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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改革研究

时间:2024-04-24

张晚冰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45)

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的影响,但国内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度仍存在不足,不利于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当下,需要结合我国政策性金融制度实际情况,积极汲取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优秀经验,以此来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制度。

1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相关概述

1.1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内涵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是全球各国纷纷采用的,旨在推动本国对外投资、对外贸易等经济活动发展,是国家干预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度融合,更是全球各国为加快本国对外投资、进出口贸易步伐而设立的独有的金融形式。各国制定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度充分彰显了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战略意图,也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武器。政策性金融制度对本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当前,国际社会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信贷保险、信贷融资、信贷担保以及对外援助。

1.2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主要功能

第一,推动本国出口业务。首先,为有效消除出口商对信用、风险的顾虑,直接向其提供出口信贷、信贷保险以及对外投资担保,进而有效促进出口业务发展。其次,可对外国进口商提供融资信贷,激发进口商购买本国服务、商品的热情。最后,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本国产品出口步伐,如针对外国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融资保险。且项目建设中需要的设施设备、原材料等多从融资国家进口,还能有效加快本国出口业务发展步伐。

第二,弥补商业金融市场不足。对于市场机制无法选择的领域,若只依赖市场机制调节,那么一些市场主体是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与发展的。此时,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而选择市场主体,还能有效补充商业性金融存在的市场缺口,这从本质上来说是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主动适应商业性金融发展的行为。

第三,提供专业服务。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专业性很强,多依赖特殊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只有经常在特定行业、领域开展融资活动,才能够在相关领域积累专业技能与丰富经验。首先,政策性金融制度的特性使其需要同时关注商业性、非商业性选择,所以会对政治经济金融领域的了解比商业性金融更加透彻、系统。其次,由于业务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须对国外经济状况开展深入的调研,对外国投资环境予以全面分析。而这些政策性金融都为相关产业、企业提供专业、系统的金融、非金融服务夯实了基础。

1.3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内涵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一种金融组织,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以扩大本国产品出口为己任,是全球各国为推动本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内允许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全球范围内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设立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出口信用机构,是政府通过立法设立、指定的,专门提供出口信用服务的机构,是政府与出口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是政府运用金融手段扶持本国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发展的专门组织。全球范围内各国出口信用机构有三种形式,即进出口银行、保险局或担保局、公司。从目前来看,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全球经济发展、金融组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内当前已经构建了以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为主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 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服务提供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金融机构,另一类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属于保险业务服务机构。国内目前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发展模式中,出口信贷以及保险业务是相对独立的。就具体分工来看,进出口银行的职责是进行信贷和业务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是为出口企业提供信贷保险服务。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2.1 财力不足

首先,我国进出口银行规模小、资金缺乏。日常运行资金由融入资本、资本金组成,资金本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进出口银行业务规模、风险承担能力、损失弥补能力。财政预算制度尚未对出口信用保险补充风险基金提供保障,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从事的政策性业务具有公益性,基本没有盈利能力,因此需要有强大的资金后盾,确保相关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而国内出口保险的风险准备金存在较大的缺口导致其缺少对高风险国家与买家的承保能力,导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多在超风险状态下承担保险职责,这会导致部分出口企业考虑到出口的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因素,不愿意积极参与进出口贸易,这样相关保险业务的需求也会减少,影响保险机构业务范围的拓展,且不利于相关保险业务比例的协调。

2.2 运营资金来源成本高

从实际情况来看,只有实现低成本的运营资金来源,才能够保证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持续发展的基础,分账户经营也是保证政策性金融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产生竞争关系。

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为开展出口政策性业务活动服务,但是实际操作中,不能确保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相关业务开展中的盈利源头比较单一。若采取市场融资,成本较高,加上国内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大,所以造成国内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整体盈利能力不足,需要担负较高的成本消耗,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被诉禁止性补贴的风险。再加上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展资金依赖于财政支持、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在境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但在具体实践中资金多来源于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而融资主要对象是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只会在收益高于成本时才会购买。所以,进出口银行资金成本是超过商业银行的,如此就会减少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抗风险和抗压能力,大大增加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生存难度。

