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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文化体制下民主法治意识的当下解读

时间:2024-06-19

周敬东

(通化市委党校,吉林 通化 134000)

宋代文化体制下民主法治意识的当下解读

周敬东

(通化市委党校,吉林 通化 134000)

民主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国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形成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对宋代文化体制的考察中,体悟到权力的分化与制衡的重要性,以法律制度作为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可有效推动民主法治进程。

宋代文化体制;民主法治意识;解读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宋代处于封建社会的中后期,封建社会在政治上的最大特点就是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在君主制度下,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不受任何约束,并是终身世袭的。在这种体制下是没有民主法治可言的。近日在《吉林党校报》上全文刊载了我国宋史权威、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小南在“吉林省第十八期高端讲坛”上作的《宋代历史文化面面观》专题报告。读后感触良多,很受教益,特别是宋代文化体制下对官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发人深省,值得借鉴。

一、民主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权力的分化与制衡

在北宋前期的国家机构里,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下设负责行政工作的中书门下和负责军政的枢密院,二者统称为“二府制”。与“二府制”基本上并行的有负责财政工作的三司和负责监察工作的御史台两个部门。这四个部门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向皇帝负责,形成了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司其责,各不相知的分权结构。而御史台虽无财权、兵权和政权,但它有对百官包括皇帝在内的监督、建议权,甚至有对百官的“弹劾”权。欧阳修曾说过,御史台的谏官和台谏虽然品级很低,地位不高,但作用几乎可以和宰相相等[1]。因为在殿堂之上可以与皇帝争执的除了宰相还有谏官,也正是因为这样一种权力分配上的民主,才使得权力在使用上产生制衡,从而保证了当时的决策相对来说比较合理。

回到现实,在对当前的腐败问题进行分析时,各学者专家无不阐述 “权力的过于集中和缺乏制衡”是产生腐败的关键所在,尤其是缺乏对“一把手”的权力制衡和监督。中央党校出版社的田国良先生在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100个腐败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有70个腐败案件的主体在作案时都担任着地方或部门党政“一把手”。他在《理论动态》的撰文中指出“我们的体制设计,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容易形成‘独立王国’”,而在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衡上却“相对较弱,往往是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没法监督”。宋晨光在江西宜春主政6年,曾留下“什么是市委,市委就是我,我就是市委”的名言[2],可见其专权的程度。因而我们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要特别注重对权力的分化与制衡,才能保证权力运用的科学民主。为此,一是要尊重法律对权力分化的规定,二是尊重法律和行政管理体制对权力制衡的规定。三是要探索对一把手权力分化与制衡的新路径。

二、民主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监督建言作用的有效发挥

御史台是我国古代封建国家的重要监督机构,它的职能在秦汉和隋唐时代主要是监察百官,宋代御史台不仅加强了其传统的监察百官的职权,而且还获得了谏诤君主,参议朝政的巨大权力。这一权力的获得在中国监察史上堪称首次。有史料记载,宋代的御史台是专事建言的,是皇帝的耳目机关,其职责是“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弹奏”。也就是说御史台的官员可以对包括皇帝在内的所有文武百官提出意见。尤其是在宋代能赋予御史台“谏诤君主”的权力,这不能不说是封建制度下民主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是制度建设中的一大进步。这种制度设计对君主过失的修正、外戚的抑制、相权的制衡、干政宦官的弹击和武将乱政的抑制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应该说宋代御史台职能范围的扩大和在实践中谏官作用的发挥成为宋代立国的元气。在当代,我们的监督检察部门有检察、监察和纪检部门,由于这些部门的干部任免受同级地方党委的牵制太多,势必会影响他们职能的发挥。而宋代负责监察职能的御史台的官员一改过去由宰相任命并受制于宰相的做法,而是直接由皇帝任命,而对于皇帝的监督权就由台谏与宰相共同行使,从而保证了监督权的效力。

