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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价值与环境权之辨

时间:2024-06-19

代 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201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希望个别驻华领事馆尊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发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气质量信息。”[1]美国使馆则旋即回应:美方将继续发布此类信息,“如果中国也发布美国城市的空气质量数据,美国不会反对”。[2]中美这一来一回的短兵相接、刀光剑影,犹如平地惊雷,引发了民间的广泛热议,也使得天天对环境忧心忡忡的人们发现: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这看似是环保领域、国家内部的问题,俨然变成了中美两个大国摊开牌面、正面交锋的博弈和较量。人们在期待生活环境不断改善、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思考这一事件发酵背后的深层次理论根基:美国大使馆是否有权自行公布PM 2.5?想要回答这一个问题,就要涉及到一个更为本源的问题:环境权是否有普世价值?

一 四种普世价值观及其对立

环境权是一项人权,这可以从以下文献中得到证明: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宣布:“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1972年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等等。

然而,环境权是否具有普世性则有待探讨。在此,必须首先明确普世性的含义。

(一)普世价值的内涵

关于“普世”的定义有多种版本,根据1948年联合国《统一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DHR),“普世”是指“可以适用于全人类而无论种族、宗教、文化和国别限制的知识、系统或法律。”①参见 Jasdev Singh Rai,Celia Thorheim,Amarbayasgalan Dorjderem and Darryl Macer.Universalism and Ethical Values for the Environment,Ethics and Climate Change in Asia and the Pacific(ECCAP)Project Working Group 1 Report,published by UNESCO Bangkok,P.2.依据阿达曼提亚·波利斯(Adamantia Polllis)以及彼得·斯盖布(Peter Schwab)的理论,普世价值有以下几个来源:宗教(religious)、思想意识(ideological)以及政治(political)。[3]普世价值的第一个来源是宗教,人们信仰的上帝只有一个,而上帝发布统一的指令以便圣徒执行。第二个来源是思想意识,包括认识论(epistemology)和伦理观(ethics)。在刚刚过去的两个世纪里,由于科学知识和逻辑学的进步,人们在思想领域达成了很多一致观点,使科学理性(scientific model of rationality)具有文化中立性(culturally neutral)。[4]第三个来源是政治和经济的力量,经济的全球化使得行政管理趋同化。

(二)四种普世价值观

1.亚布拉罕(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普世价值观

上帝将普世价值藉由《旧约全书》这样一个媒介散播到大地,并由摩西、诺亚等人广泛传播。由于有关先知的论述不同,信徒便分化成各个教派,也产生了几个世纪以来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对《旧约全书》不同解释的纷争。[5]因此,《旧约全书》所传递的神性具有普世价值。

2.启蒙时代普世价值观

在启蒙时代,认识论的传播媒介不再是上帝的代理人,而是实实在在的人类理性,人类通过理性架构分辨不同价值的体系。②参见 Richard Dwakins.The God Delusion.London,Bantam Books,2006.因此,启蒙时代具有普世价值的是理性、科学和知识。

3.印度普世价值观

印度普世价值观与印度教义密切相关,认为确实有一组基本的普遍通用真理,例如忍让、施舍等,但是人类是不能通过个体或群体的努力达到的。由于主观和直觉先天存在于人类的认知系统,因此,人们对上述普世价值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

4.儒家的普世价值观

儒家的普世价值观是在处理个人与政府、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庭、个人与个人的相互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其核心是道德,这些道德具有诚实、正义、同情的秉性。同时,儒家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追求天人合人。相较于以上三种价值观,儒家思想具有鲜明的特色:首先,其理论并不依赖上帝或任何超自然元素,这留给个人广泛的自由去追随自己愿意相信的各种理论。其次,儒家思想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自然而非上帝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道理。

(三)四种价值观的比较

分析以上四种普世价值观可以发现,各种价值观的理论基础可以说南辕北辙,缺乏统一性。四种价值观无法吸收或同化彼此,更无法建立起统一的价值观体系。其差异首先表现在价值观是否以上帝为基础。亚布拉罕价值观以上帝为价值观的唯一来源,而印度普世价值观虽然并没有明确指出,但是超自然因素仍然在价值观的理论中扮演举足轻重的作用。启蒙时代思想和儒家思想则摒弃了上帝的超自然力量。其次各种价值观的差异表现在人在价值观体系的作用上。启蒙时代思想和儒家思想认为人的个体可以在普世价值观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起到主观能动作用,而其他两种价值观则认为人只不过是被动的受到超自然力量控制的个体。再次,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分立使得普世价值观形成对立。比如在社会福利领域,在社会主义国家,当国家收取一定税赋后,政府应该给予生活困难的人以一定的生存条件,比如住所、食物或机会。而资本主义恰恰相反,认为福利使得人们更加依赖国家,缺少工作动力,对经济是种削弱。个人慈善和最低减少国家的干预才是保护社会弱者、建立福利社会的根本。[6]

