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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仪式观视阈下电影《黄克功案件》的法律传播效应与当代价值

时间:2024-06-19

施发笔

(江苏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31)

一、引言

前史体裁电影《黄克功案件》于2014 年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在国内上映。影片根据真实历史事件改编。1937 年10 月,全面抗战之际,抗日军政大学黄克功因逼婚而枪杀投奔延安的16 岁革命青年刘茜。黄克功是战斗功臣,与毛泽东等领导人有很深的感情,因此,如何审判黄克功在当时引发了较多关注。电影正是以陕甘宁边区的这一审判为主线,实现了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创新和突破。正如导演王兴东、王浙滨所言:“电影《黄克功案件》在第一个国家‘宪法日’里首映,成为普及宪法难忘的记忆。为创作这部电影我们历时9 年,终于在这个神圣的日子,表达了我们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心。”[1]影片充分考虑到当时陕北农民的文化背景,即他们认同传统法律文化中“人命关天”“杀人偿命”“弱势同情”等思想观念,而这些又与我党在特定时期重视人的法律权利和强调实事求是的审判程序相一致,在此基础上,艺术再现精彩的审判过程,彰显法律传播效应,显示出当代价值。其效应与价值,以传播仪式观加以考察,则更见其深度与广度。

二、仪式、信仰与传播仪式观

仪式(Rite)的本初语义指的是某种典礼的形式,含有宗教的、祭祀的、神圣的内容并带有某种神秘的力量。解释人类学大师克利福德·格尔兹认为“仪式是一种文化表演”,他把宗教仪式看作是宗教表演,并从仪式的表演角度解释了仪式表现宗教和塑造信仰的实质[2]。

信仰和仪式,作为宗教的两个基本范畴,有密切的相关性。如果没有仪式,则信仰传播失去基本的外在形式与内容载体,反之,如果没有信仰,则仪式失去神圣的、约束人们心理的力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的群体性仪式相对式微,而新的仪式——媒介仪式越来越流行。媒介仪式的产生既扩展了仪式的传播场域,又延长了仪式的传播时间,从而逐渐获得现当代社会的“重磅仪式”地位。英国传播学者柯尔迪曾概括了媒介仪式的三种形式:“媒介主要以记录者的角色展现原始的仪式程序、仪式内容、仪式氛围;媒介通过策划仪式性节目,继承和传播仪式的神圣性;媒介本身成为仪式与庆典。”[3-4]因此,信仰不再仅仅依赖于仪式,更多的是依赖于媒介仪式而宣传、确立和巩固。

汉语中,现代传播学中的“传播”一词译自英语“communication”,其含义主要指对信息的传递、接受和反馈,其中信息的传递是根本目的。大众传播时代,哈罗德·拉斯韦尔、西多尼·罗杰森等经典的“魔弹论”越来越受到挑战,受众的主体性地位不得不引起传播者的高度重视。美国文化研究家、传播学研究家詹姆斯·凯瑞受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传播思想和理论的深刻启发,将传播区分为传播传递观和传播仪式观两类。传播传递观的核心在于强调对信息的传递(或传输、发送)、交流和分享(或共享),侧重于信息在空间上的扩散和对一定距离内的人的控制。传播仪式观由凯瑞于1975年在《传播的文化研究取向》一文中首次提出,它不同于传统的传播传递观,也不同于仪式传播(侧重于关注仪式本身的表达和传播及其展演过程中的交流与互动),传播仪式观的实质是一种仪式化的传播,即将仪式作为媒介传播的隐喻,它虽与仪式传播有所联系,但亦有颇多相异。其核心在于共性、共享信仰、团体、联合等语义,侧重于信息在时间上对一个社会的维系,其本质是把媒介作为一种仪式活动。或者说,“传播的仪式观强调的是在‘共同的场域’内,受众经由集体参与而共享信仰、体验情感的历时性模式”[5]。凯瑞认为,作为“传播的起源及最高境界”的仪式观,“并不是指智力信息的传递,而是建构并维系一个有秩序、有意义、能够用来支配和容纳人类行为的文化世界”[6]7。

传播仪式观“是一种看待和研究传播的视角和出发点,是以历史的文化的视觉(角)研究人类的传播行为,……凯瑞以‘仪式’为隐喻为传播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文化视野,在更为本质的意义上揭示了传播的本质”[7]。在仪式传播观看来,讯息的接收者和传播者共处于一种“主体间性”的平等地位,讯息不再是仅仅通过单方的传递来连接,而是通过双方的共同参与、体验来判断、建构、解释和认同。传播仪式观下的传播,其意旨并不在于信息本身及其传递、获取与反馈,而在于通过把讯息转换成一种具有神圣典礼性质的媒介仪式,以一种特定的“团体或共同的身份”把受众凝聚起来,以与受众共同享用某种信仰、信念、价值观或文化追求。

