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李敏婷
[摘 要] 号称“江南都江堰”的槎滩陂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独特的水利遗产价值,但在槎滩陂旅游项目规划与开发中没有对其历史文化进行深入挖掘和运用,也使社会对槎滩陂的价值认知不足,且该古陂尚处于开发阶段,各项保护措施及管理制度均不完善,暴露的问题也越发明显。应从水利工程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两大方向对其加大保护力度。
[关键词] 槎滩陂;古代水利工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01.038
1 槎滩陂水利工程简介
槎滩陂,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禾市镇桥丰村委会槎滩村畔,为五代十国南唐时期周矩父子凿石所建,距今已有千余年历史,是江西省遗存最古老的大型水利工程之一,至今发挥着疏江导流灌溉功能,灌溉着江西省泰和、吉安两县的禾市、螺溪、石山、永阳四个乡镇近五万亩农田,被专家誉为“江南都江堰”。
2013年,槎滩陂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6年11月8日,槎滩陂被授牌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2017年2月,槎滩陂水利风景区获批为2016年度江西省省级水利风景区。
为了更好地保护槎滩陂水利工程及其沿岸的生态环境,槎滩陂实行“河长制”及“乡村共管制”,且沿岸的村庄都组建了巡河护河队,定期对槎滩陂沿河上下进行巡护。不断完善的古代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不仅充分发挥了槎滩陂防洪、排涝、供水、发电、航运、旅游等多项功能,还维持了当地优美宜人的生态环境,使之成为消暑避夏的好去处。自槎滩陂水利工程申遗成功后,槎滩陂声名鹊起,吸引前来游览的游客络绎不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泰和县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力求在不破坏槎滩陂原貌的基础上,整治槎滩陂周边生态环境及槎滩村美丽乡村建设,加快推进槎滩陂水利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但该古陂尚处于开发阶段,各项保护措施及管理制度均不够完善,需要加强对槎滩陂开发利用的保护研究。
2 槎滩陂水利工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千年不败的水利工程”槎滩陂作为江西省唯一列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水利灌溉工程,却一直处于“养在深闺人未识”的境地,水利文化底蕴未得到充分发掘。为了发挥和完善槎滩陂灌溉功能,保护槎滩陂水利工程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深入挖掘槎滩陂文化底蕴,提高槎滩陂的旅游水平,2015年,当地政府组织槎滩陂保护利用规划审查专家组审核通过了《中国·泰和槎滩陂保护利用规划》。槎滩陂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槎滩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然而,随着槎滩陂开发利用的进程加快,相应的生态环境、安全防范、旅游开发等方面的问题也不断地暴露出来。
一是槎滩陂旅游景区的设施建设落后。显然槎滩陂的水利文化底蕴和旅游资源优势尚未被完全挖掘,其旅游规划项目在主题、定位、空间布局和总体规划等方面虽然下了很大的工夫,但从目前的建设情况来看,道路交通、供电供水、垃圾回收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进程缓慢,相关配套设施仍不完备。此外,槎滩陂旅游景点的旅游路线缺乏指引。虽然周矩纪念碑、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纪念碑、槎滩陂流域地形模型、观景台、文化墙等均已完工,但是旅游路线缺乏指引,游客只能按照原有生态路线观光游览,对该区域内是否还有其他的特色景观毫不知情,这样不利于打造吸引旅客的精品旅游胜地。
二是槎滩陂的开发利用缺乏精品旅游项目,资源价值未深入开发。槎滩陂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但其历史文化价值未真正被挖掘出来。目前的建设仍是以“美丽乡村”建设为主,牛吼江两岸拥有美丽的环境和宜人的田园风光,但缺乏新颖的旅游项目,不利于旅游经济的增长。
三是槎滩陂旅游开发的产业化程度较低。槎滩陂目前缺乏招商引资能力,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精品、专业项目,且槎滩陂水利系统对生态环境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不宜大力招商。目前,槎滩陂的项目少,在槎滩陂风景区进行商业活动的都是些小摊贩,卖儿童渔网、油炸、饮料等物品,产业化程度低,但是他们对生态环境却起不到促进的作用。
四是槎滩陂的开发利用缺乏风险预警机制。一方面,随着槎滩陂旅游景点的开发,其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的破坏,管理部门当前仍是以“治”为主,缺乏“防”的思想,这也直接导致了槎滩陂旅游业开发缺乏风险预防机制,旅游业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间接导致了旅游业开发进程缓慢。当前,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活动在槎滩陂景区时有发生,其中非法电捕鱼最为恶劣,甚至有村民在槎滩陂水域因电鱼落水溺亡;另一方面,槎滩陂的开发利用缺乏安全防范措施,各项安全措施与管理制度均不完善。最近两年,曾经发生过游客被湍急的水流沖至槎滩陂中间近两米的落水洞口险些遇难的事件。这些都说明,在槎滩陂水利工程开发利用管理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与相应的配套措施。
五是槎滩陂工程保护的法治宣传力度不够。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其实也反映了周边村民法律意识的薄弱,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地的法治宣传力度不足。居住在槎滩陂水利工程附近区域的村民非法电捕鱼、乱扔乱丢生活垃圾、排放废水废物等行为时有发生,这些村民以及他们的行为恰恰正是因为缺乏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引。
3 保护与开发利用槎滩陂水利工程的建议
