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尹晓亮
(安徽农业大学体育部,安徽合肥230036)
人性视域下中国体育事业面临的文化担忧与选择*
尹晓亮
(安徽农业大学体育部,安徽合肥230036)
该文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阐述了中西方文化对人性截然不同的认识表现在对人性原恶约束上的差异.尤其是处于西方市场经济潮流冲击下的中国体育事业,在人性利己的驱使下,不断地冲击和挑战着世俗的权力、法制与道德.面对西方文化,中国文化理应兼容并蓄、取长补短,并通过“分权制衡”“群媒监管”和“道德教化”几方面对人性原恶进行管制和约束,提高犯错成本.为中国体育事业有制、有序、有德地向体育强国迈进保驾护航.
人性;体育事业;文化担忧与选择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竞技体育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参与人数及竞技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并在亚洲乃至世界性的大赛中都获得了骄人的成绩.伴随着改革开放,西方市场经济对国人传统价值观也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并诱使潜藏在人性中的原恶肆意泛滥,一味追求利己的同时,却无暇顾及他人和集体利益,甚至是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的体育异化现象屡见不鲜,使我们对目标的追求不断地物化、财化、权化、名化[1].它摧逼着我们对中国体育的现状和未来必须进行深刻的检思,对中西方文化中能够限制人性利己的优秀因子必须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发掘,并加以合理的利用.体育运动毕竟是一项以人为主体的活动,无论是制度上的还是社会环境上的缺陷与弊端归根结底还是人为所致,因此,人类本性的使然在对人类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上,理应受到举足轻重的考查.借此,本文从人性视角的探索希望能为中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体育强国梦的早日实现提供些许借鉴和理论参考.
1.1 人性善、恶论
人性本善或本恶似乎早已成定论的话题.中国儒家文化认同人性本善论,对中国文化影响深远,在此之后的“两汉经学”和“程朱陆王”的“宋明理学”基本上是以儒家经典学说为根基的一种注解,人性论的观点是一以贯之的.并认为人性之所以向恶是受到外界的诱惑,并偏向于借用伦理道德来抵制诱惑.荀子主张人性本恶,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居主流地位.基督教是西方文明最主要的思想源头之一,深信人性是本恶的,并从一开始就选择了超越于一切人的法规对人性进行约束,因此,契约精神和法规意识在西方文化中具有较普遍的认同[2].
1.2 人性的自然和社会属性
人类社会至今为止,竞争依然是常态.它是人类在百万年来进化过程中为了个体生命的存续而积习、沉固在基因中的一种本性—原恶.原恶不等于恶的事实,而是指人与生俱来即有作恶的潜在心理因素或动机.
(1)利己是人性的自然属性.当我们从人类的生物性、基因遗传的视角去重新审视人性时,却发现利己才是人类与生俱来、与死俱去的自然属性.对于刚刚出生的婴儿来说,他一切行为的目的就是让自己更舒服,让自己吃得更好、睡的得好、玩得更好,通过千万年来生物演化和基因遗传进化下来的“讨好”(比如“笑”“哭”等招人关注的行为)本能,有助于生命体更好地获取生存的物质和条件[3].当然,成年人也是要通过各种方式从外界获取自己生存的必备物质和条件,显然,利己是生命存在的前提和根本,它是人的自然属性,是人人皆有且又皆需的本能.体育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其内在的运行和演化往往是通过主体有意而为之的方式来实现利己的目的,人们进行各种健身活动是利己(方)的,各种竞技比赛也是利己(方)的,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管理及研究等相关体育事务首先也都是利己(方)的.这是人作为生命(群)体存在的先决条件,其次人才能有利他行为(努力的工作、比赛等),因此,利己不必为恶.
