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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建安行业的影响

时间:2024-06-05

张耀文

【摘 要】本文将对营改增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建安行业的有利与不利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实例就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进行重点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建安行业;影响

2015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将在全面完成“营改增”。营改增对建安行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提出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标志着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开始。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进入收官阶段。

二、税改对建安的财税影响

(一)税改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是指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试点企业,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将从5%的营业税改为无3%的增值税,企业税负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建安行业将会有原来的3%的营业税改征3%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对折合成营业税税率为1/(1+0.03)*0.03=2.91%,税负下降。以下举例进行说明。

某建安企业试点前营业收入为300万元,营业成本为200万元,该建安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为25%,假设不存在其他的税费。营改增之前,改建安企业营业税为300*3%=9万元,企业的利润为300-200-9=91万元,企业所得税为91*25%=22.75万元,企业的净利润为91-22.75=68.25万元。营改增之后,改建安企业不含税收入为300/(1+3%)=291.26万元,应缴增值税为291.26*3%=8.74万元,利润为300-200-8.74=91.26万元,企业所得税为91.26*25%=22.82万元,净利润为91.26-22.82=68.45万元。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负适当减轻,

(二)税改对一般纳税人影响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这一文件,建安企业将有原来的3%的营业税上升到11%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将增值税折合成營业税则为9.9%,税收负担增加230%,而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建安企业的税负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否取得足够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安企业的成本构成主要分为:建筑材料费用,人工费,以及机械费等费用。建筑材料费一般是指钢筋,水泥和木材等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多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较大,很多材料进行税额部分很难正常抵扣,这势必会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人工费是工程造价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人工费用的抵扣税额不容易确定,因此是否对人工费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增收,征收多少是决定建安行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重要因素。机械费用分为设备租赁费用和自有设备维护费用,根据了财税[2011]110 号文件有形资产租赁将采用17%的税率。

下面以实例来分析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其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假设某A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3000万元的建造合同,该建筑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整个项目有A公司独立完成,不存在转包和分包,该项目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价款占合同总价的50%,该项目的营业成本为25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为1500万元,人工费用为500万元,机械作业费用为250万元,借款利息费用为100万元,其他间接费用为150万元。该企业适用的增长税率为11%,所得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3%,城建税率为7%,教育附加税率为5%,假定控制其他因素不变。

(1)对流转税的影响

税改前,A企业的应缴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税改后企业不再缴纳营业税,导致营业税减少90万元,A公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A企业全年不含税营业收入为3000/(1+0.11)=2702.7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702.7*0.11=297.30万元,进项税额为3000*0.5/(1+0.17)*0.17=217.95万元,全年应缴增值税为297.3-217.95=79.35万元,税改后,虽然营业税减少90万元,但是增值税新增79.35万元,流转税税负减少10.65万元。

(2)对附加税的影响

附加税是指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税,附加税的缴纳基础是“三税”之和(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改前,附加税计税基础为营业税90万元,附加税为90*7%+90*5%=10.8万元,税改后,附加税的计税基础变为增值税79.35万元,附加税为79.35*7%+79.35*5%=9.52万元。附加税减少9.52-10.8=-1.28万元。

(3)对所得税及税后利润的影响

税改前企业利润总额为399.2万元,企业所得税为99.8万元,综合税负为200.6万元。税改后,企业利润总额为411.13万元,比税改前增加了3%,应缴所得税为102.78万元,增加了3%,综合税负为191.65万元,净利润为308.35万元,比税改前增加了3%。

在本例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价款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为50%,之前的分析我们知道,建安企业的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其取得的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为此我们继续分析本例中可抵扣进项税额价款占比合同价款的临界值,即净利润相等时的比例。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价款占合同价款比例的临界值为X,则有销项税额为297.3万元,进项税额为435.9x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97.3-435.9x万元,附加税税负为35.68-52.31x万元,利润总额为167.02+488.21x万元,所得税税负为41.76+122.05x万元,总和税负为374.74-366.16x万元,净利润为125.26+366.16x万元。临界条件为税改前后,净利润不变,这有125.26+366.16x=299.4,则有x=47.56%。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当A企业进项税额价款占合同价比例高于47.56%时,企业获得的净利润要大于税改前。

三、结论

对于建安企业来说,如何利用营业税改增值税降低企业税负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对建安企业来说其仍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建安企业应努力抓住此次税制改革的有利时机,深入理解相关政策,深入理解进项税额的多少是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关键因素,确保在营业收入和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竟可能多渠道,多方式的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增值税税负,最大可能的利用税改给企业带来的有利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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