(1)加强槎滩陂水利工程的保护和利用的科学规划。在不破坏原生态的情况下,整合槎滩陂流域旅游资源,对槎滩陂水利遗产景区进行合理地规划、设计、施工,采用传统工艺和原生态建筑材料,维护槎滩陂历史风貌,保证其生态性与真实性。科学评估槎滩陂水利资源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内游客承载量,设计集遗址游览、河渠体验、水田观光、村落寻访一体化的人文生态游览路线,同时谨慎合理地进行槎滩陂水利保护和旅游开发,确保槎滩陂流域的生态安全。尽快编制科学实用的《槎滩陂水利工程遗产保护整体规划 》和《槎滩陂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整体规划》,要充分考虑槎滩陂既是水利历史遗产又是水利灌溉工程的双重属性,做到合理规划、有序保护。
(2)整合槎滩陂地域文化资源,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槎滩陂具有的水利文化遗产价值和所在区域优美宜人的生态环境是发展绿色经济不可估量的资源。集中把槎滩陂历史遗存、特色景点等独特的地域资源整合为经济优势,把景区串联成一体,以水带景,以水带村,使各景区交相辉映,系统全面地展现槎滩陂独特的地域文化内涵,以此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槎滩陂地域文化推向全国,以此提高当地的知名度、竞争优势和人民生活水平。
(3)积极探求槎滩陂的历史文化价值,适度进行水利文化旅游开发。槎滩陂水利文化历史悠久,独具特色。但受关注和重视较晚,社会对其价值和特性的认识依然不足。政府部门应支持和鼓励更多的社會力量开展槎滩陂水利文化研究。槎滩陂始建人周矩的故事,槎滩陂的历史、古村落、村风民俗等均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和优秀传统文化的元素,对当代和后代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教育意义。可以将历史文化元素和旅游项目紧密结合在一起,借助旅游项目为载体,凸显槎滩陂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吸引更多文人墨客,进一步推动槎滩陂“走出去”,提升槎滩陂旅游景点知名度。
(4)加大招商力度,促进槎滩陂开发利用的产业升级。槎滩陂水利工程的开发利用,可以从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等服务业领域上开展招商引资。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下,进行文化、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利用闲置废弃的老旧厂房进行升级改造,打造独具特色的槎滩陂休闲园区,制造与当地特色相关的多样化产品,延长槎滩陂旅游产业链,促进产业升级。增加槎滩陂水利文化与景色风貌宣传力度,吸引外来游客前来旅游,为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5)贯彻保护优先原则,加大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历经千年的古代水利工程遗产槎滩陂,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瑰宝,其所在区域自然环境优美。保护好槎滩陂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对传承优秀中华文化遗产、建设秀美中国、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等都具有重大意义。进行槎滩陂水利文化旅游开发时,要以“两山”理论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槎滩陂作为水利工程,其基本功能是疏江导流、灌溉田地,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应当将保护和改善结合起来,坚决杜绝一切对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破坏的行为。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不仅要为当代人,还要为后代人保护好这一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槎滩陂水利工程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要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6)加强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建立多元保护管理机制。在槎滩陂水利工程保护中,应增强“预防”的管理理念,科学制定槎滩陂旅游开发风险预防机制,防控槎滩陂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的不可预测的风险与损害。完善槎滩陂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尽快建立多元化保护管理机制,建议由县政府牵头,槎滩陂水委会执行,建立政府+社区+群众+非政府组织(专家学者)的多元化管理保护机制,社区和群众负责维护槎滩陂流域环境卫生,监督违法乱纪行为;非政府组织为槎滩陂的开发利用出谋划策,提供一定的补贴资金。只有多方一同协调解决槎滩陂水利工程开发与利用中的问题,才能对其进行最大化的科学保护。
(7)开展槎滩陂水利工程专项保护立法,提高公众保护意识。从现有情况来看,保护槎滩陂水利工程的法律主要有《文物保护法》《水法》和《环境保护法》等,还有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些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对保护槎滩陂水利工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的规定都较为原则,其保护措施都是从总体上提出的要求。基于保护槎滩陂水利工程的重要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吉安市人大可以根据《立法法》关于设区市地方立法的权限和槎滩陂水利工程保护的具体情况,开展保护槎滩陂水利工程的专项地方立法,如可以制定《槎滩陂古代水利工程保护条例》,对保护槎滩陂水利工程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与环保意识,鼓励当地村民监督和举报违法乱纪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槎滩陂这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代水利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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