(2)善、恶是人性的社会属性.人类是以群居的方式演化的.绝对与世隔绝的个体,其所有的身体活动对当下的我们丝毫没有任何的影响,它不存在善恶之分,只具有为了个体生存而表现的利己自然属性.人性的本源是利己的,善恶是人类在群居协作时才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属性,人性则具有向善或向恶的倾向.当人类利己的行为不利于或损害到他人时,人性就会表现出恶的一面,当人类利己的行为同时又有利于他人时,人性就会表现出善的一面,当个体的利己行为不与其他人类有任何联系时,人性就不存在善与恶之别了.因此,当我们从事任何有关体育事务活动时,能够做到在利己的同时兼顾利他进而实现共赢,才是人类社会制度安排和文化设计的出发点,也是人类孜孜不倦奋斗的终极目标.
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偏向“人性善”的认同,传统社会过多地依靠皇权专制和儒家礼制来处理国家、社会等事务,轻视法制的建设和力量.并且这种文化遗风至今依旧留存,也使中国体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样轻视了法规和限权的力量在驯化利己人性时的作用.尤其面对西方市场经济的冲击时,单薄的道德力量显得力不从心,这就不得不引起人们的认真思考和深度担忧.
2.1 倚重集权管制
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个典型的、深厚的官场化社会,官本位意识较强.两千多年来的皇权专制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是相当广泛和深远的,历经数朝不仅慢慢形成了一套稳固的专制体制,也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兼具一种奴性的文化心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历史规则在中国也就具有了绵绵不息的生命力,中华民族要从这种专制体制和奴性文化心态中走出来,确实不是件一蹴即至的事情[4].在这种文化土壤中成长的中国体育,其在制度设计和运作管理上必然会受到官本位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干扰.尤其是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屈辱经历,使我们低下了堂堂中华“帝国”这颗高傲的头颅,一向自豪甚至傲慢的民族心理受到了巨大的挫伤,并萌生出一种强烈的民族意志和冲动.中华民族迫切借用西方文化之产物—竞技体育,向世界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心声,向世界宣言和呐喊[5].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中国体育依靠行政力量,集全国体育优势资源向世界传达强国强种的心声,本身就具有极其强烈的民族基础和愿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待体育的态度也从“工具性”向“玩具性”慢慢迁移;从培养“体育精英”向“运动分享”逐步过渡;从“观赏式体育”向“参与式体育”不断转化.面对新时期的中国体育,原有的行政权力管制下的计划体育必然要向市场体育变轨,并不断地推行简政放权,实现管办实质分离.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体育事业各领域、各层次的权力也过于集中,很难得到有效制约,且偏向寄托于更高权力来加以限制,是滋生腐败和权力任性现象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比如:领队、俱乐部老板干涉教练的临场指挥,全运会名次内定、部分高校高水平队伍招生腐败、青年赛事修改年龄以大打小等等权力任性现象.这些无不是受传统“人性善”文化遗风的影响,形成了监管缺位和集权行政现状.
2.2 轻视法规建设
以人管人是中国几千年来传统帝制文化里占主导地位的制度设计,时至今日依然留存.任何社会事业的制度安排和管理都离不开人,只有把人管理好,权力的执行才有可能向公正、平等的方向发展.尤其是不可用人来“管理”人,法规制度与道德伦理才是真正的“管理者”,人只是管理过程中的执行者.中国体育事业的法制改革、制度创新之所以举步维艰,最大的阻力依然是即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与干扰.其根源是人性的利己自然性与自私的本性基于长期任性和失控的结果,就是人性的原恶没有很好地受到管束和限制,忽视制度对权力的制衡作用,选择了人治管理,权力的运行得不到有效监督.中国体育事业尤其是职业体育起步较晚,与其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条款的设计与建设还很不完善,在平衡利益、调解矛盾与解决冲突时往往会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常常会借助于个人的权威、交情或面子来处理和解决现实问题.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是血缘社会的一种延伸,维持社会秩序所依托的力量也往往偏向于人而非法规和制度[6].这种文化上的遗存会使我国体育事业有待完善的法规制度犹如空中楼阁,许多私下协议和内部交易屡禁不止,使制度本身失去了其应有的约束力和尊严.当然,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的法规制定和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地完善,并处在历史的新高度,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人性的利己是亘古不变的,它必须时刻得到应有的“照顾”.
