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叶 勇
当前,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改革后的国家审计职能较之前有所增加,如何创新审计监督机制和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是审计人不断研究的课题。实践表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是提高审计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之一。为此,2018年1月12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如何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合力作用?本文将从分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联系、内部审计在其成果被利用时可能存在的顾虑、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提出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合力作用的相关措施、建议。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在权限方面存在不同的差异,国家审计较内部审计更具有强制性,独立性较强,内部审计的权限比国家审计的权限低。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顾问服务,一般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或审计章程的规范下开展审计活动。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都是从事审计工作,二者在职责方面有很多共同点,但二者在审计权限方面又有较大的区别。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在职责方面有共性,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
内部审计在其成果被利用时,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内部审计人员均可能存在顾虑,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被审计单位领导担心发现的问题越多,自己的“麻烦”越大。被审计单位领导担心内部审计揭露的问题越多,国家审计出具的报告反映的问题越多,受到的处理处罚越重。
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担心发现的问题越多,自己的处境越“尴尬”。内部审计人员担心国家审计简单引用内部审计报告问题或简单“克隆”内部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对于内部审计人员来讲,当发现重大问题时不反映在审计档案中属于渎职,如果不听从单位领导的指示,自己又将面临着被领导“穿小鞋”的风险,甚至丢掉饭碗的可能,在“孰轻孰重”选择时,内部审计人员很大可能选择“视而不见”,宁愿被冠上能力差,也不想自找没趣。
中国内部审计较西方国家整体起步要晚,但中国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却较快,虽然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特别是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较为完善,但地方内部审计整体上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
1.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不独立。一些地方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或内审机构仍不健全、或内审人员不专业,特别是县级所属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未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如,笔者所在的县域,县教育、卫生、民政等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机构合署办公,机构不独立、人员不独立。虽然内部审计机构名称中含有“审计”二字,但其实常年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按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甚至从未出具过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
2.内部审计工作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未受到单位领导的重视,有些领导认为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创造价值,是找茬的,还有人认为内部审计影响了单位的正常业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有效的支持,甚至影响到民主评议得分,挫伤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制订和完善国家审计利用内部审计结果的相关制度。国家审计在采纳内部审计结果时,不能简单地采取拿来主义或简单“复制”、“克隆”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日后内部审计工作成果质量下降,不利于内部审计机构发挥作用。因此,应制订和完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和国家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协调机制,力争做到激励与惩处相结合,确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如,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国家审计应予以激励,在国家审计正式报告中原则上不反映该类问题,对于内部审计机构积极作为,且在单位内控体系中发挥了其应有作用的单位,国家审计还应建议其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予以嘉奖;相反,当内部审计机构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反映、未整改的问题,或内部审计存在重大失职、渎职的情况,国家审计应责令内部审计机构整改,情节严重时,应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或其他处理、处罚。
2.进一步督促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相对独立,切不能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的分管领导应由单位主要领导人实际担任,单位主要领导人不能仅是挂职;借鉴国家审计改革模式,指导单位成立审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督促单位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汇报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个年度内专门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应不少2次;进一步细化《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不少于3名,内部审计人员中具有财务、审计等财经管理类专业背景的人员应过半数;建立和完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总审计师制度,大型企业单位应设立总审计师岗位,总审计师原则上应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资格。
3.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学术交流与业务沟通。建议各级审计机关设置专门的业务科室来指导和协调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挑选具有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或内部审计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的作用,积极搭建内部审计人员学术交流平台,提高内部审计人员学术研究和业务创新的能力,促进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健康发展;通过现场、网络等多种形式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业务交流沟通和学习,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人员交流学习平台,不断完善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培训机制。
4.探索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的人员交流制度。探索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的做法,以边审边带的形式培训内部审计人员,探索将国企等单位符合条件的内部审计人员交流至国家审计机关工作;探索将审计机关优秀的审计人员交流至国企等单位内部审计部门任职。通过实行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的人员交流制度,将国家审计的好做法推广至相关单位,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同时也可拓宽审计人员的视野,锻炼审计人员的能力,提高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从而使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合力作用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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