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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强奸幼女罪犯被执行死刑释放一个重要信号

时间:2024-06-18

张明芳

9月1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刘维国执行死刑。至此,备受各界关注的哈尔滨强奸4岁幼女致其重伤案,随着恶魔的伏法尘埃落定。网民普遍对司法机关用重典惩治此类恶性犯罪表示肯定,体现了社会正义的呼声。

对4岁幼女下手,致被害人三处重伤进入ICU,刘维国获死刑,罪有应得。而这样的依法严惩,既宣示了法律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有力彰显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国家意志。

强奸罪是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对受害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特别是针对幼女的性侵害,往往给受害者带来终身的阴影,严重影响她们的健康成长,不严惩不足以彰显正义,不严惩不足以抚慰人心,不严惩不足以震慑犯罪。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是强烈的社会共识,更是明确的国家意志。国家正不断织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两条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以及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体到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维国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刘维国曾有两次强奸的前科,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法律对其判处死刑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既捍卫了法律的权威,又维护了公平正義,同时也通过典型个案发挥了警示效应。

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对罪行严重的强奸幼女犯罪施以极刑,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那就是,在这个将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儿童优先作为重要价值原则的国度,胆敢以身试法者,必受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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