2.3 偏重道德自觉
中国儒家思想尤为强调为官之德、为人之德,文人的仕途和百姓的言词都深受传统的礼制文化影响.修身、齐家为的是更好地治国、平天下,道德品质也是国家择官、提拔和任用的重要依据[7].然而,仅仅倚重道德的力量来约束利己的人性常常显得势单力薄,制度建设的缺失或错位,往往会导致人性在利益面前恣意蹂躏道德,从而陷入道德沦丧的漩涡.此外,法规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使中国的道德表现的多是一种文本范式,且在公共生活中实践较少.传统的家天下文化虽然使我们比较注重家庭道德(私德)的说教,尤其是以血缘为中心的由里向外、由近及远的推爱,但它往往忽略了社会道德(公德)实践,轻视社会公德.因此,中国几千年来对权力的管制,除以更高权力来管束外,尤为注重道德规范对权力的约束,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对社会公德实践的考量,从而在非血缘关系的陌生人环境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协作、共助的契约精神和守法意识相对较为薄弱.比如,中国的集体项目在世界舞台上始终很难取得较大的突破,尤其是参与协作配合人数较多且开展比较普及的男子“三大球”项目,在拥有人口基数优势的情况下,依然很难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符合民族愿望的成绩单,也着实让人不解和纳闷.当然,集体竞技项目成绩的获得取决于一系列综合因素的叠加和积累,当利己的人性面对市场经济的诱惑时,积极地从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及时的补救,才是中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受西方市场经济的影响,人们把“投入”“产出”“成本”“利润”等一系列经济学的概念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去,中国传统道德“孝悌忠恕”所倡导的真诚之爱与恻隐之心,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吹袭下面临着加速沦丧的危险.缺乏道德情感约束的西方市场经济,像一匹野马在中国广袤的草原上任意肆虐,道德情感的官场化、市场化促使中国体育这个大家庭中的诸多成员(体育官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经纪人、老板、记者甚至球迷等等)不同程度地实现着自身利益的额外获取.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变革期的中国体育,过多地依靠和期望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力量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必须与权力制衡、群媒监督等措施相结合,才能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人性向善难而向恶易.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道德伦理、法规法制、权力职位相继出现,借以束缚和威慑人性向恶的冲动,引导人性向善.面对人性的利己,西方文明选择了相对完善的法规法制和权力制衡来约束原恶,东方文明选择了相对成熟的伦理道德(西方的宗教信仰在中世纪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来限制原恶,并在驯化人性原恶方面各有其显著的文化优势及突出的文化不足.为实现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中国文化理应积极吸取西方文明有效的权力制衡和完善的法制设计,并结合自己所特有的伦理道德,综合管制以提高犯错成本,共同协作以驯化人性原恶.引导人性向善,不断消除制约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8].为中国体育事业有序、有制、有德地健康发展设计完善的外部条件,创造和谐的内部环境.