二 环境权普世价值的四种学说

根据马瑟(Macer)的理论,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可以分为四大类: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c)、自然中心主义(biocentric)、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c) 以及宇宙中心主义(cosmocentric)。[7]下文将分别论述。

(一)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是地球、太阳系甚至是宇宙的中心。任何宇宙中非人类的事物都是人类可以获取价值的工具。[8]人类中心主义与亚布拉罕普世价值观一脉相承,构成了西方社会对于人类认知的基本理论。人类中心主义是建立在人类理解自然、利用自然价值的强大自信基础上,但同时由于过于冷血,对于环境污染、物种消失和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持理所当然态度而为人们诟病。

(二)自然中心主义

自然中心主义认为人类仅仅是无数生命种类的一种存在形式,相较于其他生物而言并没有对地球有更大的贡献。这是印度普世价值观所持有的一种认识。自然中心主义或是认为人类过于渺小以至于不能理解纷繁复杂的自然,或是认为人类由于依赖其他物种而对其他物种负有责任。

(三)生态中心主义

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一切的有机物和无机物,而不是单单某一种物种是一切存在的来源,因此要求人们要敬畏自然,禁止过度蚕食环境,因为生态界会对破坏自然的人施以报复。日本的某些地区和印度持有该价值观。[9]

(四)宇宙中心主义

宇宙中心主义认为地球仅仅是太阳系的一个行星,而太阳系无非是浩瀚宇宙的一粒尘埃。太阳系是一个经过出生、发展、死亡的循环系统。宇宙中心主义盛行于俄罗斯。

上述的四种价值观适用的区域不尽相同,因此也具有各自独特的内涵: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类置于宇宙的中心,与亚布拉罕和启蒙时代普世价值观一脉相承。而东方社会,无论是印度还是中国,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都更加注重自然和生态等因素,由此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宇宙中心主义也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生根发芽。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由于方法、观点和传统的不同,人类在保护自然过程中依据的普世价值观也出现了分化,无法调和。

三 国际公约视角下的环境权普世价值

国际公约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联合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各个会员国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诸多重要的原则和理论也可以从联合国的文件中得到推衍。此外,由于联合国的特殊性质,能被纳入联合国公约的观点应该具有一定的普世性。于是,下文将会通过观察与环境权有关的四个联合国国际性公约,试图找寻环境权的普世价值。

(一)《统一人权宣言》

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1948年联合国《统一人权宣言》用30个条文为世界上的所有国家和人民提供了人权的统一范本和标准。不过,一些国家,如伊朗,鉴于宣言中世俗化了基督教和犹太教的价值,从而对宣言投了否决票;南亚和东南亚国家则对宣言中将个人权利凌驾于集体权利之上表达了忧虑;中国也对作为宣言基础的个人人权做了批评。[10]

发生上述分歧与这些国家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息息相关:欧洲国家为反对君主制的统治,维护个人权利,三权分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是人们为了强调个人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水到渠成之物。南亚国家则认为君主的权利来源于达摩,个人应该对达摩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这是南亚国家的文化传承。[11]伊斯兰国家规定人们要遵从上帝而不是君主的旨意,因此君主的权力常常受到宗教的制约。

(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开篇明文规定:“文化和自然遗产作为全人类共有的遗产和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公约引入了至关重要的概念“人类共同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humankind),这使得公约得以利用这一利器跨国界地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人类共同遗产”的概念也被引入了利用和共享自然资源领域,因为自然领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应被少数几个国家剥夺。[12]

但是“人类共同遗产”的实现并非一帆风顺,受到各个国家主权的限制。比如北极的归属,就有诸多国家利用接壤优势,否认北极是人类的共同财产。

(三)《联合国环境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联合国环境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是在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上达成的,旨在“减少因温室气体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地球环境的破坏。”①UNFCCC Article 2.该协议创造性地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根据其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作出了不同规定。②协议第3条规定:发达国家应该在温室气体的减排过程中发挥先锋作用,承担主要义务。但是该协议有一个重大缺陷:“根据本协议和联合国宪章,各个国家有权利自行决定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这无异于极大的削弱了协议的适用性,并且使得协议的实施成为具文。

(四)《地球宪章》

1994年的《地球宪章》(The Earth Charter)规定了五个保护地球的原则,适用于各个会员国:第一个原则是尊重自然:人们应保护地球的多样性,应当认识到所有的生物都是独立的个体,每个物种都是异常珍贵的,而无论它们对人类的价值;①《地球宪章》第2条第6段。第二个原则是普世人权和民主:人们应该享有自由、充分发展自我的权利;②《地球宪章》第1条第3段。第三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正义权利;③《地球宪章》第3条第12段。第四个原则是和平权;④《地球宪章》第4条第16段。第五个原则则是要共同承担义务:每个人都要为人类的大家庭和全部生态世界的存续发展承担共同义务。⑤《地球宪章》第5条。

