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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安乐死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4-06-05

阿玛丽洛尔

【摘 要】以荷兰为首的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经过对安乐死多年的实施表明,病人自愿请求安乐死的案例逐步增多。安乐死问题的社会影响不断的扩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明确的以法律条文对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规定,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多数民众对安乐死持有接受或默认的态度。通过对不同国家的公民进行安乐死认识程度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公民对安乐死持支持态度,尤其中国公民的接受程度最高。为进一步保证患者的人格尊严,提高人民的临终生命质量,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关键词】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抽样调查;立法建议

With the euthanasia legalized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e implementation of euthanasia shows that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cases of patients requesting euthanasia voluntarily. Although the social impact of euthanasia is expanding,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do not have the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legitimacy of euthanasia, but the majority of people in these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an acceptance or acquiescence attitude towards euthanasia.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most of the citizens were supportive of euthanasia, especially the Chinese citizens, the highest degree of acceptability of euthanasia awarenes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hrough random sample survey. In order to further ensure the dignity of the patients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fe, it is necessary to put forward reasonabl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n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Key words】Netherlands; euthanasia; legalization; sample survey; legislative proposal

随着人们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将自己的注意力分散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不断的进行微调和修正,这样以来就出现了优生、优育、健康、长寿、优死[1]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文明的进步,人们认识到自己的生命可以通过人类自身的适当的控制,达到优化生命质量的目的,而不是一味的听天由命。

安乐死一词最初的含义为“painless death”,希腊文为euthanasia,一般指对那些身患无法救治疾病的病人终止医治或停止使用药物,使那些生还几率渺茫的病人无痛苦的结束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乌托邦》中载有关于安乐死的下述描述:患有治愈无望且痛苦的疾病的病人可以通过特定的教士团体或者根据法官的建议自主终结生命,或者由执政当局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患者死亡過程[2]。由于安乐死直接的作用结果是导致实施对象失去生命,故安乐死自产生以来就极富争议。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安乐死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根据安乐死的实施者行为方式可以分为:被动型安乐死和主动型安乐死。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安乐死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对安乐死这一主题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安乐死社会民意调查,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受访对象对安乐死的认知水平以及支持比例大致呈上升的趋势。英国民众对安乐死的态度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低于50%到如今的82%,总体实现大跃进。1994年德国的一个机构对1004位德国人就安乐死问题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得出,83%的民众表示支持,并且支持者中30岁以下的人群中88%的人表示支持[3]。美国盖洛普民意调查组织在1952年针对无类别安乐死的调查表明,36%的受调查对象对安乐死表达了支持的立场。二十世纪六十年与七十年代之间一项民意调查中有60%到97%的医师支持消极安乐死,10%到18%的医师赞成积极安乐死。同时调查中的基督教徒和无教义人士的总人数都多于天主教徒的数量。

当前安乐死更成为人们生活中谈论的话题。这对这一热点问题,作者通过在线问卷调查和纸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民进行了一项社会民意调查,力求通过最新的统计结果求证人们对安乐死的支持度以及反对程度,并为未来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问卷调查的调查对象来自中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非洲,其中中国的受访者有52人。按性别分为男和女;年龄分为5个阶段。同时调查问卷发放数量为127份,纸质45份,网络问卷82份,回收127份,回收率100%,调查问卷原文见附录。

问卷调查受访者年龄和性别比例分布如下:

男女比例分布:

调查结果显示84%人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法律应该允许每个人自由选择。其中36~55岁的男性中的88%的支持这一观点。40岁以上男性对问题的态度统计结果显示:82%的人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但12%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它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被禁止;8.5%的35岁以上的人反对安乐死,并希望法律明确禁止。

通过纸质与网上调查问卷统计结果可知:大部分人对安乐死有了解,绝大多数人同意身患绝症且备受病痛折磨的病人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认为安乐死是这些病人早日解脱的方式之一。尽管大部分的中国人对死亡这个字眼有所禁忌,但是对安乐死问题80%的受访中国人都表示支持。这也说明尽管中国的传统文化和道德体系对安乐死极力抵制,但是当代中国人对安乐死已经形成新的独特的认识。问卷的统计结果从侧面表明,安乐死在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开展进一步讨论是可能的,也为人类共同寻求安乐死问题的解决途径,提供有力的现实证据。

一、安乐死立法尝试

美国的俄勒冈州于1994年11月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案》,它强力的冲击了统治西方国家两千多年的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不仅如此,该法案也成为以美国为首的世界范围内安乐死立法的翘楚。澳大利亚北领地在1995年5月通过了《积极的死亡协助发案》,该法案自始至终都极富争议。这部法案首次将“自愿以及积极的死亡协助”通过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下来。荷兰首开安乐死合法化的先河,相关法案中对安乐死的实施过程的规定对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2002年4月,荷兰的安乐死法案《根据请求终止生命和帮助自杀(审查程序)法》在议会下议院以绝对的优势顺利通过,该法案的通过表明荷兰正式成为国际社会中首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紧随荷兰之后,在2002年9月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安乐死合法化年龄不设限的法案,“重症儿童安乐死权利”,这进一步推动安乐死在“优死”领域的发展,同时也引起世界范围内更多的人关注临终病人的协助死亡和安乐死问题。