3.1 驯化人性:权力依法制衡
(1)贯彻体育行政放权,以权制权.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说过,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社会问题的总病根.英国的阿克顿认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9].中国体育在特定历史时期通过权力垄断所实施的“举国体制”,在短时间人取得了竞技体育成绩的巨大飞跃,极大地增强了国人的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在推动中国体育发展方面,是有目共睹且不可磨灭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体制本身所具有的弊端效应也在逐步放大,高度集中的权力在人性利己的基础上,尤其是在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自然会表现出权力的任性、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私有化现象,进而产生各种腐败事件,严重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步伐.这些都表明,基于人性利己事实上的权力必须通过多种渠道给予严密的管控,削权、放权体现的是以权制权,这是最直接也是最行之有效的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举措,也是通过分权的形式对利己人性的限制,让权力拥有者不敢腐,并驱使人性的原恶向善的方向发展.比如,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的改革,篮球联赛裁判管理委员会的成立,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等多项简政放权的实施和努力,都表明党和国家在推进中国体育事业走向真正的市场化、职业化、自由化、法制化道路上的态度和决心.此外,在各级各层可实行副职执权,“一把手”监权的权力制衡模式,实现权力监管的常态化.面对新常态,中国体育在行政上需要放权,而且是实质性的放权,让权力之间形成相互制衡,让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因此,中国体育事业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上应坚持“放、管、服”三管齐下: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改进政府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优化公共服务,更好履行政府职责[10].让市场回归市场,政府用心服务.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改革需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简政放权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削权是要触动利益的,它不是剪指甲,是割腕,忍痛也得下刀”[11].
(2)完善体育法规体系,以法限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20年来,我国体育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增强了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但与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体育改革相比,在立法、守法、执法和监法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健全、不配套、不完备的问题急需解决.体育法规体系是国家通过立法所建立起来的持续、规范的工作或活动体系.它包含体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体育法规和规章等,它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复杂的工程,为实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依法治理,达到以法限权、以法抑恶的驯化利己人性的目的,有必要从立法、守法、执法和监法等方面加强建设.具体而言,要坚持完善以宪法为指导,体育法为龙头,行政法规为骨干,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的层次结构明确的体育法系,并在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内容结构上明确法律责任,以及明确体育行政部门的权力边界、权力内容、权力运行方式及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12].加强对各级各层“一把手”权力监督的制度建设,确保上级监督常态化,同级监督实质化,干群监督有效化.并努力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党内党外监督资源和力量的有效整合,建立以党内监督为重点、制约权力为核心、制度建设为根本的全方位监督联防机制[13].共同创建制法、立法不敢腐,执法、监法不能腐,守法、护法不想腐的法治体育环境.
3.2 驯化人性:群媒有效监督
以权制权、以法限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权力的沦陷,但官官相护、权权私通的集团性利己现象有时却得不到有效制约.因此,群媒的监督就显得至关重要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移动电子产品的广泛使用,尤其是具有拍照、摄像、录音及定位等功能的智能产品的普及,为广大群众实现全民监督提供了现实基础和外部条件.
(1)认清群媒监督的必要性、启动群媒监督.媒体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的工具,它不仅担负着宣扬社会积极面、传递正能量的历史责任,同时也肩负着揭示社会丑陋面、彰显威慑力的历史使命.一国公民的言行、新闻出版、结社等自由的程度是其社会文明程度的一种标志.信息时代的自媒体本身就具有高度的自主性,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种体现,它具有特殊的监督优势,对我国各项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可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例如,西方国家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方面不仅有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同时也接受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监督[14].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打虎拍苍”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反腐高潮,零容忍的反腐态度,充分彰显了我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面对国内体育各种异化现象,及体育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中国体育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全民监督就显得迫在眉睫了.2014年政协第七次会议,王岐山同志指出,在以后的反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的正能量[15].这表明,群媒有责任、有能力也有必要成为一股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这也是保障中国各项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2)依靠群媒监督的普泛性、落实全民监督.西方媒体是一种与立法、司法和行政并立的社会力量,对权力的监管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制度力量.在实现中国体育事业向体育强国迈进的过程中,进一步树立群媒监督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监督联动氛围,积极调动群媒监督的参与热情,提高群媒监督的知晓率和覆盖面,努力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有机结合,确保群媒有效的知情权(比如账务公开、事务公开等),让权力透明运行,是保障体育强国这一重大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举措.此外,在监督对象上:各级各层次的体育行政权力行使和权利的使用都应是被群媒监督的对象,它不仅是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诸如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球迷、安保服务等体育从业人员,也应该包含在群媒监督的范围之内.在监督内容上:不仅要对界内人士的公权、私权和共权进行监督,还要对相关人员的道德行为、公共举止进行监督.同时,对制度的建设、改革和完善也要监督,从制度设计上确保群媒监督的实效性,避免监督流于形式.
