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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青少年未来成长的网络视听公共服务供给探析

时间:2024-06-19

☉王润珏 张 帆

一、我国网络视听服务发展与青少年用户的增长

(一)高速发展的网络视听服务

2005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首次将“在线影视”列为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的调查内容。根据CNNIC 发布的2009年、2011年、2012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截至2009年底,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2.4 亿,其中近4000 万用户在网上看视频,成为网络视频的独占用户。截至2011年12月,国内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3.25 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63.4%;2012年12月,中国网络视频用户已达3.72 亿,网民使用网络视频业务的比例上升至65.9%。到2021年末,我国网民总数10.32 亿。网络视频用户达9.75 亿;网络音乐用户7.29 亿。网络视频用户较2005年增长2401%。

用户的高速增长是以过去十余年间网络视听服务发展和变化作为支撑的,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一是内容结构多元化。网络视听内容数量、类型、形态迅速增长,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休闲娱乐需求,还能够提供知识内容。二是服务终端移动化。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从电脑端起步的网络视频服务迅速转向了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客户端,便利性、随身性大幅提高。三是内容清晰度提高。1080p、4K 等高清画质内容的引入带来更好的观看体验,也提高了网络视频服务对“大屏幕”终端的适配度。四是适应场景多样化。内容和终端的丰富使网络视频服务能够适应在不同场景中的个人或群体视频服务需求。五是服务供给品牌化。经过几轮市场洗牌,网络视频服务已由最初的分散竞争状态步入以爱奇艺、优酷、腾讯、央视频、芒果TV 为代表的大平台竞争时代。六是行业发展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从制度层面明确了行业的监管归属,并就服务主体资格、服务规范、运行规则等方面给出了明确要求。

(二)持续增长的青少年网民规模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青少年网民规模一直呈上升趋势。截至2021年末,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10.32 亿,青少年网民数量已达1.83 亿。2005年到2021年的16年间,网民数量增长了8.6 倍,青少年网民数量增长了10.2 倍,增速高于平均速度。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居家抗疫和“停课不停学”进一步推动了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的提高,城乡差异也进一步缩小。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1年7月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青少年互联网普及率达94.9%,较上年提高1.8 个百分点。城乡青少年互联网用户普及率分别为95%和94.7%,普及率差异缩小至0.3 个百分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青少年互联网普及率的提升主要源于小学生用户的增加。截至2020年末,小学生互联网使用率(92.1%)较上年(89.4%)提升了2.7 个百分点;而其他年龄段的学生使用率增长均低于1%。手机和平板电脑是青少年上网的主要设备,比例分别为92.2%和39.6%。其中,2020年平板电脑的使用比例提升明显,增幅达10.7%。

网络视听服务的移动化、多元化发展趋势,恰好与青少年用户数量和网络使用偏好形成耦合。《中国视听新媒体发展报告(2021)》指出,网民增长主体从青年群体向未成年人及50 岁以上的银发网民扩展,老年人和青少年是未来网络视听行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具体来看,2020年青少年使用较高的网络视听服务比例分别为听音乐64.8%、看短视频49.3%、看视频42.9%、看直播18.2%。按照青少年网民数量1.83 亿推算,各项应用的青少年用户规模分别达到听音乐1.19 亿、看短视频0.9 亿、看视频0.79 亿、看直播0.33 亿。

电子屏幕具有巨大的影响认知发展的作用,互联网带来了更多的感官刺激和主动参与。随着青少年网民特别是低龄青少年网民的增加,需要充分关注网络视听对青少年的影响,探索适应不同年龄段成长需求的网络视听服务内容和供给方式。

二、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思考

(一)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清朗网络环境

互联网作为青少年获取信息、交流意见的重要渠道,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主要阵地。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清朗网络环境已成为我国互联网发展和互联网治理的重要使命。2016年,***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因而,应正视网络空间在培育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要善于利用网络平台,不断创新网络宣传方式,发挥教化作用,引导善举,使青少年在网络空间中充分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滋养。

互联网空间内信息纷繁复杂,由于青少年自身尚不成熟,缺乏分辨力及自制力,这使得他们在使用互联网时存在着诸多潜在风险。为此,相关部门为营造良好的上网环境,有效解决网络生态中的突出问题,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2021年8月,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和游戏过度消费问题,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严格限制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并且不得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同年9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中央网信办于2021年7月启动“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大力整治网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乱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处罚力度。2021年11月,文旅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

