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8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过一起赡养纠纷。 该案与“拒绝赡养”行为不同, 涉案多名子女并非 “不孝”,而是大家对赡养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罗某已90 岁高龄, 体弱多病, 聘请了护理人员24 小时照顾其生活。她请求判决六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500 元(包括每月请护工费用2000 元, 生活费用1000元),医疗费用由六个子女平均负担。
庭审期间,法官发现,六名子女均表示愿意赡养老人, 只是对赡养方式存在争议。 其中两人表示自己也已年过六旬,无经济收入,且有病需要长期吃药, 无能力每月支付原告500 元, 但愿意轮流照顾老人的生活。 其余子女则表示,尊重母亲的意愿。 但是,原告罗某不愿意换地方去子女家生活, 而且对护理人员的护理十分满意, 不同意由六个子女轮流照顾。
法院审理认为,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原告年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要求六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部分被告提出的轮流赡养老人,本着尊重老年人意愿、方便其生活的原则,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鉴于被告之一王某确实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经济承受能力较差,可降低其承担的赡养费数额, 法院酌情判决其每月承担200 元。
摘编自《内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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