(3)实现监督渠道的多样性、保障监督通畅.信息时代的自媒体能够对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强大的监督作用,主要因为其具有传播主体的多样化、平民化和普泛化特征.它是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范性及非范性信息的新媒体总称,并具有多样的传播平台和渠道,其中包括QQ、博客、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空间、网络社区等新兴的社交媒体,应该说这些媒体工具已经深深地融入到我们日常生活和交流中了,并为传统媒体(新闻、报纸、电视等)提供取之不尽的信息资讯和新闻线索,实现人人参与、时时参与、事事参与的监督效果.此外,官方部门开通的电话、书信等传统民意吸收机制及结合互联网技术的网上检举渠道,与自媒体携手实现了下情上达的良好监督机制,为中国体育事业在健康道路上前行起到了对基于利己人性而表现出来的权力独断和道德滑坡的匡正作用.当然,这种多元的监督机制还需要通过法规制度来保障、落实,以确保监督的畅通和实效.
(4)健全民意吸收反馈机制、防止暴力监督.建立健全民意吸收反馈机制,确保监督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是进一步拓宽群媒监督渠道,发展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舆情监督在过去之所以效果不佳,主要是由于反馈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出现了反馈延迟和反馈失真等不良现象,近而导致了普通群众对监督机制的失信.因此,准确、高效、求实地对舆情民意进行有序、有类的及时反馈,是立足群众取信于民的不二法门,也是真正发挥群媒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同时,也要防范基于党同伐异、排斥异己等不良或恶意蓄意的“监督”行为,不断完善民意审查工作,并针对蓄意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因此,为进一步建立规范有效的民意吸收反馈机制,就要在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反馈和应急等方面不断完善,并与相关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的联合机制,确保群媒监督的可靠性与完备性.并健全相应的责任机制、惩戒机制、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消除群媒监督的后顾之忧,防止群媒的暴力监督和蓄意监督.
3.3 驯化人性:道德实践教化
(1)树立新常态体育荣辱观.引领中国这艘巨轮实现强国梦的智者们,早已看出西方的科学与民主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冲击,尤其是西方市场经济对中国传统道德肆意破坏.值得欣慰的是,中国的智者们及时地发现漏洞并为之打上了“补丁”.其中,从道德层面提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核心价值观,指出党和人民共同为之努力奋斗的价值取向,与时俱进地传承了民族文化中优秀的一面来教化国人的言行举止.因此,在新常态下,社会主义体育荣辱观的提出符合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求,它必须树立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体育事业所处的阶段与特征,并结合传统文化中“荣”“辱”的伦理思想,提炼精化成有助于促进公序良俗风气形成的道德标尺,为中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精神产品[16].比如,可以从个人、集体和国家社会等层面,倡导以团结拼搏为荣,以损人淫逸为耻;以公平正义为荣,以偏袒邪恶为耻;以遵纪守规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爱国敬业为荣,以损国渎职为耻等概括精要、内容贴切,并且具有很强的道德匡正和价值观导向作用的文本范式,来内化体育人的言词行思成为一种常态的、传播正能量的道德操守.并以此来训诫西方文化中对人性原恶的放纵在体育事业中表现出来的任性和狂妄.