除了监督检察外,我们也有一支庞大的建言队伍,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等等,他们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然而这些建言都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言,对社会管理者个人的施政行为建言少之又少,甚至为零。在现有制度中,除了媒体网络对个别个体的监督外,在我们党内只有靠民主生活会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下,效果好一点的民主生活会会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这种建言,笔者认为也无法与宋代的言官们当着掌管“生杀”大权的皇帝的面“建言、廷辩、弹核”的实效相比。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权利行使的渠道和机会尚需要我们深思。在对一般施政者的建言中,有人说 “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更别说要像“谏诤君主”那样去建言重要岗位的施政者和各部门的一把手了。有人形容当时任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说“王书记拍了板,就没有了不同意见”[2],这虽是个别案例,也可见我们的监督建言力量的薄弱了。因此广开言路,疏通监督建言渠道,扩大监督建言内容和范围,充分发挥监督建言作用才能有效保证民主法治精神的实现。

三、民主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在宋代,不仅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体现民主法治意识,为了保证其有效运行还用法度作为保障机制。如为了充分发挥御史台的建言作用而规定“凡御史上事,一百日不言,罢为外官。”也就是说御史台的官吏若一百天不言事,不履职就是不称职的,就要免职,调离岗位。这一规定就有效保证了官吏的履职尽责。由于言官的职责是“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的,就难免在其履职时要得罪人,遭人算计和迫害,为了解除言官的这一顾虑,宋太祖还曾立下誓碑,明确规定不准杀上书言事者,且要后代皇帝遵照执行。正是有了这样一个规定,才有效保证了言官尽心履职而无后顾之忧。

当前,新闻媒体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在其发挥作用的同时,记者遭遇殴打、报复、追查、通缉的事件也频频发生着。我们当代的“言官”之一的记者们也在承受着这一高危行业的种种挟制,在时下流行着一个略带酸涩和悲壮的词汇“记者劫”,便是“记者”这一行业在发挥所谓“建言”作用后的生动写照。我们在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直接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4]的同时,更要用法律来保障监督者的各项权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以保证他们放心建言,大胆监督,发挥实效,从而推动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

此外,在宋代制度设计中,还有为了保证上下信息畅通的“轮对、转对、夜对”制度;为了保证信息公平的取消出身限制、采用糊名办法的科举制度;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告身 (委任)制度等等无不体现人文、民主和法治精神。更重要的是宋代的皇帝和大臣们对即定制度的尊重和恪守。邓小南教授在报告中提到,宋仁宗有时挡不住臣僚们的请求,就写给臣僚们一些给予恩惠、赏赐和封官的条子,传到时任枢密使的杜衍那里,而杜衍把这些条子放在一边,时间久了,攒多了,就把这些条子装在一起退回到皇帝那。宋仁宗不仅不生气,还非常赞许杜衍的行为,并对欧阳修解释(也有让其传话给杜衍的意识):“我就知道杜衍恪尽职守,我写的条子在他那行不通,可我耐不住臣僚的请求,我推出去的比这多多了。”皇帝身居一国最高位尚能如此遵守法度,大臣们必然恪尽职守。也正因为在这样一种制度和文化氛围下,才有像专家总结的那样,在宋代发生了以江南水田高产为代表的“绿色革命”;以商业网络发达为代表的“商业革命”;以“交子”产生为代表的“货币革命”;以印刷术、指南针、火药发明为代表的“技术革命”。民主法治会营造一种社会氛围,一种好的社会氛围能孕育一种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使社会和谐科学发展。

[1]邓小南.宋代历史文化面面观[N].吉林党校报,2012-04-22.

[2]田国良.高官腐败案例剖析[J].理论动态,2012(1916).

[3]温家宝.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2010-09-19[2013-03-2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9/19/c_12586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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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74(2014)04—0095—03

2014-02-09

周敬东(1964-)辽宁瓦房店人,通化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研究方向:文化学。

(责任编辑: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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