虽然《地球宪章》为人类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普适性的原则,看起来一切都是那么美好。但是由于宪章是站在亚布拉罕价值观的视角,遭到了包括中国、非洲和美国原住民等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

上述四个国际公约均对环境权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论述,有的基础抽象,有的则微观详尽。鉴于这些文件是联合国的官方文件,对所有国家的所有居民均具有普适性,可以认为这些文件的条文和旨意构成了环境权的普世价值。但是,一旦仔细审视和分析这四个国际公约,人们就会遗憾的发现公约里规定的环境权普世价值在现实的实施中总是遇到了重重阻碍;想要畅通无阻的让某一个环境权成为普世价值,实在是充满困难。由此,环境权普世价值的存在性也被烙上了大大的问号。

四 环境权的普世性悖论

在不同时间、空间和不同的社会条件、个体条件下,环境权是大不相同的,人类社会没有整齐划一的环境权,即没有普世性的环境权。

首先,环境权具有历史性、地域性。环境权不是自古就有的,其产生至今也只有50年的历史。在这50年的历史中,环境权在不断发展变化。个体所享有的环境权也是与其所在地域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各地域的环境状况不同,对其享有环境权是有影响的。个体对环境的要求是不同的,甲地良好的环境却未必适宜于乙地的人居住。环境具有地域性,环境权亦具有地域性。

其次,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差异性。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的认识水平,会产生不同的环境权。在环境权的主体上,有所谓的全人类环境权、国家的环境权、自然人的环境权、后代人的环境权,甚至生命体的环境权等。在环境权的内容上,有所谓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利用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国家的环境主权、环境信息知悉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救济权等。在环境权的客体上,有所谓环境、自然资源、全人类、当代人等。

再欠,环境权的实现具有差异性。环境权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域,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让人们过上富足的生活已经不是国家和社会的首要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权的实现要求更高,能够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和浓度被控制得更为严格。而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域,人民甚至都吃不饱饭,穿不暖衣,在这种情况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使人们过上富足的生活是第一需要。这时候,就应当适当放宽向环境排放污染的总量和浓度,环境权的实现难度比较小。

最后,环境权的享有具有个体性。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包括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级逐次递增,依次是: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人对环境的需求也可以分为上述五个层次。每个人都会根据自身不同的情况,对环境提出不同的需求,因此,环境权的享有也具有个体性。

结论

亚布拉罕、启蒙时代、印度和儒家这四种普世价值观在各自的适用地域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每一种价值观都无法在世界范围具有独占优先性。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立更使得普世价值无法调合。因此,单从普世价值观的内涵来判断,不存在所谓的普世价值。环境权的普世价值的四种学说: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宇宙中心主义,同样是说各说各话,南辕北辙,无法使得环境权的普世价值自圆其说。放眼联合国有关环境权的国际公约,纵然规定了琳琅满目的普世价值,但是由于主权、宗教以及法典本身(如《联合国环境变化框架协议》自身条文削弱了公约的执行力)的原因,几乎使得环境权普世价值的有效性消弭殆尽。从环境权本身来讲,环境权具有历史性、地域性和多方面的差异性。因此,环境权没有普世性价值。

正是由于环境权缺乏普世价值,世界上没有通行的环境权标准,美国才不能藉由环境问题干涉中国主权,才不能以美国的环境权标准来评判中国的环境指标,才不能强词夺理的“以欢迎中国去美国监控环境为理由”来无理反驳中国的正当诉求!

[1]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于2012年6月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就环境质量状况等方面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实录)[N/OL].(2012 -06 -05)[2012 -09 -06].http://news.cntv.cn/china/20120605/108437.shtml.

[2] 美方:不会反对中国公布美国城市空气质量[N/OL].(2012-06-06) [2012-09-06].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2/06/06/014491852.shtml.

[3] Hilde Hey.Human Rights:New Perspective,New Realities[M].London:Bounder,2000:259.

[4] Pollis,Adamantia ,Peter Schwab.Human Rights:Cultural and Ideological Perspectives[M].New York:Praeger,19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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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acer D.R.J.,Asada Y.,Tsuzuki M.,Akiyama S.,Macer N.Y.Bioethics in High Sschools in Australia,New Zealand and Japan[M].Christchurch:Eubios Ethics Institute,1996:120.

[8] Palmer,Clare.An Overview of Environmental Ethics,Environmental Ethics[M].UK:Blackwell Publishers Ltd.,2003:15 -37.

[9] Singh L.J.,Singh N.B.,Gupta A..Environmental Ethics in the Culture of Meeteis from North East India[C]//Song S.Y.,Koo Y.M.,Macer,D.R.J.Asian Bioethics in the 21st Century.Christchurch:N.Z.,Eubios Ethics Institute,320 -326.

[10] 徐显明.人权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2.

[11] Baird,Roberts.Religion and Law in Independent India[M].New Delhi:Manohar Publishers,2005:10.

[12] Toyner,Christopher C..Legal Implications of the Concept of 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J].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35(1):190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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