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8
王俊+张启望
摘 要:针对“营改增”政策变化,结合高校财务管理特点分析了“营改增”对高校税务核算及应税科研服务的影响,指出“营改增”在减少高校总体税负的同时,也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带来一定风险。高校财务部门应协同科研部门及从事科研的教师主体,规范合同管理和开票流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科研创新工作。
关键词:营改增;高等学校;税务核算
2013年,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的税务政策,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等行业。高校一直计征营业税的横向科研项目自然应属于“营改增”的范畴。“营改增”的初衷在于解决营业税存在着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进而造成的重复征税、税负上升的问题。“营改增”是否真正降低了高校横向科研的税负,对高校横向科研会计核算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均允许高校部分的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为高校开展增值税业务核算明确了核算基础。高校需要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置“应缴增值税”和“未缴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由于高校一般不涉及进出口业务,建议“应缴税费”科目所属“应缴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进项税额”、“已缴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转出多缴增值税”7个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二、继续享受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之前,高校横向科研享有有关税收优惠(财税字〔1999〕273号),即: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原有优惠政策不变。高校横向科研仍继续享有有关税收优惠,即对上述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对财务管理与核算来说只是开具的发票、税收申报、税务减免登记的部门发生了变化,高校不会因此产生新的税负。
三、税率变化带来的总体税负减少
(一)小规模纳税人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大部分高校申请认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开具省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不同地区按不同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如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6%[1÷(1+3%)×3%×(1+12%)]。与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相比较,税率下降2.34个百分点。两者相比较,“营改增”后少交税金2.34万元,税负减轻41.78%。
(二)一般纳税人
除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大部分高校外,还有少部分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有部分高校成立了“科技公司”或“科技开发中心”等公司,主要是以制造业为主,兼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这类公司一般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涉及生产、销售及加工服务的,仍执行原17%增值税税率不变。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不同地区按不同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以辽宁省为例,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6.34%[(1÷(1+6%)×6%×(1+12%)],较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税率反而上升了约0.74个百分点。当然最终缴纳的增值税额要看有多少进项税可抵扣。由于“营改增”后,购进原材料、应税服务等的进项税(原属营业税服务不可抵扣)均可抵扣,所以实际税负也可能是降低的。
总体来说,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涵盖了高校大部分科研业务范围,不管高校纳税主体性质如何,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高校横向科研的整体税负还是有所下降。
四、抵扣范围扩大、完善抵扣链条
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除可抵扣原材料及设备的进项税外,抵扣范围扩大至“营改增”相应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占高校横向科研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营改增”前收到的应税服务收入的营业税额不可抵扣,但按目前试点规定,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可抵扣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金。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其税务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不仅在于试点行业企业税负的表象增减,而且对产业链的影响和经济结构的完善也有深远影响。由于增值税的这种可抵扣链条,可避免重复征税,使得原本接受服务的企业税负减轻,降低企业成本。因此,企业更新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意愿增强,从而加快产业升级。同时也无形中促进校企合作,扩大高校科研的总体规模。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按“票控税”管理,税控系统比较完善和严格,完全不同于营业税发票的管理。高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也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免税发票更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原营业税的发票不区分免税还是应税都使用同一种票据,而“营改增”后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主要是基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不可兼得两种以上税收优惠的考虑。
参考文献:
[1]蔡昌.对增值税“扩围”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0(5).
[2]蔡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路径选择[J].中国财政,2011(2).
[3]李欢欢.浅议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及对策建议[J].学理论,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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