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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女友30万期限1万年,分手后能要回吗?

时间:2024-06-18

●文/李茜 何磊

2021年4月初,网上曝出一则新闻:苏州男子张勇隐瞒已婚事实,与离异女子李媛谈恋爱并同居。为讨女友欢心,张勇主动借给女友30万元,“借款期限1万年”。谁知数月后两人分手,张勇诉至法院要求李媛还钱。这则新闻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30万元还能不能要回?”“借款期限1万年咋算利息?”一时间众说纷纭。

其实,该案发生已有一段时间,只不过当时未经媒体广泛报道而鲜为人知。如今被网媒曝出,又被人为加入了“情人”“小三”等敏感字眼儿,才引起广泛关注。尽管是一则“旧闻”,但案件所牵涉的法律问题仍值得讨论。

苏州男子张勇出生于1974年,是个小有成就的生意人,与妻子感情不太好。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比他小5岁的离异单身女子李媛。李媛年轻漂亮,令张勇一见倾心。张勇谎称自己已离婚,对李媛展开了热烈追求。李媛要看他的离婚证,张勇说:“被我前妻拿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李媛信以为真,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同居。

李媛当时没有房子,租房独居,工资也低,手头拮据。看到房价天天涨,她想买房,但手里没钱,很是苦恼。张勇决定帮女友实现“买房梦”。

2017年8月1日,张勇通过手机银行给李媛转款30万元。8月6日,李媛通过微信给张勇发了一张借条照片,大致内容为:李媛于2017年8月1日向张勇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圆整,期限二年,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她还通过微信向张勇表示,她会打印一份借条交给他。张勇当即回复李媛:“我不要你写借条,真要写的话,你就写上期限1万年吧!”

之后,李媛顺利买了房,两人很开心地相处了一段时间。

谁知好景不长,李媛发现自己怀孕后,要求张勇尽快与她结婚,张勇却一直敷衍。李媛追问之下,才知道张勇根本没有离婚,一直在骗她。李媛不愿做小三,随即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并于2018年3月结束了与张勇的同居关系。

两人一分手,张勇便要求李媛还他那30万元钱。李媛自尊心很强,通过微信向张勇表示:“30万元我现在真的没有,我也不是那种耍无赖的人,等房子卖了我会第一时间还给你的。”

张勇的真正目的并不是钱,而是希望李媛继续做他的情人。见李媛一时真的拿不出钱,他提出一个方案:“我还是那个话,以前(那笔钱)做保证金,现在你若安好,我当试用金都愿意。”言外之意,若李媛继续与他同居,那30万元就不用还了,作为他的离婚“保证金”。

李媛不再相信张勇,果断地拒绝了。

眼看要人财两空,张勇不甘心,遂起诉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媛偿还借款30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借1万年”应认定为赠与,被告无须还款;再审申请也被法院驳回。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勇向李媛支付3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及赠与合同均非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均需以双方合意为要件。张勇向李媛支付30万元后,双方通过微信以对话方式交换了意思表示。李媛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勇予以拒绝。因此,李媛表示的借贷的意思并未得到张勇的认可,双方之间不能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必要的一致意思表示。张勇所言“我不要你写借条,真要写的话,你就写上期限1万年吧”,实际表达了赠与的意思,李媛也以自身行为表示了接受,故而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且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赠与财产转移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中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虽然李媛曾在微信中表示一定会还钱,但在诉讼过程中又明确表示不愿意返还,张勇在此后也曾表示“我还是那个话,以前做保证金,现在你若安好,我当试用金都愿意”,因此,原、被告双方在赠与之后虽对是否返还款项进行过协商,但未形成一致的意思,不能认定赠与法律关系已经解除。

综合全案案情,张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媛同居,且在二人相识之初赠与李媛30万元,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其行为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驳回张勇全部诉讼请求。

张勇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了与李媛的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以及2018年5月27日、6月19日通话录音和录音文字整理稿各一份。张勇以双方在聊天中提到“借款”“还款”等事情为由,认为涉案款项属于借款。

李媛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系双方就是否返还赠与款项进行的协商,且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李媛向法官表示,为平息此次纠纷,她愿返还张勇15万元。

2019年3月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庭前调查,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赠与而非借贷,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现张勇以借贷为由要求李媛归还涉案款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涉案款项应否返还,张勇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李媛虽多次表示愿意返还,但亦多次存在反悔情形,因此双方就涉案赠与的款项是否进行返还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现李媛向本院明确表示愿意返还原告15万元,系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二审期间出现新情况,二审予以变更,依法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李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勇支付15万元;三、驳回张勇其他诉讼请求。

张勇对二审判决仍表示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坚持认为涉案款项为借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2019年9月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本案并不存在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对张勇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做出裁定:驳回张勇的再审申请。

此案在网上曝光后,广大网友最为关心的问题有两个:若原告的妻子起诉追讨,能不能要回原告赠与“小三”的财物?如果能,又能要回多少?就此我们咨询了律师。

首先需要明确“小三”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小三”的相关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属于典型的插足他人婚姻,成为民间所说的“小三”。但也有些人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原因是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不对个人开放查询,很容易导致“被小三”的情况发生。

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复杂的现实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法官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因此,从法律上讲,不存在“小三”的概念,“小三”只是民间对“插足已婚家庭的第三者”的简称。那么,配偶与小三同居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能不能追回呢?

根据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行使赠与撤销权需要一定的前提,也就是在一定的情形之下才可以进行,若不符合法定情形,赠与人则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因此,要想追回赠与“小三”的财物,就要由赠与人的配偶出面,但能否追回仍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法追回。

如果夫妻双方曾就婚内财产处分做过约定,也就是通常说的签订了财产协议,夫妻另一方依照财产协议就有可能无权追讨配偶赠与“小三”的钱物。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夫妻一方的权利受限,赠与出去的财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自然不能追讨。

二、全部追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分权。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无偿赠与“小三”财物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而且由于“小三”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一般是不应进行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配偶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无权主张分割。

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

三、要回一半。

《民法典》就个人财产权利有明确规定,认为出轨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未损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无过错配偶方可依法起诉,追讨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物。

具体到本案,张勇的妻子能否出面要回那30万元呢?答案是她可以起诉向李媛追讨,但能否要回,以及能要回多少,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不过据笔者了解,张勇已于2018年5月与妻子离婚,两人已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从目前情形看,两人或许就这笔款项已有约定,也或许张勇的妻子(现为前妻)已放弃追讨的权利。因此截至目前并未见其起诉追讨涉案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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