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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现代化与商业化

时间:2024-06-18

蒋忠顺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化进程得到了极大的推进。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于债法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和完善。欧盟国家更是对债法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私法一体化运动”在欧盟国家官方和民间两个层面紧锣密鼓地进行,“私法一体化运动”也使得欧洲各国之间的商业活动得到了极大的放宽(法律阻碍减少)。从国外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也必将紧跟世界债法的发展方向,立足于国家发展需求在法律观念、法律框架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等方面建立起更加清晰、完备的债法,以此推动我国社会商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债法;现代化;商业化;改革

上世纪八十年代,欧盟国家所颁布施行的债法旨在以法律条例强制规定商业活动做出规定,其反复强调立法应当具有何种内容、消费者与商业团体应当具有何种权利与义务。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欧盟国家相互之间的商业活动产生了较多的阻碍,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欧盟国家开始产生对债法进行调整以满足商业活动的需求。我国大陆地区在近十年的时间内对于民商事领域的立法进行了如火如荼的修正和补充,毫无疑问,正是得益于我国近年来在民商事领域的立法创新,社会商业化进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一、国外债法改革与商业活动的联系

(一)欧盟

欧盟国家在成立之后,其一贯坚持以具有直接或间接效力的法律条文来对各成员国之间的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在这其中,债法对于商业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债法的价值性和可操作性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商业活动的进行和发展。欧盟国家的债法改革大多倾向于对商业活动的交易规则进行完善,除了对大型商业团体之间的交易规则进行规范之外,欧盟债法改革还明确了一项重点:加强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事实上,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商个人或者商团体之间交易的过程中均处于一个劣势地位。基于此,部分欧洲法学者认为二十一世纪的债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事实上,欧盟国家债法的改革主要推动了其合同法的现代化发展和完善,这使得各国成员之间的商业化活动减小了很多阻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欧盟国家的商业化发展速度。

(二)德国

德国债法的改革具有两项重要的议题:第一是将欧盟颁布的指令与本国法典进行整合;第二是推动给付障碍法的现代化发展。毫无疑问,这两项改革对于推动德国商业化活动的发展具有鲜明意义:前者无疑大大降低了德国与其他欧盟国之间商业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后者则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本国境内的商业化活动规则(法律)。德国债法的现代化改革带着鲜明的目的性,其随着社会商业化活动的繁荣而加快。我们可以窥测德国债法现代化改革的两个出发点:第一是对于商业活动的过程进行调整,建立与德国商业活动实际相符的交易规则;第二是对国内商业活动主体(主要是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合同法》。

(三)日本

日本的债法现代化改革显然不受到德国那样来自于欧盟指令的外部压力,但是日本的债法现代化改革仍旧在很大程度上沿用了欧盟、德国债法改革的重要因素。其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到一个大生产、大消费、信息化和软件化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大部分的商品交易都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实物、实体”交易,因此,传统的债法在现代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表现出较多的短板和局限。第二,新型合同和支付结算手段(例如电子合同、移动支付等)的产生迫切需要高度专业化以及更加完善的法律技术来对其进行约束。第三,现代商业活动更加注重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近年来,“顾客、消费者就是上帝”这一理念逐渐对商业活动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自然,债法的现代化也要相应的市场规律,适当增加趋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上述几点因素的影响,日本债法的现代化可谓是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除侵权法、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这三个方面之外,日本几乎对传统债法体系中的所有法律又进行了修正。

二、商业全球化背景之下我国的债法现代化需求

(一)商业全球化与债法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根据商品经济的一般发展规律,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发展、商业化活动繁荣的主要动力。除了科学技术对商业活动的影响之外,社会分工同样对商业活动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从某种角度来说,社会分工的深化是推动商业全球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商业活动中,为了维护商业活动秩序,保障商业活动各方的相关权益,我们必须要建立起科学的、系统的债法体系。传统的债法中主要包括有买卖、委托类型的合同,但是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导致更加高级的法律结构产生:交易机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等。在上世纪各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典中,已经体现了较多的关于这些现代化、技术含量较高的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约束。这个时期的法律条文对于股票、证券的交易已经做出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规定,不得不说这是商业活动推动债法现代化的一个典型例子。

在商业活动日趋繁荣的同时,普通的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失去了传统“讨价还价”的能力。传统的消费者在商业活动中与商个人和商团体比起来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主要体现在经济地位不平等以及对于专业知识了解程度不高两个方面。例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其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其很难对笔记本电脑的综合性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债法需要对传统的消费合同、买卖行为进行约束和调节。

(二)我国债法现代化的訴求

合同法是债法的主要内容。我国最初的合同法很大部分参考了国际合同法文本,合同法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商业活动(商事活动)。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而言,社会商业化程度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们不能盲目地参照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放任商业活动由市场规律来调节。相反的,我们应当继续加强债法(主要是合同法)对于商业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导向,建立健全现代化的债法体系以维持平稳、高速、可持续的发展态势。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债法的现代化也十分关注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样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似乎有偏离债法本质精神的趋势,社会公众在解决商业活动纠纷问题时,其更加希望通过公权力的手段来惩罚那些不法行为。笔者认为,法律约束是其次,以传统的公平、公正交易为交易准则,防患于未然更为可取。

【参考文献】

【1】聂卫锋. 债法现代化与商业化[J].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 43(3):26-32.

【2】涂文. 债法现代化要论[D]. 武汉大学, 2004.

【3】晏锋译. [外国法评译]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法现代化[J]. 私法研究,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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