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8
□侯晓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界定的思索
□侯晓敏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五千年文明造就了众多精彩绝伦的文化瑰宝。这其中有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有形”文化遗产,如文物、典籍、古典建筑等,也有通过“口传心授”方式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各种民间传统和民间知识,以及口头文学、各种语言、风俗习惯,还有民族民间音乐、舞蹈、礼仪、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学、传统工艺及其他空间文化形态。它们表现出来的特征、价值和所涉及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充沛的创造力和优秀的文化价值及审美情趣。
这厚重的历史积淀,无疑是我们民族的先辈给后人留下的宝贵财富,同时这也是留给我们的一付重担。因为,保护的责任是那么重大,而保护工作的分量又是那么异乎寻常地沉重。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相当迅速,从2003年启动至今不到5年的时间,全国就已经确定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总数达1028个,并认定了代表性传承人777人。而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因为更多的项目正在运作中,更多的发现正在进行中,更多的认识正在形成中,更多的经验也正在积累中。
笔者有幸参加了本地的这项工作,并经历了从起始阶段到现在的过程,其间对许多具体问题进行过相对深入的思考,并通过进一步学习和实践,形成了一定的认识。比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界定,我们就应该根据以下三个突出特征,综合地去进行把握。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唇齿间倾谈的、纸页上流淌的、精神意识层面跳跃着的“活态”文化,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
文化是由物质和非物质两种形态构成,而文化的进化是传承和积累的结果。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化同样也是通过传承和积累来实现,其细致周密和循序渐进的过程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过传递实现传承,另一方面经过长期的沉淀达到积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文化的自我选择、对文明的自主抉择。应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特定历史阶段,特定种群民族、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人民群众,世代沿袭所传承的结果。其传承过程,生动地保留并表现了这些人群的生存状态、生产习俗、生活风貌、伦理观念,并形成了对当时的社会形式、自然环境和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历史发展状况的反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依靠冗繁的传承载体和庞大的传承群体。其中,传承载体重点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背景环境和社会环境,而传承群体离不开人们之间所依靠的“口传心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体性的传承,包括礼俗仪式、岁时节令和社祭庙会等,主要是依靠群体性传承或者是家庭性传承而构成的传承链传承至今。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和民间知识等文化,一般是由传承人代代相袭而传承延续。一个优秀的传承人,既传承了先人的文化遗产,又以过人的聪慧,按照当时社会发展的节拍推动文化遗产的创新和发展,他对一个民族文化的延续起着重要的链接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手段离不开人的因素,传承人作为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传统文化传承的历史重任。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直接面对的是传承人的保护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为其提供生存和发展延续传统文化的环境和土壤,才能实现当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个性和民族审美习惯的“活态”显现,它保持了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示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存在,既与相关生产方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产生这种文化的土壤和背景,包括民族和地域的独特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文化心理、审美原则和风俗习惯有关。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通过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得以延续的“活态”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我国古老的羌民族文化就是典型的活态案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根源上说,是民众集体生活过程中,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及其成果。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口头文化而言,它源于民众的口头创作,世代在广大民众中口耳相传,从中反映着广大民众的生活、思想、情感和文化。
责任编辑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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