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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转刑”案件成因及防范机制研究——基于L 市D 区137 起案件的实证分析

时间:2024-06-19

沈智婉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水平提升等现实因素,我国社会矛盾变得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其中“民转刑”案件的频发便是社会交往中人际矛盾升级恶化的典型体现。“民转刑”案件并不是一个法律明文规定的术语,其在实践中是指由于民事纠纷恶化进而转变为刑事犯罪的案件类型。在“民转刑”案件中,加害人往往通过对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侵害来达到解恨、报仇等目的,直接危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城市的公共安全。由于“民转刑”案件自纠纷产生到犯罪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过程,这就意味着能够通过阻断其向犯罪转变的条件而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加深对“民转刑”案件的剖析并及时构建起预防体系,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本文以L 市D 区2017—2019 年发生的137起“民转刑”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特征及成因,探讨预防体系的构建。

一、L 市D 区“民转刑”案件发案现状及特征

(一)犯罪诱因集中,以琐事纠纷为主

在笔者梳理的137 起案件中,51 起为日常琐事纠纷,占比最高,达39%;其次为情感纠纷21起,借贷纠纷20 起,商事纠纷14 起,邻里纠纷11起,同事纠纷8 起,土地、劳务、官民等其他纠纷共9 起。详见图1。一些被告人正面临生活压力,加之缺乏控制情绪的能力,任何小事都能成为其以武力解决问题的导火索。在51 起日常琐事纠纷中,汽车交会、电动车碰撞、取快递不顺利、杂物清理等等小事都是引发纠纷的诱因。或是因被害人有错在先,或是因某一方先做出了挑衅行为,或是恶语相向语气恶劣,导致一起十分常见的民事纠纷恶化为了不必要的刑事犯罪。而较近的物理、心理距离也意味着夫妻情侣间、邻里间、同事间容易跨越边界、产生矛盾,进而引发纠纷。

(二)犯罪主体以低学历中青年为主,且共同犯罪和前科犯占比大

1.被告人年龄集中,以男性为主

在137 起“民转刑”案件中,涉案人员共200人,20~50 岁男性为犯罪的主要群体。其中30~40 岁的有65 人,占比最高,达到32%;41~50 岁有50 人,占比25%;21~30 岁有49 人,占比25%;其他年龄段的犯罪人数较少,共占比16%。详见图2。性别比例差距悬殊,在200 名被告人中,女性仅有13 人,占比7%。20~50 岁的群体相较20 岁以下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或60 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来说,更容易激动、亢奋,社会关系相对也更加复杂,在人际交往中自然更容易触发矛盾。而男性相较于女性而言拥有更大的身体力量,部分男性在遇到问题时更容易倾向于用武力解决问题。

图2 被告人年龄段分布

2.被告人文化层次偏低

在200 名涉案被告人中:初中学历87 人,占比44%,为占比最高的人群;小学学历57 人,占比28%;高中学历22 人,占比11%;本科和专科共22人,共占比11%;文盲12 人,占比6%。在所有被告人中,仅小学与初中学历的比例就高达72%,远超过半数,可见,“民转刑”案件的被告人总体文化水平偏低。以9 起“非法拘禁罪”为例,这几起案件的起因均为债务纠纷,由于债务人一直赖账,债权人召集数位“亲戚朋友”将债务人拘禁在宾馆、出租屋、私家车等场所逼其还债。若债权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懂得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知晓自己的拘禁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其可能就不会选择以非法方式进行追债。

3.共同犯罪占比大

通过对数据的整理可以发现,在多起“民转刑”案件中,一些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结交了品行不良的朋友,在对行为性质缺乏认知的情况下卷入了纠纷,成了加害者的一员,背上本可以避免的罪名。在137 起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35起,占比26%;涉案63 人,占比32%。在大多数“民转刑”共同犯罪中,仅有主犯一人和被害人具有民事上的纠纷,而其他从犯本着“帮助朋友”“讲义气”的心态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冲动而缺乏思考的后果给自身和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4.前科犯占比较大

在200 名被告人中,67 人具有犯罪或行政拘留前科,占比33%。这些人员的犯罪前科多为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以及赌博、吸毒等具有人身性和暴力性特点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再犯的“民转刑”案件性质相近,而鲜有其他知识型的犯罪。这意味着这些人员在受过惩罚后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依然倾向于用暴力手段解决日常纠纷。

