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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嵇康“自然无为”的音乐思想

时间:2024-06-18

贺 琳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19)

论嵇康“自然无为”的音乐思想

贺琳

(陕西师范大学陕西 西安 710119)

嵇康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音乐家,是“竹林七贤”的领袖。他出生在儒学世家,但由于那时政治局势混乱,再加上受到以老庄思想为主流的影响,因此,从理论到行动他都提倡“自然”,反对“礼教”。而声无哀乐作为嵇康的核心音乐观点,这种音乐思想在其著作《声无哀乐论》中得到充分体现。他认为音乐是自然的、客观的,其自身并没有情感。这种观点的形成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老子“自然无为”哲学观点的映照和延伸,本论文将借助这一观点对其进行梳理,并探究嵇康“自然无为”音乐思想的研究意义与深远影响。

嵇康;自然无为;音乐思想

一、嵇康“自然无为”思想的产生背景

嵇康,字叔夜,三国时期魏国著名文学家、音乐家、思想家。生于公元223年,因得罪钟会,在39岁时受诬陷被司马昭处死。然而,嵇康一生虽然短暂,但是他却对后世的思想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嵇康的观念深受道家“自然无为”精神的影响。而对于“自然”的使用,在中国哲学中多是对人们自然生活状态和自由精神追求的描述。

“自然无为”的观点最早是老子基于春秋时期社会局势的种种乱象所进行的观察与反思。他认为人类应该秉承“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的理念,并将“道”看作世间万物的本源,赋予它“自然无为”的本性。老子的自然观正是站在宏观的视野上,突破了人在社会这一狭小空间的局限性,对其进行了超越,并从宇宙万物的自然发展规律角度来探究生命的本质。而战国时期的庄子则是继承了老子“返璞归真”的理念,以“自然”的视角来反映生命最真实的状态。《庄子·齐物论》中说:“已而不知其然,谓之道。”从实质上看,庄子认为道即自然,自然即道。另外,庄子还倡导“无为”的精神。《缮性》说:“莫之为而常自然。”《田子方》亦云:“无为而才自然。”这些观点都阐释了庄子自然无为精神的实质。[2]然而,庄子在继承老子“返璞归真”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他“无为逍遥”的人生哲理,以便世人从名利、生死以及各种烦恼中解脱出来,从而获得豁达、安宁和洒脱自如的心灵体验。

正是由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处于变革阶段,人们生活在纷乱不安的环境中,才促使出人民对自由、美好、光明的渴望。所以“自然无为”观念的出现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而同样,嵇康所生活的魏晋时期也是一个饥荒、战乱、疾病不断的时代,在这一时期,人们普遍感到世事无常,人生短促,认为一切荣华富贵,到头来无非是南柯一梦,于是便迫使人们开始针对命运变幻无常这一命题进行实质性的思考。由于现实的一切让人沮丧,那就只好在精神世界中去追求所谓的“自由”。这种对自由的追求,一方面是人们自发的精神需求,另一方面是对现实的绝望。所以,在这种特殊又复杂的情况下,以嵇康为代表的士人阶层逐渐疏远了儒家所倡导的那种教条主义以及对人们进行思想禁锢的群体认同价值观,继而转向了追求个人精神的独立和自由。强烈的生命意识不仅成为了当时士人内心世界所向往的中心,同时,他们对于个性、欲望、情感也具有很高的重视程度。由此可知,这一时期士人阶层所看重的是人内在的品性才情和气质风貌。他们有着对自由的追求,以及摆脱世俗关系与礼法约束的迫切想法。

嵇康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在他的《释私论》中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的观点。[3]而且,嵇康继承并发展了老庄“自然无为”的思想,把“自然”作为天地万物存在的最高法则。在嵇康的观念中,“自然”是最高层次的概念,他认为“自然”是和谐统一的,存在于自然内部的各种事物都在变化之中,但是它们又和谐共存。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应该和谐的存在,而且,一切要顺应人的本性。这种观点和态度恰恰与明教礼法中束缚人性、违反自然的做法大相径庭。而这种思想也鲜明地表现出他反对礼教,率性自然的个性特点,并将道家“自然无为”的精神发挥到了极致。

