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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形的翅膀》的社会视角

时间:2024-06-19

刘静然

摘要通过《隐形的翅膀》的社会视角,指出人类是多样性的集合体,残疾人是这个集合体中平等而生动的一分子。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然而,我们的社会却是一个为身体健全人设计的社会,对多数残疾人来说,这个世界充满了障碍。为此:明确残疾人残疾的客观性,确立平等观念;确立残疾人权利主体地位,落实实质正义。构筑科学合理的残疾人权利保护制度,为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回归社会主流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就凸现意义。

关键词残疾人权利;平等;主体地位;和谐

《隐形的翅膀》这部电影无论从哪一角度理解、欣赏都讲述了一个令人思考与感动的故事。影片创作者也意图通过这一题材,宣扬残疾青年自强不息的精神,激励全国几亿青少年:人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享受着富裕和安宁的同时,应该怎样面对人生的逆境和挫折?看看志华,想想自己:怎样才能做到逆境中不消极沉沦,顺境中更清醒顽强?怎样才能拥有一颗健全的心灵,面对困难,自强不息?

但是从社会角度不得不让人做另一番理解:残疾人在生存与发展中比正常人承受更多的压力与艰辛是否正当?社会是否应为其提供公平与无障碍的环境?

人类是多样性的集合体,残疾人是这个集合体中平等而生动的一分子。准确地说,自有人类,就有残疾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然而,我们的社会却是一个为身体健全人设计的社会,对多数残疾人来说,这个世界充满了障碍:社会没有为残疾人提供同等的生存、发展空间,没有为残疾人提供他们能够与外界沟通的机会和条件,残疾人出行更是举步维艰,而残疾人即便突破种种困难,走进社会,参与社会生活时,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却依然处处可见。且这种偏见和歧视不是偶然的、片面的,而是长期的、普遍的,甚至一定程度上是根深蒂固的。残疾人的人权往往遭到忽视甚至否认,侵害残疾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科技最发达的国家,残疾人选举权的行使,也仍会受到最根本性的侵犯。例如,在美国2000年大选中,至少在十八个州,存在着残疾人进不了投票点、选票难以辨识,以及在投票过程中缺乏保密性和独立性等问题。可见,重视对残疾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确实是一个带有全球色彩的普遍问题。

就我国而言,目前全国共有8296万多残疾人,已实现就业的2266万人,其中城镇残疾人就业463万人,农村就业1803万人,目前有858万有劳动能力就业或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有关资料显示,在全国数十个大城市中,广州、北京、上海、天津的残疾人就业率最高,达85%以上,但主要集中于个体行业。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是残疾人的利益通过法律形式的确认。权利本质上就是一种由法律保护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残疾人人权方面做出巨大努力,《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各地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优惠残疾人政策等,都是对残疾人利益的特殊保障,但是残疾人的权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志华一家的遭遇还时有发生,这与我国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很不协调。究其原因,不止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制度设计和操作运行方面的缺失,更重要的是观念的因素。

一、维护残疾人权力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1.明确残疾人残疾的客观性,确立平等观念

残疾人的残疾不是因为残疾人的身体缺陷造成的,而是因为社会为他们所提供的条件还不够。既然残疾人的残疾是人类文明和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理应由全社会来承担。残疾人问题是全社会理当担负的义不容辞的义务。社会对残疾人的排斥和隔离也并非残疾本身所致,而更多的是由排斥残疾人的决定所造成的。例如道路和建筑物存在的障碍使残疾人无法走出家门,信息沟通上的障碍使残疾人无法参与社会生活,如果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人一样创造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需要的不仅仅是“武力”,而更多地需要“智力”,而许多残疾人的智力水平与其他人并无差异,他们也一样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平等的权利主体。

2.确立残疾人权利主体地位,落实实质正义

残疾人不是救济的对象,而是权利的主体。残疾人作为社会主体当然享有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残疾人不仅是社会的参与者,更应当是各种权利的享有者,残疾人是权利主体,国家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教育、就业、选举、交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途径和措施。立法不仅不能歧视残疾人,而且应当赋予残疾人更多的“特殊”权利,这些特殊权利的赋予不能视为对其他人的一种歧视。不仅如此,残疾人对与已有关的各种立法、政策制定都应当参与,不能仅仅由其他人来决定残疾人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残疾人群体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而残疾人权利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助于残疾人境遇的实质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

3.构筑科学合理的残疾人权利保护制度

为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回归社会主流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残疾人的解放是最终实现残疾人的全面而自由地发展。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残疾人自身的努力,更离不开残疾人权利保护的制度构筑。而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根本性的体现在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这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艰难却极具历史意义。

二、维护残疾人权力的历史意义

1.残疾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残疾人个体而言,有利于残疾人境况的彻底改善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人们不仅有生理、安全、归属的要求,而且有受人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尊重是对一个人价值的承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希望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希望凭借自己的知识与能力获得他人和社会的承认。这一点对残疾人来说尤其重要。单纯的给予残疾人人道主义的同情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解除残疾人自身及其家庭的心理压力,调整其因残疾而产生的社会心理失衡。这种失衡得到调整,必然会给残疾人及其家庭带来自强不息的动力,使残疾人的生活发生主观方面的变化,从而在自身方面渐融于社会。

2.残疾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社会整体而言,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残疾和残疾人的认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首先,在揭示残疾产生和存在的原因的同时,揭示了残疾在人类发展进程中所作的贡献,即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使人们重新对人的身体缺陷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丰富其对人的本质、人的发展的认识。其次,对残疾人尊严和权利的法律确认,为残疾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思想上和制度上的保证。有助于残疾人与健全人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排除残疾人就业、教育、社交、生活等方面的障碍,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再次,现代管理学有一个很著名的“木桶理论”:一只沿口不齐的木桶,其盛水量的多少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高度。社会发展中残疾人就是最短的木板,其境遇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与否的标志,发展残疾人事业,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

《非诚勿扰》片中有句话;21世纪什么最贵——和谐。而残疾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正是社会和谐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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