(三)行为上以暴力手段侵犯人身安全为主

就137 起“民转刑”案件的案件类型构成而言,故意伤害案件99 起,占比72%,是最频发的“民转刑”案件;寻衅滋事罪10 起,占比7%;非法拘禁罪9 起,占比6%;放火罪与聚众斗殴罪各5起,各占比4%;故意杀人罪4 起,占比3%;剩余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诬告陷害罪等少量不常见犯罪占比1%。从整体上看,以暴力手段侵犯人身安全的罪行占到了90%以上,成为“民转刑”案件最主要的犯罪类型。

(四)结果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转刑”案件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民转刑”案件的占比低于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和开设赌场罪,成为L 市常见的主要犯罪类型。另一方面,“民转刑”案件具备的人身危害性尤为突出。由数据可见,“民转刑”案件几乎囊括了除抢劫罪、强奸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外的会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利造成直接侵害的大多数刑事案件,受伤程度以轻伤二级居多,占比50%以上,轻伤一级、重伤二级的案件亦不在少数,仅有几起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受到轻微伤。在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安康的当下,人身健康已超越财产安全成为最值得人们珍惜、保护的权利,因此每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都足以扰乱一整个家庭的生活,其危害不容小觑。

二、“民转刑”案件的成因探析

由于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因种种个人或制度层面的原因,阻断了矛盾化解的路径,细小的纠纷不断升级恶化,进而演变成极端的犯罪事件。

(一)个人因素

1.文化素养低,处事方式单一

在200 名被害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占比将近80%。由于学历较低,在少年时期缺乏基本的文化教育,此类人群在现实中大多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生活和工作环境的整体文明程度相对较低,更容易产生激烈对抗式的纠纷和冲突。此外,学历低意味着受到的科学教育和素质教育少,知识的摄入主要通过社会和家庭。该群体未能接受到系统的、具有逻辑性的思维训练,也缺乏基本的道德教育,看待问题思维较狭隘且容易走极端,遇到微小的民事纠纷时容易紧张、冲动而不知如何合理化解,导致民事纠纷转型、升级成为刑事犯罪。

2.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由于接受的教育少、文化层次低,意味着未接受过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训练或熏陶,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其一,当事人对如何运用社会规则和法律来解决纠纷缺乏基本的认识,在面对纠纷时常常会不知所措,不知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起诉等手段解决问题,而往往选择通过暴力手段快速“解决”纠纷。以137 起“民转刑”案件中的9 起非法拘禁案为例,被告人均是为了讨要债务而拘禁被害人,使得本可以寻求合法解决的民事问题非法化甚至犯罪化。

其二,缺乏法律意识意味着对非法行为的判断力薄弱,容易受身边的犯罪行为影响、蛊惑。根据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一个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影响,个人犯罪行为也可能是受到身边类似行为的潜移默化。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的学习过程产生于亲密的关系之中,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受到相应语言、行为的影响,当对犯罪行为的接纳度不断提升时,对犯罪行为的排斥心理便会逐渐削弱。在137 起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35 起,涉案63 人,除主犯外,无前科的从犯39 人,占共同犯罪涉案人数半数以上。在这些共同犯罪案件中,许多无前科的共犯由于法律意识薄弱,结识了行为不端的朋友,长期处于不健康的环境氛围之中,最终在朋友的影响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3.情绪控制能力弱

情绪控制能力是一个人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控制能力较差的人在遇到突发矛盾时容易做出过激行为,诸多由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便是由情绪失控所导致的,这种由情绪所激发并主导的犯罪被称为情绪犯罪[1]。情绪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在短暂的、爆发的激情状态下突然实施的犯罪,即激情犯罪;其二,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并非在瞬间产生,而是在日积月累中,由于不能正视其因果,无法排解自己仇恨的情绪,最终引发犯罪,即非激情犯罪。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被告人本身的性格特征有很大的关系,易怒、暴躁、敏感、自卑的人在遇到纠纷时更易做出过激的行为,日常琐事引发的冲动型斗殴、犯罪便多为此类情况。而第二种情形则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事纠纷等由亲密关系引发的纠纷的导火索。通过分析案例可知,在这些关系中,加害人不能正确分析矛盾的深层原因,心中始终堆积着对对方的埋怨,长期堆积压抑情绪的情况下更易受感性情绪的左右而做出过激行为,最终恶化为犯罪。