2.3 缺少专门的立法

国内尚未从立法角度规定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补关系。具体来说,首先,进出口银行尚未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进出口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市场补缺职能没有履行到位,国有商业银行会从事政策性出口信贷业务,基于产业政策指导开展贷款业务。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进出口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界限模糊,导致政策性金融作用难以发挥。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关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区分的内容非常少,同时,政策性金融立法的缺位导致相关政策性贷款的规定难以在商业银行法中展现,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进出口银行政策性目标被弱化、功能定位不明。其次,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功能难以发挥。当前,国内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业务,现行的《对外贸易法》中只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推动方式属性,尚未规定保险费率基准、具体投保事项等内容。立法的缺失导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难以健康可持续发展。

3 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度改革具体对策

3.1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现阶段,国内进出口银行能够提供的资金规模不大,这会导致信贷业务规模以及服务范围不能保证。要想促进进出口银行政策性影响作用发挥,就需要不断提升进出口银行贷款利率政策优化力度。同时要拓展服务范围,增加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确保相关业务的有序开展。简言之,就是要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对进出口银行给予资金支持,并汲取西方发达国家优秀发展经验,将对进出口银行财政支持设置为一项稳定的支出。其次,财政还要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构建完善的出口信用风险基金补充制度。具体来说,财政部门应构建完善的资本金注入机制,结合国家财政预算、出口规模、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为其适当注入资金以增加风险基金额度,并结合国际惯例的要求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相应的政策优化,这样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能够获得更多的发展支持,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此外,在立法层面也需要尽快补充相关法律法规,为出口信用保险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避免其经营发展中的一些风险问题。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行之有效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增补机制。

3.2 注重降低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行成本

当前,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应立足于实际发展需求制定商业化运行机制,从事少量商业性业务,在开展商业性业务时,应采取分账户经营模式。设立国家账户开展政策性业务,彰显国家导向、政府意图,且由政府承担风险。设立银行账户开展自营业务,由进出口银行自主决策、自己承担风险。如此不仅能有效实现政策导向,同时还能有效增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意识与能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另外,出口信用保险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商业化经营模式,结合其本质属性,将出口信用保险划分为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其中,政策性保险业务应具备风险大、保险时间长等特征,如外汇汇率保险、投资保险等;商业性保险具有风险小、保险时间短等特征,这两种业务可同时开展。同时,也要设立两个经营账户,商业性业务需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忌挪用财政资金来弥补商业性业务方面的亏损;而政策性业务应采取官定费率的方式。

3.3 通过专门立法构建协调发展关系

从当前持续增长的贸易信用保险需求与对抗经济危机的强烈诉求来看,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制度立法至关重要。在进行专门立法时,应注重突出进出口银行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导向功能,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协调合作发展制度,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立足于本国国情,构建完善的出口信用体系,并构建以出口信用保险与担保为主、出口信贷为辅的业务运作机制。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时间短、风险小、资金少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3.4 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考核。由财政部行使监管权,明确划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银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构建完善的监管质量评价机制,加强管理考核,依法追究监管失职责任。其次,优化监管内容。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能有效弥补商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空缺,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战略,确保业务经营管理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同时也能适应进出口政策性金融领域国际惯例。另外,建立完善的监管法规。从以往的分割式监管转变为以法人为主的监管,从传统的事后查处变成全程化监管,对事前事中事后时时监管。从传统的直接监督检查转变为间接考评监控,从传统的一次性监管转变为全程持续监管,从传统的单向被动式监管转变为双向互动式监管。

4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至关重要,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组织、协调、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当前,必须正确认识到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分析金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注重降低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行成本、以专门立法构建协调发展关系、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等多种方式来规范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行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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