中国二十世纪末期以来,不同领域的社会人士对安乐死立法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倡议。2003年,人大代表王忠诚和2006年全国政协代表赵功民分别从不同层面提出安乐死问题。2011年至今,一批又一批的社会人士力排众议提出安乐死问题,由于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安乐死问题在中国的反对与赞成的声音仍将继续。

二、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

截止2016年2月,世界上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有荷兰、比利时、瑞士、卢森堡和俄勒冈州(美国)、华盛顿州(美国)和蒙大拿州(美国)等地。另外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瑞典、瑞士、挪威、奥地利、西班牙、斯洛伐克十国,只允许通过终止延续病人生命治疗的方式终止病人生命。

通过分析上述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发现他们拥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都属于发达国家,医疗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其次思想文化较为开放,并且立法环境相对健全。反观中国,安乐死的发展却是举步维艰。最新的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超过八成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并且人大会议上的代表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倡议,但是安乐死在中国的立法进程显得任重而道远。

中国尽管经历并将持续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公民的人整体生或水平不断的提高,基础医疗设施等等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的配置,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文化中的伦理道德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义礼智信”。如果长辈身患重病,晚辈不去倾尽全力挽回生命,反而放任生命的逝去甚至加速生命的消亡,这严重的违背中国社会“百善孝为先孝”的道德底线的。然而,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亲人忍受病痛的极大折磨躺在病床,疾病无法治愈,让病人在人生的终点安详的结束无法忍受的病疼,也算是尽孝的一种方式。同时通过调查结果放映出的世界范围内安乐死的认可度的提升,表明世界人民尤其是中国人,将注意力转移到安乐死的时效性以及病人自身生命质量的提升上,逐步淡化了传统思想的禁锢。

三、安乐死在中国的立法构想

国内外安乐死领域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对比,发现安乐死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安乐死实施的局限性。安乐死是社会文明和科技进步的产物,同时也是时代的产物,这就注定了安乐死立法问题的社会时效性。死亡作为人类生、老、病、死的最后一环,对临终病人的生存现状提供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下面就安乐死的立法提出本人的一些建议:

首先,尽快明确并统一安乐死的定义。其次,加强普及安乐死的教育,使民众对安乐死形成一个客观的认识,而不是谈死色变。再次,健全并完善中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人民大众的医疗服务水平。最后,安乐死问题的争议性注定了安乐死的立法要采取循序渐进方式。

四、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限制

首先,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同时已经接近死亡。其次,病人持续的被来自精神或肉体上的无法忍受的巨大痛苦折磨着。最后,病人的痛苦无休无止,死亡成为唯一的解脱手段。

五、安乐死实施流程的规定

通过对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过程对比研究,本文对安乐死实施过程提出如下的建议:

(1)安乐死申请审批制。

(2)安乐死的执行主体必须为病人的主治医师。

(3)安乐死的执行地点必须是医院。

(4)安乐死的执行仪式必须对外公开。

(5)安乐死的執行方式必须统一并固定。

上述五点只是对安乐死实施过程的一个简单概括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过程还要根据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微调,以便通过法律的形式督促相关机构或组织提高病人的临终关怀质量,优化公民的整体社会生活质量。

六、安乐死的违法违规受惩罚措施

安乐死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的存留问题,历来安乐死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都充满争议。为了禁止滥用安乐死,需要对安乐死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形式的制裁,进而排除安乐死顺利实施的障碍,避免不法分子以安乐死为名,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接下来对安乐死的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说明:

(1)违法实施安乐死行为。安乐死的实施者(通常为主治医师)出于消除病人痛苦以外的某一种或多种原因,蓄意对特定的病人实施安乐死,导致病人提前终止其生命的。

(2)安乐死实施不当的行为。同违法实施安乐死行为不同,这种行为同合法安乐死的初衷完全相符,减轻临终患者精神或身体上承受的无法忍受的痛苦,但是实际的执行手段或者操作流程,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医学领域的一次次突破,可能昨天的不治之症或者医学界的世界难题在下一刻被攻克,但由于世界各国不同的地区医疗水平、文化背景、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安乐死的实施都有其必要的一面,同时也少不了反对的声音。然而,根据法律的不追究以往的执行原则,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能交给相应的历史现状去评定,未来安乐死立法变革与演进问题的讨论单纯依据现行法律的框架是缺乏说服力,同时也是没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0页.

[2]楚东平,《安乐死》,上海文化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3]曹文妹、瞿晓敏著:《生命伦理与新健康》,济南出版社2005 年版,第220-221 页.

附录:

调查问卷中设置的问题如下:

1、您是否认为自己已经了解很多有关安乐死的知识?

由于部分受访对象没有回答该问题,所以比例不足100%

2、您对安乐死的态度是?

3、如果您在生命的最后阶段罹患无法治愈的疾病且异常痛苦,您赞同对自己实施安乐死吗?

4、假设您罹患不治之症,这种病症会阻碍您自我表达能力,此时您有一个留下遗言的机会,您的遗言是?

5、一个清醒且理智健全的人,身患不治之症,不堪忍受痛苦,主动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们应该同意他或她的决定吗?

6、如果病人不能亲自表达意愿,你认为谁可以决定终止他或她的治疗?

7、您身边的人曾经是否参与到安乐死的事件中?

8、法律允许对病人停止治疗,而不是按照病人的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9.下述观点,您最赞成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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