4.被害人存在挑衅等刺激行为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人自身行事鲁莽,但通过分析这137 起“民转刑”案件可以发现,被害人自身的原因也对矛盾的激化产生很大影响。

探究被害人受害的原因关键是分析其自身的被害性。根据以色列法学家门德尔松的观点,被害性是指“遭受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被害人由于具有被害性而更加容易成为犯罪者的加害对象[2]。被害性包含两种主要因素,即诱发性因素和易感性因素。诱发性因素指被害人实施的可予以否定评价的先行行为,最典型的就是挑衅行为。在一些案例中,行为人本无犯意,或是至少不至于马上产生犯意,但是被害人在言语、行动上刺激了行为人针对他做出犯罪行为。被害人易感性因素指被害人自身无意识的、易被犯罪人侵害或强化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因素,如疏忽大意、疏于防范、轻易露富、轻浮放荡等等。

在因情感纠纷、邻里纠纷等因素引起的“民转刑”案件中,不乏由被害人挑起事端的情形。例如,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曹某强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挑衅在先,将曹某强家的花篮打翻在地;在邓某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先拿起包裹往快递店员工邓某脸上砸去,导致两人扭打在一起……“民转刑”案件中,双方之间已存在民事纠纷的特点决定了其中一方的言语刺激、动作挑衅等诱发性因素容易激怒另一方,从而加大民事纠纷转为刑事犯罪的危险性。

(二)社会因素

1.社会转型导致部分群体压力大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社会紧张理论将社会结构分为目标和手段,即社会群体会为之共同奋斗的目标和能够达到其目标的制度性手段。国家将手段通过规范形式确定下来,人们通过若干的手段能够达成心中的目标,意味着内心能够达到满足感和平衡感,则不容易出现越轨、极端的犯罪行为[3]。当一些人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实现内心的欲望时,现实与理想的碰撞带来的是内心的不平衡,进而导致压力和紧张。尤其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会有碰撞、冲击,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部分群体的社会压力加大,而对于长期处于紧张压力下的部分人来说,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足以点燃其内心不平衡的火药桶,在突发民事纠纷时若不加以控制,则容易恶化为越轨的犯罪行为。

2.人民调解效果不尽如人意

人民调解制度实施至今已在实时化解纠纷方面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效果。但是实践中人民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致使其效果发挥未能实现“最大化”。一方面,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性有待提升。调解是一个需要“法、理、情”相结合的工作,否则可能会激化矛盾。《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员的身份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硬性规定,一些调解员的调解水平有待提升。另一方面,城乡或地域差异意味着对调解工作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如在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中国农村,民间纠纷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村委会选出的调解员也可能与纠纷当事人认识,因碍于情面或担心日后报复而在调解时有所顾虑可能会使调解效果大打折扣。且近几年来农村人口老龄化导致选拔高水平的调解员越来越难。而城市情况则相反,在不断的扩建中城市已酝酿出一个庞大的陌生人社会,同一小区甚至同一幢楼内的邻居互不认识,当事人可能对调解人出现不信任的抵触情绪。因此,调解作为一门学问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不对症下药则无法真正化解矛盾。

3.犯罪防控机制欠完善

一方面,我国针对“民转刑”案件的一般预防力度薄弱。目前在公共场所、人口密集区域主要通过公共场所的保安及民警不定期巡逻等方式实现治安的维持,对日常琐事纠纷难以及时发现、制止。对于邻里纠纷、长年积累的仇恨纠纷等“民转刑”情形而言,职业保安和巡逻民警由于侧重于公共秩序上的治安工作而无法及时觉察到犯罪苗头,居委会、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又不具有向警察反映情况的义务,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群体组织能够主动对潜在犯罪人进行观察、疏导、安抚,导致“民转刑”案件很难被第三方力量扼杀在摇篮中。“民转刑”案件本由微小的民事纠纷引起,完善一般预防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

另一方面,针对服刑人员的特殊预防模式未取得理想效果,导致出现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情形。就监禁矫正而言,虽然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模式正在不断更新,但实践中仍存在重形式而轻内容、思想教育过于空泛、技能学习与实践脱节、对服刑人员心理健康不够重视等问题;就社区矫正而言,则存在监督管理形式化、缺乏实质性的法律教育与心理帮扶、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等现象。特殊预防的漏洞导致部分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并未真正从思想、心理上和法律、技能上接受帮教,未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形成清晰的认知,悔罪程度浅,没有彻底“改邪归正”,导致其在面临纠纷时忽视法律的约束而意气用事,造成再犯罪的发生,这也是“民转刑”案件中前科犯占比高的原因之一。