三、传播仪式观下《黄克功案件》的法律传播效应

(一)法律信仰传播的共同体构建

黄克功案件发生后,边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审判庭庭长雷经天决定进行民主公开审判,并组成由五人参加的代表不同团体的合议庭,把审判作为一个仪式。而影片所展示的则很显然已不是原仪式,而是仪式化了的镜头,目的不是再现当时的场景,而是借此表达一种法律信仰,影片实际完成的是法律信仰传播共同体的构建。“传播的仪式观中的传播不是指一种信息或者影响的行为,而是共同信仰的创造、表征和庆典。”[6]28

(二)法律信仰传播场域的设定

将黄克功案件交给边区法院审理,而不是由部队来处理,本身就是对法律信仰的表达。公开审判黄克功的场所设在陕北公学的操场上,作为一种大众仪式,为法律信仰的表达与共享提供了一个神圣场域。这种场域“将境遇、背景各不相同的个体和家庭结合在一个结合体中,在这个集体中,人们形成了强烈的相互认同,获取基本的意义,并找到了情感的满足”[8]。在这一场域中,不仅黄克功本人、法官、检察官,而且还有延安的一些妇女、老人、战士一同参与,当然影片更重要的目的是要观众也一同参与进去,共同关注、分析、判断、裁决。合议庭最后一致通过了黄克功的死刑判决,给观众以震撼,即传递给观众法律神圣、平等的理念以及一个政党对法律的基本态度,表达出对法律信仰的共识。

(三)“青天”文化的认同与弘扬

“铁面无私”是中国历代百姓对清官的希冀和赞扬,清官往往被誉为“青天”。雷经天通过先判自己三次死刑而按手印同意判处黄克功死刑:放弃优待红军高人一等的旧法令,即是判处自己想维护红军荣誉狭隘偏见的死刑;判自己救命恩人死刑,就是判自己感情用事的死刑;解除等待上司意见、唯上而定惟命是从的思想,即是判处自己不愿独立审判,怕承担责任的死刑。判自己三次死刑,实质是对“铁面无私”精神的传播与认同,是对“青天”文化的认同与弘扬,意在进行文化传播。

四、《黄克功案件》仪式化法律传播的当代价值

(一)情理法冲突、权衡与取舍的正态文化传播

影片中存在情理法的较量。于情,黄克功救过雷经天的命,是雷经天的救命恩人,是陪审员之一的刘兴国的战友。于理,黄克功十六岁跟着毛主席、贺子珍上井冈山,然后从井冈山到瑞金,从长征到延安,十年的老革命,满身都是伤疤,战功赫赫。他本人要求不要死在法庭上,而要死在战场上。战士们也有呼声:“戴罪立功,战场杀敌。”而且,在战争时期像黄克功这样的曾经勇冠三军的将领可能会获得特赦,这些都指向了宽大处理,雷经天为黄克功准备了一匹快马就是信号。但影片表现的是,功过不能相抵,法大于情、大于理。但影片又并非不讲情,雷经天用姜汤为黄克功搓澡,刘兴国为黄克功据理力争,讲的都是战友情。也并非不讲理,让操场上的人们充分发表意见,就是要听大家心中的理。当然,最大的理,可以从毛泽东同志给雷经天的信看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影片在情理法冲突中,进行权衡与取舍,突显法律的神圣、威严与公平,最终法律战胜了情理,实现了正态文化传播,表现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情的“青天”文化的认同。

(二)法治意识的传播

1.证据意识的传播。黄克功称自己是枪走火误杀了刘茜,法庭调查的中心问题是,黄克功的枪是怎么走火打死刘茜的?正如雷经天所言:“不要分析,要证据。”但从目前的尸体化验结果和弹道分析无法证明黄克功是有意杀害刘茜的。检察官胡耀邦坚持法律面前只讲事实、证据,于是在河边寻找出证据:一是发现黄克功的口琴,这是黄克功在场的证明;二是发现第二枚弹壳,这是黄克功开了第二枪而不是枪走火的证明。刘茜两处中枪,其中头上致命的一枪是第二枪。这与今天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要求完全吻合(在公审大会上,也询问黄克功本人是否承认枪杀刘茜的事实,获得了黄克功承认的口供),亦与当前破除以前的“侦查中心主义”的弊端,力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是对公安机关证据的确认而不是审查的倾向,确立“以审判为中心”(重证据,便合法取证)的理念完全吻合。

