快速成长和不断健全,金融消费者也逐渐地增多,那么随之而来的金融欺诈等案例也开始层出不穷。因此,通过立法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势在必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结合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优点和缺陷,内地要创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障机制需要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内地要适当地学习台湾,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而且立法要及时,也要符合大陆地区特色,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除此之外,法律需要明确规定金融业者的义务与赔偿责任,促使金融业者更加规范地从事金融活动。
其次,内地也要效仿台湾去专门设置金融消费者保障部门,高效公正地处理消费者申诉,同时也要负责监管金融服务业。但是,要改进台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其中的漏洞,首先,就要明确规定消费争议范围和提供更合理的争议处理程序。除此之外,还要十分注意争议服务费用的收取问题。由此,在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同时,才能真正地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力所导致的对金融业者的所造成的不公平,才能保证金融业健康、顺利地发展。
最后,大陆要结合已有的商业银行来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制度的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消费者保护机制中,同样也十分需要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制度,从而更加公正地来引导消费者正确地投资金融市场。
总体来说,大陆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发展还需要加快脚步,并且需要借鉴台湾的相关规定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才能更好地完善内地的法律,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使金融行业长效地蓬勃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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