三、“民转刑”案件的防范机制

根据上文对L 市近三年相关案件特征、成因的分析可知,“民转刑”案件的犯罪主体多由冲动引发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恶意一般不大,若加以预防、控制可以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在萌芽阶段和转型阶段加大对“民转刑”案件的预防。

(一)加强教育是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基础

“民转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文化层次低、缺乏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缺乏情绪管理能力等特征,而这些因素正是导致简单的民事纠纷不断恶化、复杂化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从多角度加强教育,提升公民素质,从源头上减少民事纠纷升级恶化的可能性。

1.加强普法宣传,提升低学历人群的法律道德修养

我国文化素养不高、法治意识不强的群众数量庞大,而普法专业人员有限,两者形成鲜明的对比,因此对于普法内容的针对性、方式的有效性都要仔细斟酌,以达到最好的普法效果。针对“民转刑”案件,一方面,需要完善普法内容,告知群众犯罪的严重后果以及在发生纠纷后可以寻求帮助的途径。在“民转刑”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尤其是无犯罪前科的从犯并不清楚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误以为离犯罪十分遥远,殊不知已触碰了法律底线,对犯罪的性质以及对犯罪行为严重后果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阻止他们做出越轨行为,防止“一失足成千古恨”。另外还应让当事人知道在矛盾发生时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得到帮助,从而避免直接、激烈的冲突。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普法方式,因地制宜、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方法。对知识水平、理解能力等较为有限的农民而言,可以采用贴近生活的方式,将法律内容改编成顺口溜、民歌等,或采用普法舞台剧、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庭审下乡等方式。在城市地区则可以采用高校普法宣传、普法公益广告、普法综艺节目等方式,还可借助短视频APP 平台将普法内容推广给更多受众。增强法律意识能够使得公民对法律底线敬而远之,在民事纠纷发生时出于对刑事处罚的畏惧而放弃犯罪行为。

2.建立并推广心理疏导机构,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指出:“那些缺乏发泄不满的渠道的人,其自我被剥夺感越强,则越可能怀疑现存分配方式的合法性。”[4]压死骆驼的往往并不是最后一根稻草,因此科塞强调建立“安全阀”机制,运用各种方式将社会和个人的压力排解出去,避免负面情绪的积压导致更严重的矛盾爆发。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缓解内心压力,使当事人在发生冲突、面对纠纷时能够更加坦然、平和,防止纠纷转变为犯罪。有必要构建起社会“安全阀”机制,建设面向公众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在城市中以区或县级市为单位,在农村中以村为单位,建立起与居委会、村委会相合作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队伍以志愿工作者为主,在人员构成上,广纳心理学专业的大学生或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心理学工作者,对需要帮助的居民、村民进行心理疏导、解开心结,防止矛盾的恶化和犯罪的发生;在服务方法上,可采用周末固定值班的形式,借用居委会、村委会下的部分场所,便于群众进行定期咨询。另外,还可以深入民众开展心理疏导活动,进行心理疏导演讲,尤其是针对农民工、贫困人口等群体,有必要给其更多的关心和抚慰。

3.加强情绪管理教育,培养公民情绪管理能力

情绪管理的本质并非一味“压制”情绪,而是在合理接纳、理解自己负面情绪的情况下还能做出合适而妥当的行为。产生负面情绪是人之常情,在产生负面情绪的同时还能克制住伤害他人的冲动才是每个人需要培养的能力。在“民转刑”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矛盾的刺激导致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是将负面情绪放大进而演变成伤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则会对他人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冲击。情绪管理的能力需要从儿童、少年时期开始培养。可在学校教学中增加情绪管理能力培养课程;加强教师群体培训,增强教师对学生的情绪观察和情绪疏导能力;学校与家庭开展合作,一方面利用家长会、亲子活动等方式向家长传达关注孩子情绪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加深教师和家长的交流,密切关注每个青少年的情绪动态和心理健康。