2.判刑的法律依据传播。刘兴国之所以不同意判黄克功死刑,不仅是因为黄克功是他的战友,而且他认为,按1934 年4 月8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农分子犯罪比有同等犯罪行为者的地主资产阶级分子应酌情减轻处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应照此条令的各项规定减轻处罚”,应当对黄克功减轻处罚。但当时正处国共合作期间,共产党所面对的不仅仅是自己,而是全中国全世界,陕甘宁边区是我党的一个崭新的舞台,如何处理这一案件,世界在关注,国民党在刻意关注,并想借此大加宣传。美国记者安娜建议毛泽东将此案交给共产国际处理,毛泽东说:“现在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不是小孩子了,我们既然可以对付外强,也可以善处自己,既然国民党想宣传这件事情,我们就一定奉陪到底,我也要让全天下的人都知道,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如何依法审理自己犯了错误的党员。”所以,对于旧法,特别是存在一些在特定背景下规定的优待红军的旧法,理当不予采纳。而按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杀人者处以死刑”,按1932年的中国工农红军刑法草案以故杀同志罪判以死刑。当前,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影片传播的法治文化价值是,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立良法的步伐,另一方面,要强化按法办事的意识。

3.法律程序传播。在当时的延安这一特定环境下,我党从稚嫩走向成熟并从局部执政转到全国执政,其重要标志是有一套严肃的司法系统和严格的审判程序,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正、平等的法律意义在今天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毛泽东不参加公审大会,实施了回避,而且不包庇、不特赦,也再次体现了平等、公正。雷经天作为“民主、爱国、平等”的代言人,最终完成了“民主、爱国、平等”的价值观传播。黄克功被执行死刑以后,毛泽东在一次抗大的聚会上评论道:“这叫做否定之否定。黄克功一颗子弹否定了刘茜,违反了政策,破坏了群众影响,我们一颗子弹,又否定了黄克功,坚持了政策,挽回了群众影响。”毛泽东所说的“政策”,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公正,影片正是传播了这种公正,这是赢得老百姓支持、拥护的基础。这对于当今建构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审关系,具有启发意义和支持作用。

(三)时代价值观的传播与确认

1.充分尊重人权的价值观传播。影片中雷经天两次提到,作为法庭庭长“不是一碗水端平,而是两碗水都要端平”,强调对双方人权的尊重。当毛泽东问及“为什么要把黄克功的信交给我?”雷经天回答:“军人有申请特赦的权利,战争期间,军事统帅有特赦权。”事实上,蒋介石便特赦了杀死自己老婆的大将张钟麟(后改名为张灵甫),黄克功本人也要求特赦,以使他能够上前线抗日杀敌,他也表达了宁愿死在前线的立场和态度。当检察官问及为什么要把黄克功的信交给主席,把主席也牵连进来时,雷经天再次强调说:“黄克功是军人,战争期间申请赦免是他的权利。”并在公审前一天告诉黄克功:“明天公审你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法律将最终决定你自己的命运。”雷经天作为当事人权利的代言人,传播并强调了尊重每个人的权利的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

2.民主、爱国、平等、公正的价值观传播。仪式的作用并非提供信息本身,而是一种确认与强化,仪式化传播的作用也并非仅仅交流与反馈信息,而是重在展示与加强特定的世界观与价值观。影片说明了之所以采取民主公审的原因在于,当时,边区的法院刚成立不久,法律不健全,所以有必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实际上是传播了“民主”的价值观。代表部队一方的刘兴国最终也由当初不同意判处黄克功死刑转变为同意并按了手印,这是因为他认同了共产党不搞“官贵民贱”,否则,“将来年轻人谁会来参加革命,不判黄克功死刑,就是判了我们未来的死刑”的立场,认可了“不能让老百姓像骂国民党特权腐败一样骂我们”的理性观点。显然这是个人感情服从了国家大局,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一切,这是对“爱国”这一核心价值的确认。面对“刘茜的命抵得上黄克功的命吗?黄克功杀了多少敌人?将来能杀多少敌人?在这方面,十个、二十个刘茜恐怕也不能比”的发问,雷经天坚决认为:“许多方面的确无法平等,但在法律这架天平上必须平等,这就是人民法律的意义。”

五、结语

黄克功案件的判决在陕北公学操场上构成特定的传播场域,将不同方面的人组合在一起,展现公众的意见(包括毛泽东同志的意见),形成共识,完成法律信仰传播的共同体构建。黄克功不仅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而且欺骗组织,隐瞒故意枪杀刘茜的事实,判处其死刑,不仅符合当时人们的心理需求和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也符合当代人的心理需求和时代发展需要。既符合传统的杀人偿命的传统逻辑,也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与新法律完善、发展的趋势。显然影片的旨趣并非商业功利,而是一种庄严神圣肃穆的宣誓和信仰的宣称及价值观的确认,实现共享信仰、传播法治文化和时代价值观的目的。

从传播仪式观视角来看,影片主旨不在于传递当时的法律理念,而在于引发观众对当下的法治、文化和价值观的思考。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立良法,达到有法可依,实现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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