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张枫逸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11月21日《新京报》)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如今,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第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登记职责整合、信息互通共享、信息公开查询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凸显了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视,也为其顺利实施铺平了道路。
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为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奠定基础,也有助于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征税和反腐相比,不动产查询之于后者的意义显然更受公众期待。在腐败日趋隐秘化的当下,人们希望通过不动产查询摸清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活动,找到严厉打击腐败的突破口。
不过,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不动产公开查询也会带来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今年初,网传广州“房婶”李芸卿坐拥24套房产,引发网友围观。广州纪委调查发现,其购房款均来源于合法收入。恰恰是当地房管系统的一名编外人员受人所托,违规查询并泄露了李芸卿的房产信息,才导致“房婶”被躺枪。随后,为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多地纷纷提高房屋查询门槛,严控“以人查房”,却又触碰了公众对于反腐的敏感神经,被质疑“保护隐私还是保护贪官?”
与房屋查询系统相比,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方方面面,之于反腐的意义更大,之于隐私的风险也更大。如何扬长避短,充分运用好这一制度,就必须厘清反腐与隐私边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循三个原则。
其一,授权查询原则。公开查询的前提是依法公开,根据物权法等上位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应将一般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他人员不能随便查询。同时,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可以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查询相应的信息。其二,分级查询原则。不动产信息不能一览无余,而应视隐私程度不同进行分类,根据查询主体分级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就建议,房屋坐落位置、面积大小等一般信息可以放开查询,交易价格等隐私性信息,查询应有一定限制。其三,权责对等原则。公开查询,意味着获取信息的权利,也代表着保护隐私的义务,每个查询主体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泄露个人隐私后如何追责,不动产登记条例中也应予以明确,与相关法律有效对接。
从国外做法来看,不动产登记往往是个人自愿,那些见不得光的不动产,官员往往可以不登记。再者,即使通过不动产查询揪出几只硕鼠,其已经构成了腐败事实,对于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不动产查询是术不是道,其对于反腐败的意义值得肯定但不宜夸大,反腐还是要从源头抓起,把权力关进笼子,让官员们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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