(二)完善制度是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的保障

公民在遇到民事纠纷时,除了私下解决的方式外还具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仲裁委等部门和机构寻求帮助的权利。完善相关制度、帮助公民尽快解决民事纠纷、阻断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的路径,对于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1.探索警民结合模式,加大一般预防力度

犯罪预防是系统工作,需要各方力量相互配合。从实证结果可知,诸多“民转刑”案件因当事人冲动而发案较快,在民事纠纷发生的同一时间演变为刑事犯罪。健全社区警务,探索警民结合的犯罪预防模式,打造“老百姓身边的派出所”,有助于更早地发现纠纷和犯罪苗头,减少犯罪的发生。以日本为例,在犯罪率十分低的日本早已建立警民共治防控体系,在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等方面形成了长效机制。早在20 世纪90 年代,日本就拥有540 000 个犯罪预防协会和10 275 个犯罪预防职业联盟的地方联络点,有126 000 名志愿参与者与青少年一起从事街头劳动,有8 000 名志愿缓刑监督官协会的成员,有1 640 名志愿监狱巡督员,有2 028 个警方—学校联络委员会,此外还有许多类似的机构和志愿者[5]。这些犯罪预防志愿机构与警察有密切的合作和联系,平时独自行动,侧重巡逻商场、娱乐场所以及容易发生青少年犯罪的场所,在有必要时及时联络警察寻求帮助[6]。他们深入到社区内部,与人们的生活圈子紧密相连,能够有效地察觉纠纷,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推测有犯罪倾向的人的心理活动,从而进行有效的疏导和干预。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警民共治模式,在每个街道内划分出更为精细的犯罪预防片区,建立犯罪预防点。该片区内的志愿者和居民若发现周围有行为举止异样的人或是发生了严重的纠纷,都可以向犯罪预防点进行报备,由志愿者进行观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疏导。犯罪预防点与警察开展合作,每一位民警对接若干位志愿者,志愿者在开展疏导当事人、定期巡逻等活动时可依需要及时联系对接的民警,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犯罪预防网格。犯罪预防志愿者还可与辖区内的居委会、公共场所的保安等密切联系,熟悉各居民区、办公楼、商场等区域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和纠纷频率,以便提早做好应对措施。

2.健全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特殊预防模式

刑罚除了具备惩罚功能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发挥教育功能。完善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制度,通过特殊预防手段帮助犯罪者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这类人群在遇到民事纠纷时忽视法律、重蹈覆辙,从而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其一,促进理念及方式的科学化,提升教育、引导、矫正的能力。在执行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时,将矫正理念从“管理、控制”转变为“教育、矫正”,减少对服刑人员盲目的控制。在方式上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询证矫正新模式,因材施教,以不同个体的不同性格特征、家庭背景、犯罪原因、可矫正余地等因素为依据,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以起到更好的感化、引导作用。其二,实现帮教资源的整合化。鼓励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在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帮助下与当地高校、心理疏导机构、志愿者协会等机构开展长期的合作,邀请高校开展技能培训,邀请社会成功人士进行经验分享与励志演讲,组织志愿者与心理咨询师对服刑人员进行情感上的帮扶和心理上的疏导,通过整合社会力量的方式提升对服刑人员的帮教水平。其三,建立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协作机制[7]。由当地司法部门、服刑人员家属以及志愿者等与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无缝对接,协助其制定职业规划,对其生活进行定期回访,及时为其现实困难与心理问题提供帮助和疏导,保障其顺利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可能性。

3.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民转刑”案件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已有民事矛盾发生、当事人文化素养较低、发案速度快等,相比于需要经历复杂程序的诉讼调解,便捷、快速而更具有人情味的人民调解更加适用于“民转刑”案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有利于化民事矛盾于源头阶段。首先,人民调解应把“真正”解决当事人纠纷作为主要目标,而不是为了完成调解任务做表面功夫、“和稀泥”。在现实中,部分调解人员一味地求快、求稳,想要尽快息事宁人。但实际情况则是,若当事人内心未得到心服口服的调解答案,深层矛盾仍然得不到解决,将为日后矛盾的复燃埋下隐患。因此调解员应当转变思路,建立当事人本位理念,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挖掘矛盾发生的根源。其次,加强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和行业性,重视调解员的选任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员当选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其职业、经历加强相关方面的培训,保障专业知识和调解水平一并加强,从而能够根据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借贷、征地拆迁等不同领域安排不同的调解员,以应对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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