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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舞蹈的分类

时间:2024-06-18

□杨 萍

纵观世界舞历史,三分法将舞蹈分成娱己、娱神和娱人这三大类。

所谓娱己的舞蹈,指的是那些跳舞的目的是使舞者本人自得其乐的舞蹈,早期的民间舞和随后的交谊舞均属此类,重要标志大致有二:一是与日后职业化的舞蹈表演艺术决然不同,这类舞者人人平等,有心起舞即可,而不因体形是否优雅、线条是否修长、形象是否标致、动作是否灵活程度来决定其是否拥有跳舞的权利;二是舞蹈场地上只有舞者,而没有观众的品头论足,更不需要舞评家的指手画脚,舞者自身就是观众和舞评家。不过,随着剧场舞蹈的日益发展和普及,自娱舞者表演意识的不断增强,民间舞舞台化、剧场化,以及交谊舞舞厅化、表演化,甚至街头化的倾向与日俱增,使两者都拥有了自己的观众。这个事实使得原本泾渭分明的分类面对挑战。

所谓娱神的舞蹈,指的是那些跳舞的目的全在于讨得诸位神灵欢心的舞蹈,巫觋舞、宗教舞、祭仪舞均属这个范畴。

英国当代宗教研究家吉尔伯特·马瑞曾在其权威著作《希腊宗教的五个阶段》中,开门见山地指出:“整个寺庙的仪式就是一则精心结构的寓言,再现出整个世界的神性政体。”实际上,这种现象在东方也普遍存在,比如在印度教的寺庙中,就得到了精致而辉煌的再现。

舞蹈在整个印度教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不仅印度教笃信世界是由梵天大神踏着舞步创造出来的,而且印度教的三大主神之一湿婆是舞蹈之神,更有,人们每日清晨必须对其祈祷的象鼻人身的嘎奈希神是湿婆之长子。由此可见,舞蹈在印度教徒的日常生活中所占据的绝对地位;与此同时,在印度教的寺庙中,不仅108位神的造型都是或婀娜多姿,或刚强勇武的舞蹈造型.而且以往还有训练有素且美貌动人的舞女,每日用舞蹈侍奉神灵,取悦于神。如今,尽管寺庙中已不见舞女们的娱神之舞了,但精妙绝伦的印度古典舞之所以能够保存至今,并依然光彩照人,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寺庙舞女们的卓越贡献。

宗教舞蹈要求完整且有娱神意味的动作,而绝对不允许后世的芭蕾那种“为艺术而艺术”,或现代舞那种“自我表现”的存在。正因为如此,埃及的牧师在祭祀仪式上,从来是戴着假面的,以便将个人的真实面孔及其个性特征,统统地遮盖起来,确保群体特征的至高无上。这种现象早已融合在各民族的古代寓言之中。

祭仪舞主要是指那些在祭祀祖先和神灵的仪式上所跳的舞蹈,对具体的祭祀对象、目的、舞者、时间和地点多有讲究,常常根据各种节令而定,舞者拥有观众。在中国,典型的祭仪舞可举每年在北京孔庙举行的祭孔乐舞为例:舞者手持龠翟,在庄严肃穆的音乐中缓慢而舞,严谨的举手投足和俯仰向背之间,考究的队形穿插和彼此错落之中,贯穿着严格的社会伦理和教化意味。

在加拿大英吉利亚的西北部和东部,祭仪舞的形式颇为多样,如剑舞、木马舞,以及莫利斯山羊舞和队列舞等等;此外,在边界上的赫里福德、伍斯特等县,也有祭仪舞的存在。

祭仪舞的功能大致有二:一是用人类心灵与肢体共创的无限美感取悦于神,以换取神灵的保佑;二是令观众对诸位神灵产生肃然起敬,甚至五体投地的崇拜感。

所谓娱人的舞蹈,指的是那种以给观众带来愉悦或教益为主要目的之舞蹈。这种舞蹈可以在广场上进行,也可在剧场中进行。这种舞蹈的明显特征是观众的在场,尽管舞者的自得其乐是潜在的成分,但很难想像,一个舞者不全身心投入其中,并自得其乐的舞蹈,能够吸引观众。说得再形象些,倘若舞者“疯”(指如痴如醉地入戏,或者不可遏止地陷入运动快感与美感之中)不起来,观者也势必“傻”(跟着舞者泪流满面,或者全身心对舞者的动觉形象产生幅度较小的动觉“内模仿”)不起来。

广场舞蹈是民间舞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古至今均有发生,每每为非职业舞者逢年过节的表演活动;而剧场舞蹈则逐步成为职业性的舞蹈活动,其技术与艺术两个方面随着历史的进程而向着高、精、尖的方向发展。目前已成为国际化的三类剧场舞蹈包括芭蕾、现代舞和歌舞剧。

当然,舞蹈的分类大大晚于各种纷繁复杂的舞蹈现象的出现,其目的也只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加系统、清晰地认识这些已经出现的舞蹈,而完全不是,也不可能是去直接地指导、干预舞蹈的创作。正因为如此,三类性质的舞蹈同时或交替出现在某一个舞蹈中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归根结底,舞蹈只是舞者(尤其是在人类早期)编舞、跳舞时,一种以感性为主、理性为辅、直抒胸臆的高级手段,而非阐释任何理论概念的工具。比如在一些文化中,舞者同演员的距离并非总是泾渭分明的,有时在一个舞蹈中,甚至可以由舞者的翩翩起舞开始,而舞至最高潮处时,观众则纷纷加入其中,双方共同享受庞大的群体舞动所放射出来的巨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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