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马世玉
(长安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国际国内社会各界对租赁准则的讨论一直如火如荼。Paul(2010)对2009年的租赁准则讨论稿进行了梳理,认为讨论稿关于出租人账务处理的建议较少,且关于承租人账务处理的讨论争执不下,因此其建议未来租赁准则应朝着适用性方向发展,兼顾各方需求。Ong(2011)以大型相关企业为样本,基于当时租赁准则中存在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资产余值列报等问题对2010年发表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意见稿并没有给出有效对策,建议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全部租赁业务。2013年,IASB与FASB再次发布了新的《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各界多方讨论。
作为租赁准则的最新成果,IASB于2016年1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并于2019年1月1日生效。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也为了规范我国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我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正式发布了修订的《CAS21——租赁》,规定适用不同会计准则的企业可分阶段实行新的租赁准则。总体来说,2021年1月1日后,所有企业均执行新的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在于承租人的账务处理。原准则下承租人需要区分业务属性,分别按照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CAS21对此规定进行了较大的变动: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可简化处理外,承租人须对所有租赁业务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即承租人采用单一会计处理模式,但出租人仍采取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双重会计处理模式。售后租回业务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本身经济实质难以划分。虽然新租赁准则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在应用指南中做了账务处理示例,但由于其本身账务处理涉及多个因素的考量,较为复杂,使得某些会计处理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苏力(2020)、禹奎(2021)对新旧租赁准则进行了对比分析,探讨了新租赁准则可能会对我国企业产生的影响。文章结合模拟案例对售后租回业务账务处理做了简要解读,并对其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为我国租赁准则的进一步修订及应用提供一点思考。
售后租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指企业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后,又从该企业租回该项资产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交易双方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即卖方企业同时是承租人,买方企业同时是出租人。售后租回的最大特点在于承租人虽转移了资产的所有权但却并未转移资产的使用权,实现了对资产的连续使用,也完成了非流动资产向流动资产的转换,提高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满足了融资需求。而出租人虽未真正获得资产实体,但取得了资产的所有权及附着在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可以看出,售后租回是一种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租赁形式,能够同时满足承租方的经营需求和融资需求,受到了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欢迎。
CAS21规定企业在对售后租回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先根据CAS14的规定,以“控制权”为基准判定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在此基础上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
具体来说,若企业售后租回业务中的资产转让行为符合销售的条件,承租人应按照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和损失。出租人则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准则和新租赁准则对资产购买业务和租赁业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企业需对以下两种情况做出调整:一是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二是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具体调整方式如下:若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则将两者差额视为承租人预先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若销售对价高于市场价格,则将两者差额视为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的额外融资。此项规定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刘珊等,2020)。除此之外,准则硬性规定了企业需体现非经常性业务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减少了企业盈余操纵的空间。在进行上述调整时,准则给予了交易双方一定选择权,即按照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和合同付款额的现值与按市场租金计算的付款额的现值的差额中较易确定者为准。
若售后租回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则视为融资交易,承租人和出租人应按照《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分别确认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
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向乙公司(买方兼出租人)出售一栋厂房,交易价格4000万元。该厂房在甲公司账面上的原值为2400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出售当天,甲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取得该厂房18年的使用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40万元。根据合同条款,甲公司转让厂房的行为属于收入准则中的销售行为。假定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和各项税费的影响,该厂房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00万元。甲乙双方均确定租赁内含年利率为4.5%。
由于该厂房的销售对价并非公允价值,甲乙公司分别对此进行了调整,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各自的销售收益和租赁应收款。销售对价高出公允价值400万元,此差额视为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的额外融资。
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将18年期每年240万元租金按租赁内含利率4.5%折算的现值为2918万元,其中400万元与额外融资相关,2518万元与租赁相关。年付款额240万元中分别有33万与额外融资相关,207万元与租赁相关。
