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8
王文娟
摘 要:货物贸易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以来,对外汇管理的理念和管理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对企业分类提出相关探索性建议,旨在提升管理手段和方法,最大程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关键词:货物贸易;分类监管;外汇管理
一、动态分类管理概述
分类管理是将事物分门别类,从名目众多、错综复杂的客观事物或经济现象中,通过分析找出主次,分类排队,针对不同的分类适用不同的或是类似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其目的是便于管理。外汇局从2012年8月开始,将动态原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在全国范围内根据企业外贸经营的合规性及风险状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进行监管,并根据其后续业务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占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进行“仁慈化”管理,给予最大程度的政策便利,对极少数有违规倾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企业采取“强硬化”手段,实施重点监管,充分将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理念落实到具体制度和工作中。
二、B、C类企业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货物贸易改革初期至今,将企业分为BC类的原因主要有指标超限、未报告、消极配合、拒不配合和其他五项。其中,以指标超限和未报告为企业降级首因。货物贸易改革两年来,动态分类管理改变了过去“全面撒网”的局面,转而进行“重点打捞、各个击破”,使A类企业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便利,提高了企业对分类管理工作的参与度和重视度,有力推动了动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但目前尚处于此项工作开展的初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对BC类企业“只关不管”的现象
在货物贸易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系统每月按照阈值指标筛选出本核查期重点监测企业,非现场监测人员通过二次筛选剔除资金货物规模较小企业,重点对其余本期新列入企业进行指标筛查和资金流货物流总量比对,忽略对已降级分类企业的持续监管。现场核查阶段主要针对已进入现场核查阶段的企业和预分类降级企业。
(二)存在大型、特大型企业“大而不倒”现象
改革初期分局根据辖内实际设定四项总量核查指标,在运行的两年时间里,特大型和大型企业由于业务笔数多,金额大,核查期内资金流和货物流匹配空间较大,很少能被“重点关注”,其发展现状和趋势往往被忽略。而进入重点监测的往往是中小型企业,甚至有的企业仅在核查期内发生一笔业务(剔除报告影响因素)也会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内,与总局“抓大放小”目标略有出入。
(三)存在对BC类企业监管周期缺乏弹性的现象
按现行货物贸易管理规定要求,BC类企业的分类有效监管周期为一年。如果BC类企业在此期间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服从监管,纠正错误,总量核查指标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此时将分类周期设为一年就显得缺乏弹性。
(四)存在对B类企业分类界定不明晰的现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中提到“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报告、到现场逾期报告或报告信息严重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大型企业报告笔数较多,单笔金额较小,若其因某笔业务未报告而列入B类企业则增加外汇局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工作量。有的小型企业在成立初期对业务不熟悉,造成一笔业务未报或漏报,便列入B类企业,对其经营发展形成阻力,使简政放权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初衷大打折扣。
(五)存在金融机构执行政策不严现象
在对银行的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银行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收付汇、未凭登记表为C类企业办理收付汇、超登记表金额收付汇、B类企业超额度未登记收付汇的违规事件。此外还存在银行未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等现象。
三、加强分类监管的相关建议
企业分类管理,是对传统监管模式的创新和发展,需要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实践、探索、总结。
(一)建立BC类企业样本库,由专管员定期专项监测
设立BC类企业样本组,不定期将新分类企业纳入样本组,每月对组内企业进出口、收付汇、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等行为进行专项监测,必要时可延伸至企业发生的服务贸易、资本项下的业务。
(二)完善分类制度,灵活运用分类指标
一是按照辖内实际,探索为不同行业规模企业设立不同的总量核查指标。二是对重热点行业进行巡查和监管,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重热点行业范围,经监管已经趋于规范的行业可不列入,反之,某些本来不列入的行业可随时列入。三是制定相应《BC类企业报告制度》,将BC类企业的各项报告均纳入义务性报告范畴。
(三)强化对银行业务监管,实行“首办负责制”
首先,加大对银行业务的非现场监测,提取核查期内重点监测企业在银行收付汇数据,核对电子核查数据和登记表签注数据与收支是否一致。其次,对银行开展现场检查和专项核查,更好转化非现场监测成果,充分运用“窗口指导、案例警示”方式,提高其对可疑交易线索和企业的敏感性、警惕性。三是修订银行考核制度,将对BC类业务办理合规性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四)严格把关办理登记类业务流程
外汇管理的基层部门,是宣传和落实外汇政策“第一线”,对现存少数的“登记类”、“备案类”业务更应该“说得清、管得住”。因此,为当地B类企业办理登记类业务时,要严把控“准入”关口,对申请增加额度原因不明或不合理的企业不予办理。如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对进入B类之前的出口延收业务未报告,导致结汇时可收汇额度不足,到外汇局办理“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的行为应加以制止。
(五)合理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积极纠错,充分享受便利政策
一是建立重点企业月度联系制度,尝试在重点监测名单和新发布BC类企业名单公布后,召集名单内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就本核查期总量差额指标超阈值问题进行政策解读和业务梳理,现场帮助企业厘清思路,积极纠错。二是建立企业巡查制度,通过监管期届满恢复正常企业通过电话回访、调研走访、实地查验核实企业提交的合同和单证等方式开展巡查工作。既要严格检查也要注重沟通,通过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使其真正认识到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帮其整章建制实行自律,减少或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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