(2)积极建设体育诚信体系.道德文本范式的教化效用,除了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外,还必需借助于权力、制度的力量,才能更好地将道德文本范式内化为一种日常行为规范和习惯,才能将人性利己的本性向善的方向引导和修塑.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指出,职业体育系统要制定诚信从业准则,体育信用等级要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17].因此,中国体育诚信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它对人言词行思的规化、限制和影响定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结合目前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落实,第一,在体育竞赛、体育管理、体育经济、体育教育等领域建立体育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通过体育征信系统对大量的职场诚信行为数据进行采集、编码、定性定量分析、归类和应用.第二,借助云计算和大数据信息处理平台,对体育从业人员的职场行为数据进行建模、定级并计算诚信值,分配诚信领域唯一诚信码.第三,实现个人身份证或指纹等识别信息对应接轨,实现体育诚信体系与社会诚信体系的诚信互通,让社会诚信度低的人很难从事体育工作或参与体育事务,让体育诚信度低的人不仅在体育职场上举步维艰,也让其在社会活动中处处掣肘.这样,体育从业人员在从事体育竞赛、管理、经济和教育等领域活动时,都会因其诚信度高低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影响,重则清离体育界,轻者扣除其诚信值.并让其在银行贷款、教育培训、网购、求职和社交活动等方面都会因其诚信度低而寸步难行.这能够为中国那些有才华、有梦想、有追求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俱乐部等创造真正绚丽绽放的契机,中国的体育事业才会有真正强大的一天.
人类犯错的动机,从人性的视角看是基于利己(个体及所处的群体),从经济学的视角看是基于成本的计算.体育异化的种种现象,比如:假年龄、黑哨、打架、受贿、踢假球、兴奋剂、内定名次等等,无非是在利己人性的驱动下,对“投入”与“产出”的反复考量后而作出的决策而已.知法犯法、知错犯错、知德弃德的反文明现象之所以频现,其中犯错和惩戒之间有利可图实为主因(如一次黑哨的获利可能比整个赛季乃至整个裁判生涯的收入还要高),犯错本体就会欣然接受组织的处理、法规的惩戒、制度的限制及道德的谴责等.因此,中国体育必须从权力制衡、法制建设和道德教化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犯错成本,降低或消除犯错收益,共同实现对利己人性的驯化,以确保中国各项体育事业乘风破浪、蓬勃发展.
诚然,东西方文化的先哲们由于对人性认识的片面性,经过二千多年的积和与推演,在各自的文化谱系中,都表现出其优越的一面和不足的一面,西方文化中权力制衡和法制建设较为成熟,但其道德伦理较为欠缺.而东方文化中权力独断和法制乏力较为突出,但仁爱道德氛围浓厚、管制力较强.西方文明生长出的职业联赛和竞技体育,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其文化中糟蹋的一面也乘虚而入,并对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强国梦的实现产生难以估量的破坏力.
人性的利己虽可极易表现为恶的倾向,但可以权力制衡、法规限制、道德疏导.面对中国体育的未来,传统的以礼治国、以德治国为主的治国方略必须加快步伐向依法治国转变:体育体制改革要突出分权制衡,实现以权制权、以法限权的目的,让权力透明运行;法治建设要实现真正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绝对保障群媒的有效监督权及多种监督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和提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道理和爱人精神,并通过树立体育荣辱观和建设体育诚信体系等多种举措来驯化人性深处的原恶,引领人性向善的一面发展.也唯有从权力、法制和道德等多维度来训诫人类根源于动物性的利己,并从制度建设上提高犯错成本,人性的社会属性才会表现出平等、自由和开放,体育方能体现出公开、公平和公正,中国的体育事业才会走向更高、更快和更强.不久的将来,中国在不断学习和借鉴西方文化中优秀一面的同时,理性地坚守住中国先圣们给我们留下来的宝贵精神食粮,让中西方文化中各自优秀的一面兼容并蓄、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有序、有制、有德地健康稳步发展.相信中国的各项体育事业必将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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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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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7974(2016)06-0130-06
10.13877/j.cnki.cn22-1284.2016.12.039
2016-10-08
安徽省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院项目(JG14013);安徽省高校人文重点项目(SK2016A0325)
尹晓亮,男,安徽阜阳人,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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