二、嵇康“自然无为”音乐思想的体现

由于嵇康对老子“道法自然”的观点有着继承、发展与突破,所以,崇尚“自然”不仅成为自觉的审美意识,影响着生活中人们追求率性自然、人性豁达的风尚,而且“自然”也已经渗透到了人的生命活动中,成为魏晋以至六朝时期审美观的主导倾向。《声无哀乐论》作为嵇康的一部跨时代音乐美学著作,是其“越名教任自然”观点在音乐领域的特殊表现,也是嵇康“自然无为”音乐思想的具体体现。南梁朝刘勰在其《文心雕龙·论说》中,曾将其赞誉为“师心独见,锋颖精密,盖人伦之英也”[4]的杰出音乐美学论著,这部著作在中国音乐理论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对后世音乐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辩证否定形式的革新也成为我国音乐美学思想领域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

(一)《声无哀乐论》中的“自然之和”观

嵇康以音乐的产生为切入点,将音乐的内容与形式完全分离,明确提出了乐的本质问题,嵇康认为音乐的本体只在于形式,音乐是“宫商集比”、“声音和比,感人之最深者也”。而“和”是为音乐音响中的“和”。这也是《声无哀乐论》的中心论题之一。嵇康认为“夫天地合德,万物资生,寒暑代往,五行以成,章为五色,发为五音,音声之作,其犹臭味在于天地之间”,[5]世间万物都产生于天地之间,而音乐是一种现象存在于自然,即音乐的本体是自然,是“道”,这与人的主观性因素无关,是由客观世界所决定的。在嵇康看来,音乐与人的感情是没有关系的,音乐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性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互不相关,他只强调音乐的形式因素,认为形式是构成音乐美的关键。同时,嵇康还认为,在同一乐曲中使用不同的乐器,其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即音乐所表现的内容是不确定的,因为地域、风俗习惯的不同,会导致人对同样的音乐产生不同的理解。“声无哀乐”的理论中,其声音本身是不存有哀乐的,人在听完音乐后之所以会有情感上的反应,是因为其内心先有哀乐的缘故,即音乐和人的感情毫无关系。

从嵇康的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嵇康否定了音乐是由人来创作的这一客观事实,他的观点只强调了音乐的形式,而忽视音乐内容,这一点与儒家音乐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儒家音乐思想而言,其更强调人的主观作用,即“乐由天作”,音乐的产生是按照天地的旨意,“明于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人在理解了天地的旨意后,才能去发展礼乐。[6]

然而,由于嵇康认为“声音有大小,故动人有猛静”,[7]即声音本没有哀乐,是平和的,最和谐自然的音乐。所以,在嵇康看来,音乐的教化作用必须是在和谐乐声自然作用的情况下才可以出现。对于哀乐的产生,嵇康指出,这是在人听乐之前就存于人内心的,人之所以产生哀乐之情,是由于“和”的音乐所引起的感情宣泄,即音乐是自然之物的客体,而人是音乐审美的主体,人通过“声”能引起躁静的情绪反应,但“声”不能引起人的哀乐,也就是不能传心。音乐所唤起的不是人的情感,而只是一种情绪状态,是情绪的功能体现。哀乐就是人的心情在失去平和之后,由内心情感表现出来的,进而成为具有哀乐的审美主体。在人的情绪与情感统一于音乐审美的过程中,情绪是产生情感的基础,情感是情绪的升华,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而人对于音乐的情感体验则是音乐审美活动的归宿。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嵇康看到了情绪与情感在音乐审美活动中的不同表现,他将音乐中的情感与情绪区分开来,从而也阐释了其“自然之和”的观点。

(二)嵇康“越名教而任自然”的观点

嵇康生活在由司马集团统治的时代,而司马集团一方面铲除一切与自己作对的势力,另一方面又为了维护国家政权、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活动的准则大力提倡“名教”。名声与教化成为支撑人们精神的文化信仰,是当时人们思想观念中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处理关于王朝道德的重要事件时,司马氏又经常采取模棱两可的办法来息事宁人,使政治失去了可以衡量是非对错的标准,利益成为了唯一的出发点。正如罗宗强在《玄学与魏晋士人心态》中所描述的那样:“无疑,司马炎建国之初,想以儒家名教作为他们的立国之本,但是较之历代的其他开国之君,他从提倡儒家名教起,便显得隐约、含混,似有难言之隐藏于其中。因为他在道义上处于一种颇为特别的位置,不提倡名教,没有严格君臣纲纪的约束力,他人同样可以如法炮制抢夺他的政权,提倡名教,又立身不正。”[8]

