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长平
有一个故事在中国广为流传,至今仍被百姓津津乐道:德国统一之后,曾经守护柏林墙、向翻墙民众开枪的士兵受到审判。有一个士兵辩解说,他是被迫执行上级命令。法官回答,你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寸啊。法官的这句话,被认为既人性而又智慧,令人感动不已。
在上月的一次访问中,我们向曾经负责此类刑事审判的前柏林市总检察长斯堪福根和前高级检察官琼兹核实这个故事,他们略作思考之后,断然否定:没有这样一个案子,法官也不会这样回答。
也跟一些中国人想像不同的是,统一并没有带来大赦,东德政府的系统性犯罪得到了清算,直接的和间接的责任都要受到追究。琼兹先生从一个旧挎包里拿出几个地雷模型,告诉我们当时的两德边境埋了很多杀人武器。尽管没有证据证明高层明确授意,但是他们的系统指挥告诉人们,国家的边境比个人的生命更重要,因此也难逃罪责。
舆论并非没有争议,尤其上世纪的最后十年间,讨论十分频繁。但是更多争论的问题是如何清算和如何处理,以及由此引申的历史责任、法律伦理等宏大议题。
根据两名检察官的介绍,在刑事责任方面,前东德行政及司法系统涉案7.5万件,其中700人被定罪,580人被判监禁(很多是监外执行);死刑案件72例,25例被执行。可以说,被清算的范围很大,但是判决和执行很谨慎。尤其涉及到死刑时,只有确认具有最高级别的责任才适用。
首当其冲的是法官和检察官,占了此类案件的大多数。在东德没有司法独立,法官和检察官都受过政治训练。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都要经过政治局审批。但是这些不能成为法官免责的理由——一个法官不根据法律来工作,那么他的职业基础就丧失了。
让西德法官感到麻烦,但是必要的原则是,法律责任的追究,要根据当时东德法律的规定。比如东德法律规定了言论自由,法官根据政治局的命令让公民因言获罪,那么他就在犯罪。如果东德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其规定极端违背人权,则以人权原则为准。有一些看似犯罪的行为,比如秘密警察的线人告密、私拆信件、破坏通讯等,就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没有一例被判刑。
开枪的守墙士兵也因此受到了审判。的确,所有人都辩解说,他们是在执行上级命令。但是由于东德的法律也规定要尊重生命,这个理由不能成立。有一个著名的案子,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人权法院同样以东德法律规定驳回;再上诉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审理后也驳回,因为根据人权公约,只有当事人本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能剥夺他人生命,不能用国家安全的理由去杀人。
如果开枪的士兵能够证明,成长环境及所受教育让他对此法律完全无知,则可减轻惩罚。斯堪福根先生举例说,有一个士兵表示,在当兵之前他认为越墙者不该被杀,但当兵之后他只能执行命令。法官认为,该士兵属于明知故犯。
但是,倘若士兵或官员拒绝执行命令,他们的工作乃至生命不也面臨危险吗?两位检察官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再次重复了人权原则。我的理解是,既然你当初拿别人的生命换来(保住)了自己的利益,那么你现在也应该接受惩罚。
再回到枪口抬高的故事。这个故事赞扬的,是在极权恐怖之下的对抗策略。这种策略不会直接顶撞上级命令,而是在承认既存秩序之下“耍小聪明”,是在当下中国备受赞赏的民间智慧。德国的法官们对此不甚理解,他们念兹在兹的是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
我不想说这种中国人和德国人的思维差异,因为东德时代也有很多“民间智慧”,此乃强权恐惧下的“弱者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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