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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投资路径优化案例

时间:2024-06-05

龙云飞

【摘 要】与商业性金融不同,以政策性金融为支点的出口信用机构既要考虑境外投资项目的财务效益,又要考虑项目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而有些项目又不可能二者兼得。中国企业走向世界,而世界的投资者盯紧中国。在机会的交融中,需求双方有时会擦肩而过。专业的融资人士为投资者提供可借鉴的案例,希望能帮助投资者把握在中国的投资机会。

【关键词】境内;境外;投资;税负

由于国家对于外汇投资管理较为严格,境外中小额资金在没有投资资质的前提下,为实现向境内企业投资采取了新型的投资方式。

主要方法是:境外法人通过技术和劳务出资与境内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实现利润后被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购买后境外法人持有境内有限责任公司25%以上股权。境外企业利用自身持有的无形资产授权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按照收入比例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实现没有资金流动的前提下完成境内投资,在税收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所得税税负最低。

一、具体步骤

(一)设立境内合伙企业A

境外法人B以劳务和技术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境外法人B公司作为境内合伙企业A的一般合伙人,,占合伙企业51%股权。通过境内一年的经营,实现盈利200万元。

(二)境内有限责任公司C收购合伙企业A

境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C根据资产评估公司对合伙企业A的评估价,平价并购境内合伙企业。交易完成后香港法人B拥有。

(三)境外公司D向境内A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境外存续的D公司通過向境内C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使用协议等方式,根据C司经营业收入按比例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四)境外股东B收取C公司分红

A合伙企业被收购后香港法人B成为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年底根据实际税后利润,按照B持股比例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

为便于理解,交易具体流程见下图:

二、税负分析

便于理解C公司对外支付资金流如下图:

· 初设A合伙企业是不牵扯所得税问题,

· 在A合伙企业被收购时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按照财产转让税目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 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根据D公司所属国家与中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议,以对外支付金额为税基,按照7%-15%的比例缴纳预提税

· 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红利,需根据境外股东B所属国家与中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议,以对外支付金额为税基,按照5%-15%的比例缴纳预提税

三、总结

该操作方法是是针对我国外汇管制的前提下,由于投资主体没有投资资质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合伙企业作为第一层投资主体,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使用劳务和技术出资,境外法人据此可以在没有资金流入的情况下实现持有境内法人主体股份的目的。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合伙企业,目的是避免境外投资者在取得利润后在境内面临两道所得税的风险。但是境外投资者对于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面临20%的个人所得税,甚至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照5%-35%缴纳。因此合伙人需评估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并考量存续时间和盈利区间。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购合伙企业后有可能变为境外控股的企业。若此时境外股东通过提供技术、无形资产等特许权会造成关联交易,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等税务资料且涉及特别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鉴于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使用境外技术,建议采用非股东的作为境外技术提供方从而构成非关联交易。

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所得税前可以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完整列支,且税后利润按照章程约定境外股东的分红比例合法的汇忘境外。该过程实仅涉及预提税,因此境外股东和境外技术提供方的选址在成立前需要提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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