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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原则探析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

时间:2024-06-05

邵红霞 张风沙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征管受到了广泛关注。本文从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則的角度,分析了对C2C电子商务不征税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了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对策。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模式;公平原则;效率原则

我国网购规模迅猛扩大。在“双十一”“双十二”等特殊节日的购物量已经远远超过诸如美国的“黑色星期五”。如2015年11月11日,仅天猫的网购成交额就达到了912.7亿元,而美国的“黑色星期五”的网购销售额仅为27.4亿美元。C2C模式商品种类繁多,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发展前景广阔,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C2C模式对于交易环节的税收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侵害了我国的税收收入。针对这种情况,出于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从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角度,分析C2C模式不征税的不合理之处,提出有益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于税收原则的C2C电子商务模式不征税的不合理之处

(一)关于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下,相同经济情况的人要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经济情况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根据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现行C2C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网络贸易与传统的实体贸易的不公

在C2C模式中,C2C卖家一般情况下是个人,属于我国税法中所规定的纳税人。从本质上看,与传统的实体贸易相比,网上购物仍然是一种交易行为,它只不过是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交易模式,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存在交易行为就应当纳税。

2.以企业形态存在的商户与C2C模式的不公

国内的电商以企业形态存在的商户都在纳税,而作为C2C电子商务中主体性质是自然人,以个人身份呈现的卖家却不纳税,是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关于税收效率原则

1.对C2C模式不征税,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

C2C电子商务交易是以网络为基础的“虚拟”贸易方式,对于交易环节的税款缴纳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家并没有根据其交易额缴纳税款,导致其网络交易缺乏有效监督约束,假货、仿货以及服务投诉等问题泛滥,这些网络经济市场失灵的表现,需要政府的及时干预并加以规范;此外,传统交易方式和C2C模式其交易的本质内容相同,但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经济的扭曲,这些都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

2.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C2C模式税收征管缺乏效率

在C2C模式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是由零售商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税收征管归属地、纳税主体以及计税依据等难以确定,且存在单次交易额较小的特点。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对于零星分散、数额很小的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将税款缴入国库,而C2C模式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如果征税的成本大于征得的税款就显得得不偿失。

二、基于税收原则的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征管对策

(一)基于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现代公共财政理论,税收公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受益原则分配税收负担的“利益说”;二是根据支付能力原则分配税收负担的“能力说”。

1.根据受益原则,纳税主体税负公平

C2C模式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本质上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

2.根据支付能力原则,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C2C模式在我国仍处于发展阶段,规模小,年度营业额与盈利能力有限,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免税期、优惠税率、起征点等等。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低的卖家可以采取免税政策,鼓励其创业;税率水平应考虑“拉弗曲线”原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寻找一种兼顾税收收入和经济增长的最优税率;税法“起征点”的认定标准:《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起征点根据销售货物不同,为月销售额2000元到5000元不等;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基于税收效率原则

从税收效率原则来看,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运行。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1.根据税收的经济效率,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税制

一个合理的税制结构,会促使经济效率提高的功能。C2C模式与传统贸易方式中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类似,经济实质上没有明显区别,在传统贸易方式中,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在C2C模式中,也可以采取同样的税制。只有税制的统一,才能保证传统贸易方式和电子商务的平等竞争,才能激发传统贸易方式的经济活力,同时又不损害电子商务的正当利益,鼓励其继续发展。

2.根据税收的行政效率,需完善征管措施,实行自行纳税申报方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开始实施后,互联网用户将实现实名制。同时,《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纳税识别号”制度,这个号码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作为C2C平台上的卖家如果也实行实名制,并拥有纳税识别号,在商家开设网店时便要求落实,不仅解决了税务登记的问题,而且在税源上实现了良好的监控。

在图一所示中,买家将货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交给卖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款项划给卖家时,税务网络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联网制度,并与卖家的开户银行的网络对接,这样,税务局能够很容易地对卖家的营业额进行联网查询,输入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码,纳税人在C2C模式下的营业额就能显示出来,这样就确定了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根据税收的固定性特征可以表明: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收入,发生了应该纳税的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照规定标准纳税,不得违反。由于这部分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又存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因此,适合采取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

【参考文献】

[1]杨斌. 税收原则理论的反思和创新[J].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04)

[2]刘慧敏. 对我国税收原则的认识[J]. 辽宁经济,2006(05)

[3]陈共. 财政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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