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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与纠纷初探

时间:2024-06-05

林光明

【摘 要】市场经济中,商标与企业名称都是具有识别功能的标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作用更加突出。实践中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相冲突的现象不仅引起相关受众的混淆,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为此必须加大对相关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文主要是对企业名称与相关的字号、商号概念进行厘清,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加大对于企业名称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标;企业名称;字号;权利冲突

一、商标与与企业名称的概念

商标指代的主要是商品或服务本身,表现形式多样化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可以是二维也可以是三维立体商标,保护期限是10年;企业名称则指代企业本身经营者,表现形式只能是文字,保护期限没有时间限制,随企业终止而终止。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概述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概念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是指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和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表明,一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才可能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非注册商标不存在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二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虽然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只有注册商标中包含文字时才可能与企业名称冲突,因为企业名称只能由文字构成;三是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才是企业名称的核心构成要素,才具有识别价值和经济价值,才能够为企业专有使用,其他三个要素则具有公有性,所以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只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原因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无需考虑市场竞争问题,商标、企业名称只被当作主管机关便于计划管理而使用的工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优胜劣汰的环境下,一部分企业在竞争中胜出,成为市场某一领域的佼佼者,从而可以获取比同类产品一般利润更高的利润。代表这些企业商业信誉的商标、企业名称等标记就会成为其他商事主体觊觎的对象。在我国,国家管理制度上的缺位,商标与企业名稱分属不同部类、不同级别的行政单位管理。且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商标注册属于国家统一管理,由国家商标局授予注册商标证;而企业名称则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工商局均有权予以登记。由此可见,二者的管理体系是分离的,加之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起一套系统开放的公共信息查询体系,导致企业登记时,对哪些是注册商标并不知晓,所以其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在所难免。

主观原因主要是个别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出于“傍名牌、搭便车”的想法,钻法律及制度的空子,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登记使用,利用前者的市场影响,获取自己的经营利益。结果导致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身陷众多“影子公司”的围困,苦不堪言。

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来讲,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保护起来比较困难。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其权利的独占性是相对的,权利客体不能象有体物那样被权利主体有形控制和掌握,因此,权利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得到及时充分地保护。

法律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确权规定存在缺陷。从企业名称的确权来看,《企业名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只要符合登记的有关要件,且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即可完成登记,没有明确规定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不得等级为企业名称。同时,由于在程序上企业名称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确权过程中也未设立公示和异议程序,所以会出现大量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相似或近似。

(三)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表现形式

1、在先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的冲突

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相似是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最常见、最主要的一种表现形式。通常在先商标是企业经过长时间的经营,在投放一定数量的广告下,并在市场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已经获得一部分消费者的认可。他人企图利用在先商标积累的影响力,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谋利。例如在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报喜鸟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报喜鸟”中文文字商标的原注册人是永嘉县报喜鸟制衣公司,该商标的注册日期是 1997 年 1 月 7 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 类的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裤、帽等,注册有效期自 1997年 1 月 7 日至 2007 年 1 月 6 日。该商标于 1999 年 1 月 28 日经核准转让给原告。被告广州市报喜鸟服装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3日被广州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成立,但是被告将“报喜鸟”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其所生产的服饰上突出使用,于是两者之间便产生权利冲突。

2、在先企业名称与在后商标的冲突

此类冲突是指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将与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核心文字作为在后注册商标进行注册并使用,从而引发权利冲突。造成该种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注册统一由国家商标局核定注册的,对于企业字号由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两个系统没能实现相互检索,所以现实中存在大量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通过注册程序,成为注册商标。

三、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完善立法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既会误导相关消费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又会导致被侵权人市场份额被挤占,在先权利被无偿使用。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文件为了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问题,已经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弥补,但是在这两种权利冲突的问题上仍存在立法的空白,迫切需要将这些司法解释及行政规范文件中的成熟规定上升到法律、法规的位阶上,为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问题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1.将企业名称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商标的法律层次较高,如《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就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层次,且经过两次修改比较完善。与商标权相比,企业名称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处于绝对弱势,两者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对称性阻碍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1企业名称权也与商标权一样拥有知识产权客体的人身性与财产性,应当被纳入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中。企业名称具有财产属性,既可以作为资本进行直接投资,又可以转让、继承并获得利润;企业名称又具有人身属性,与特定的商事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因此企业名称权应被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并被赋予相应的排他性和专用性,使商事主体依法对企业名称享有专有权,从而改变企业名称权的弱势地位。

2.改革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

在将企业名称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后,我们便可以将企业名称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后,我们便可以将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按照商标注册机关的注册模式重新建立,即将分散登记制改为相对集中制,在大中城市或有条件的发达地区,实行省级或市级登记机关集中审核名称,使企业名称拥有全国性的地域效力,即不同地区的企业在经营范围相同的情况下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另外,加强商标管理机关、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及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交叉检索制度,并设立企业名称登记公示与异议制度,从而减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间的冲突。

(二)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频频发生固然是由不正当竞争者恶意搭便车,傍名牌所致,但是与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也是分不开的。企业要从源头上建立有效机制防止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争议的发生,必须加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着眼于预防。为此就要求企业应该有一定的警觉性和敏感性,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比如把驰名商标注册为字号;在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的同时将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积极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或者通过司法程序,或者通过行政程序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企业名称一旦驰名,就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以获得全国保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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