甲公司应按生产线原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部分1399万元(2000×2518/3600)作为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与租赁部分有关的年付款额的现值2518万元构成租赁负债,确认仅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的相关损益481万元(未转让部分公允价值为3600-2518=1082万元,账面价值为2000-1399=601万元,确认损益为1082-601=481万元)。
承租人(卖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额外融资部分: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长期应付款 400
(2)租赁部分:
借:银行存款 3600(公允价值)
使用权资产 1399
累计折旧 4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208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726
(租赁相关年付款额207×18)
固定资产 2400
资产处置损益 481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经评估确认该交易不符合销售的定义,其主要目的仅是为了获取乙公司的投资款,那么该交易实则为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抵押借款,按照CAS22的规定,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长期应付款 4000
新准则的施行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就售后租回业务来说,新租赁准则衔接收入准则,改进了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让其更加贴合售后租回业务的经济实质。但由于售后租回业务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本身交易的复杂性就高,由此造成售后租回业务的会计处理也较复杂,实务中,售后租回会计处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新租赁准则要求企业应先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判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账务处理。进一步,依据收入准则,判断是否属于销售需要判断承租人在转移标的资产之前是否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由此对该项交易进行处理首要的重点就转移到“控制权”的判断上来。实务中,是否拥有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受到管理层主观因素的影响。由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在销售情况下,企业基于额外融资部分确认负债400万元,基于租赁部分确认负债2518万元,两者合计约2918万元;但在不属于销售的情况下,企业账面确认金融负债4000万元,两者相差1082万元,这使得企业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粉饰报表的目的偏好选择是否属于销售,即偏好确认承租方在转让标的资产前是否拥有“控制权”。
在售后租回交易中,使用权资产的成本按照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占原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确认,即按历史成本计量;而租赁负债按照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计量。由此可见,在同一笔售后租回交易中,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计量方式上具有不对称性。除此之外,根据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规定,承租人在确认使用权资产成本时,应综合考虑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拆卸、移除或复原相关资产的预计成本。可见,使用权资产的成本最低应是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但在上述模拟案例中,使用权资产的成本为1399万元,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为2518万元。由此可见,由于售后租回交易中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发生了变化,由此造成账务处理也不太符合经济内涵。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各期损益的分配会受到公允价值判定的影响。销售日的公允价值判定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甚至是管理层个人职业判断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而承租人(卖方)在资产转让的当期损益以及以后使用权资产各期的折旧费用、利息收入均会受到公允价值判定的影响。
考虑到售后租回业务形式的特殊性,文章的改进建议是进一步细化融资租赁的定义,区分租赁资产的转移和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后者与监管中的融资租赁不可混同,即使CAS21要求单独考虑并确认售后租回业务的额外融资部分,但这也是出于对业务进行准确反映的考量。
针对上述使用权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问题,文章的改进建议是进一步区分售后租回业务中的业务属性,并将其划分为出售和租回两个阶段,在租回阶段计量使用权资产时仍按照使用权资产的本义,即综合考虑租赁付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用及预计拆除、复原成本等因素;最后全部确认销售利得,使之更好地衔接收入准则,但考虑稳健性要求,已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的损益计入当期,租回部分销售利得递延计入以后各期,避免企业利用售后租回交易操纵当期利润。
针对上述的公允价值判定问题,文章的改进建议是对售后回租的账务处理可适当地进行简化,如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尽可能减少管理人员对公允价值判定的任意性。除此之外,对售后租回业务的信息披露质量也应做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披露自身在判断是否拥有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时所依据的经济实质,披露是否将资产转让判定为销售的理由、披露业务的出租类型及其损益影响,从而帮助使用者对公司业绩作出正确的判断。
自1980年我国引入租赁业务以来,相应的租赁会计制度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正式颁布,并经过了2006年和2018年的两次修订,最终形成了今天的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一方面保持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另一方面也是对不断发展的租赁业务进行适应的必要改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新租赁准则要求衔接收入准则,对是否属于销售进行先决判断,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售后租回业务本身的复杂性,使得相应的会计处理复杂度高,分歧较多。文章对其中某些问题做了简要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改进设想,希望能给目前租赁准则的施行带来一些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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