(二)塑造有利于青少年发展的网络视听服务情境

美国学者沙依(K.Warner Schaie)将个人认知发展的第一阶段命名为获得阶段(acquisitive stage),包括整个儿童期和青春期。成年之前,主要的认知发展任务是信息获得,个体收集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未来的运用做储备。积极青少年发展(positive youth development)理论认为,所有青少年都具备积极成长和发展的潜能,只有当这种潜能与发展的环境资源整合起来,即个体与情境之间建立健康的支持性联合时才能促进个体的积极发展。基于我国国情、中西文化差异和教育实践等因素,林丹华和柴晓运等人将中国文化下青少年发展的内涵建构为健康、充分发展的青少年所具备的能力、品格、自我价值和联结等四方面的核心特征。基于此,能力、品格、自我价值和联结共同构成了青少年积极发展的系统,系统内各要素良性运作、协同发展,得以促成并实现青少年充分的、最优化发展。

上述理论研究表明,健康的成长情境将对青少年的积极成长和潜能发展发挥支持作用。青少年时期的信息储备和认知发展会对成年之后的行为模式产生直接影响。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深度发展,各种尺寸的电子屏幕已经成为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部分因素;屏幕与不同的视听内容成为青少年不同的成长情境,青少年的屏幕接触习惯(如使用过互联网、参与过在线学习)与接触到的内容,不仅直接影响他们的认知行为和认知内容,还进一步影响着青少年的社会成员关系(如线上的好友、在线学习中建构的师生/同学关系)等。

从长期来看,网络视听终端和技术的迭代(如声音识别、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导入)也将对视听内容和形式产生影响,并随着与物理环境的深度结合逐渐产生对教学方法、教育模式、教育内容乃至教育体制的影响。网络视听服务能否与青少年的成长产生积极互动,关系着青少年个体的成长,更关系着整个社会人口的成长与发展模式。因此,在我国不断加速的数字化发展的进程中,决不能将青少年简单地定义为网络视听服务的用户或潜在用户,有必要充分关注青少年积极成长的阶段性需求,对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公共供给模式与体系进行规划设计,对青少年的网络视听服务使用行为给予适当的引导和约束。

三、青少年网络视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探索

(一)“五位一体”的青少年网络视听公共服务模式

我国现有的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主要由网络视听企业提供。尽管行业主管部门多次对视听服务企业提出要求,但企业发展的商业逻辑和趋利性决定了他们提供的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供给必然是以获取收益为最终目标。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以公共性为基础原则、不以盈利为导向的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供给模式。考虑我国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和青少年发展客观需求,当前创新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模式需要扩充服务供给主体,将政府、广播电视机构、网络视听企业、专业院校与公益基金组织(NGO)纳入其中,协同多方力量,明确各主体责任,建立“五位一体”的青少年网络视听公共服务模式(参见图1)。

图1:“五位一体”的青少年网络视听公共服务模式

政府层面,主要做好青少年网络视听公共服务供给的顶层设计,将青少年网络视听公共服务纳入公共性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之中,设计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的多主体参与方式。为激发多主体服务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为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的引导性资金支持,同时,也可以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举措缓解各主体经营压力,促进主体服务积极性。

广播电视机构层面,应加强有关青少年网络视听内容生产能力的提升和专门化视听服务平台/频道建设,逐步成长为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的主体。例如: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可考虑将青少年视听内容服务作为单项,列入机构发展的总体规划,增加青少年节目研发、主持人储备、青少年专业电视频道和网络频道建设的资金、资源、人力投入。同时,广电机构还应更加主动地参与海外青少年视听内容的版权交易活动,从专业的角度把好引进内容的质量关。

网络视听企业层面,应将面向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与其他网络视听服务相区分,将其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部分进行重新定位与规划。在开设青少年浏览模式的同时,可基于网站、客户端等接入平台建构独立的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产品矩阵。此矩阵下,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产品供给以公共性为核心逻辑,受政府及公益性组织专项补贴,禁止商业内容植入,使之在公益性、公共性逻辑之下,以促进青少年积极成长为目标实现运行和发展。