在这种特殊又复杂的情况下,以嵇康为代表的士人阶层逐渐疏远了儒家那种群体认同价值的人格理想,继而转向了追求个人精神的独立和自由。强烈的生命意识成为了当时士人内心生活的中心。他们对于情感、个性与欲望的重视程度是很高的。他们追求自由,迫切的想摆脱世俗关系和礼法的约束。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嵇康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的观点。他的这种思想体现了魏晋士人阶层群体的主体精神,即自觉、个性解放与人格的独立,他们在思想上超越封建礼教,自由独立;在行为上率性而为、顺应自然;在生活上隐逸山水、纵酒作乐;在情趣上寄托文艺、高雅飘逸。这种自由与独立不仅对艺术创作和审美规律的认识逐渐深化,而且还对自身的人生理想和价值产生了新的追求,他将艺术创作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有效途径,自觉地投身于艺术和审美创造中,来大大促进艺术主体的觉醒,同时,也寻求一种心灵慰藉。

嵇康崇尚自然的思想对其音乐思想的确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可以说这种思想代表了由传统儒家功利实用性质的审美态度转向崇尚自然并注重个人内心情感体验以及尊重艺术自身的特殊规律,也就是魏晋时期音乐审美思想的特殊规律。因此,也有人说嵇康的音乐思想带有强烈的反抗叛逆性。他对传统音乐神秘主义的批判,打破了儒家对音乐思想的一统行为,并重新诠释了音乐的社会教化功能。

三、嵇康“自然无为”音乐思想的意义

嵇康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其自然主义。这在当时可谓独树一帜。其思想意义从学术价值上来说,是将玄学中“自然无为”思想的哲学意境人性化了。因为,从人生哲学上来看,它提升了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了人本身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他站在社会批判者的立场,以彻底不妥协的态度对黑暗社会现实进行批判和斗争。虽然他的行为杯水车薪,且无异于以卵击石,但他的人格魅力却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嵇康的音乐美学观“声无哀乐”,运用自然观将音乐的性质与特点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又运用此观点对音乐移风易俗的功能发展出全新的解读,可以说将“自然无为”的思想充分运用在了音乐领域,做到了高度的传承与发展。对魏晋南北朝音乐理论的发展以及魏晋南北朝时文艺观的形成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虽然对于追求自然、朴素这种不作为的生活方式是一种消极的处世态度,但这种“自然”的观点却成为当时音乐艺术大师们所标榜的境界。嵇康的“自然无为”音乐思想是积极的,这种反传统的叛逆精神,将使音乐从神权、封建礼教以及功利主义中解放出来,为音乐艺术的发展开辟了新途径。而这种“无为”的态度也成就了当时艺术家、音乐家们追求的纯净境界,并且给魏晋南北朝音乐艺术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飞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魏晋时期儒家音乐思想仍占统治地位,但是嵇康能够反其道而行之,他这一大胆的思想观念对我国古代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一,嵇康在对音乐诸多问题的论述中,强调了音乐的艺术性,音乐的形式美以及音乐的自然、客观属性,深刻阐述了音乐产生的客观性和音乐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观点也对音乐自身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第二,嵇康的音乐思想体现了他对传统的批判精神。他的观点中,除了反对儒家思想、忽视音乐的形式美、强调音乐的教化作用外,还把音乐当成服务政治的工具。儒家音乐思想认为美善合一才是美,过分强调音乐对人的精神作用,而嵇康则认为音乐的美就是和谐,这是由音乐的形式因素所决定的。音乐的美是自然的,其中可以有善的因素,也可以没有善的因素。那么,这些观点对当时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来说,实在是一种挑战。因此,《声无哀乐论》的产生与嵇康对音乐的本质、音乐与情感的关系以及音乐的社会功能等问题的论述,以及他“自然无为”的观点对丰富和发展我国古代音乐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嵇康对传统观念的批判精神,对当代音乐思想的发展也起到了深刻的启迪意义。

[1][2]刘容.越名教而任自然——嵇康及其思想研究[D].重庆师范大学,2003:7.

[3]秦序主编.六朝音乐文化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451.

[4]修海林著.中国古代音乐美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251.

[5]陈小亮.《声无哀乐论》音乐美学思想研究评述[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0):112-114.

[6][7]蔡仲德著.中国音乐美学史[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337+519.

[8]罗宗强.玄学与魏晋士人心态[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139.

[9]李泽厚著.美的历程[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2009.

[10]李健著.魏晋南北朝的感物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11]王瑶.中古文学史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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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125(2016)10-0063-03

贺琳(1989-),女,汉族,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14级艺术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音乐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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