专业院校层面,特别是师范类和传媒类专业院校,应做好青少年网络视听公共服务的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支持。例如:专业类院校应做好包括数字素养、网络视听服务使用特征与偏好等领域在内的青少年研究,并进一步针对青少年视听服务需求进行相应研究,制定出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的伦理标准、成长各阶段所需内容的供给标准,让学术研究与内容生产服务紧密结合。

公益基金组织(NGO)层面,可在资金与内容生产层面为青少年网络视听公共服务提供辅助支持。作为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非营利性组织,公益基金组织资金来源多元,将公益基金组织纳入青少年网络视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一方面能够带动多源资方联动,为青少年视听服务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拥有丰富青少年服务经验的国际公益组织(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参与内容生产,在青少年视听服务的生产与运营方面实现多方力量联动。

(二)现时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使用行为引导机制

1.“家长+技术”的传统限制逻辑

国内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使用行为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家长管控和技术限制两类举措。家长管控是基于线下的规制手段,家长通过限制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使用时长以达成行为规制。《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91.8%的家长对未成年人上网时长存在限制。技术限制则是各平台对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使用行为采取的线上规制手段,2019年3月28日,国家网信办指导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短视频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内置于短视频应用中,通过应用启动时的弹窗提示引导家长及青少年选择“青少年模式”,对青少年用户的使用时段、服务功能、在线时长和访问内容池进行限制。系统还通过地理位置判定、用户行为分析等技术手段筛选甄别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用户,并自动切换到“青少年模式”。

家长线下管控与线上青少年模式是以限制为核心关键词的传统管制手段,对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的青少年网络使用行为具有推进作用,但就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需求与供给现状而言,比起限制,引导是更合乎青少年未来发展逻辑的手段,我国青少年的网络视听服务使用行为引导机制也应实现从限制到引导的转向。

2.多主体合作的青少年网络视听消费行为引导机制

从长期来看,为完善青少年网络视听消费行为引导机制,应融合多元力量共创,建构起包括家长、学校与平台在内的多主体合作机制。

家长侧。作为青少年最直接、关系最密切的教育者与引导者,在预防青少年网络防沉迷层面以身作则,正当、适度使用网络视听服务,为青少年提供正面参考。在提升自身数字素养能力与培养意识的基础上,以自身行为引导青少年进行正向的内容筛选,树立正确价值观,提高青少年对视听内容的鉴别与判断能力。

学校侧。应将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使用行为的培养纳入教育体系、数字素养培养的内容之中,开设相应课程,提供基本性的、普遍性的价值引导,同时可以帮助青少年选择感兴趣的优质内容,或向青少年推荐教育类视听内容,使之成为教学辅助和补充手段,通过兴趣引导屏幕的教育功能使用。

平台侧。可发挥技术力量,净化青少年可能接触到的内容环境,减少青少年网络视听服务可使用时段与时长。例如: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要求,网络游戏企业需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与此同时,平台也可以增强针对内容筛选的管控。参考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视听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还应当主动关闭为青少年用户提供算法推荐的服务,提供更加细分化、便捷化的内容检索服务,以提高青少年和家长在内容选择时的主动性,减少同质化内容输出,防止青少年信息茧房的形成。

注释

①《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fzzx/qwfb/201004/t20100408_31156.htm;《2011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fzzx/qwfb/201205/t20120524_31115.htm;《2012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spbg/201306/t20130628_40562.htm;《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202/P020220318335949959545.pdf.

②《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202/P020220318335949959545.pdf.

③④⑤《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qsnbg/202107/P020210720571098696248.pdf.

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26日,第2 版。

⑦⑯《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9/01/content_5634661.htm.

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网,http://www.nwccw.gov.cn/2021-09/27/content_295436.htm.

⑨《中央网信办启动“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http://www.cac.gov.cn/2021-07/21/c_1628455293580107.htm.

⑩《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2/02/content_5655433.htm.

⑪〔美〕罗伯特·费尔德曼:《发展心理学》,苏彦捷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277 页。

⑫贾远娥、张晓贤:《青少年积极发展的新视角:意向性自我调节》,《心理研究》,2013年第2 期。

⑬林丹华等:《中国文化背景下积极青少年发展的结构与内涵—基于访谈的质性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 期。

⑭《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9/01/content_5634661.htm.

⑮《国家网信办组织网络短视频平台试点青少年防沉迷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http://www.cac.gov.cn/2019-03/28/c_1124293349.htm.

⑰《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http://www.cac.gov.cn/2022-01/04/c_16428946063642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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