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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耀斌,晏 波
(1.上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234;2.天水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0)
安丙(1148—1221),字子文,南宋广安军(今四川华蓥)人。宋宁宗时期四川地区的一名重要官员,曾平定“吴曦叛乱”与“红巾军”叛乱;宁宗开禧、嘉定间出任四川宣抚副使、四川制置大使和四川宣抚使,镇治巴蜀达十年之久,其间发动了联夏攻金的“秦巩之役”,并进行财赋、军政改革,功勋卓著。有《皛然集》行世,今已佚。
随着1996年安丙家族墓地的发现,对于安丙以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事件和历史遗存的研究成为学术热点。查阅书籍刊物,以蔡东洲先生对安丙进行的溯源明流式的研究最为彻底,并出版《安丙研究》一书。作者从文献资料、出土墓志、碑刻以及现存与安丙相关的遗迹入手,分别以安丙家族、安丙与吴曦之乱、安丙与蜀中政要、再镇巴蜀、对巴蜀的治理、安丙遗迹、墓志铭考补、安丙年谱及诗文辑校为题对安丙以及与安丙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而关于沔州(今陕西略阳)安丙生祠现遗存下来的《仙人关重建宣相安公生祠记》以及《陇右金石录》等辑录的《宋安公大资宣相生祠碑》两通碑石所涉及的内容是探析安丙功绩以及“武兴之变”后社会状况的重要基础史料,同时两通碑所涉及的安丙生祠缘何在嘉定二年建成又于嘉定十四年重建,也成为学界探讨的与安丙史事相关的重要学术问题,相关文章有蔡东洲《安丙遗迹考述》 《甘肃徽县仙人关安丙生祠碑考述》,陶喻之《南宋安丙有关石刻索隐》以及陈显远《安公生祠碑考》等①参见蔡东洲《安丙遗迹考述》,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1-9页;《甘肃徽县仙人关安丙生祠碑考述》,四川文物,1998年第1期,第50-52页;陶喻之《南宋安丙有关石刻索隐》,四川文物,1998年第3期,第12-20页;陈显远《安公生祠碑考》,西北史地,1996年第1期,第59-62页。。上述文章均对《宋安公大资宣相生祠碑》的内容及相关史事进行了探考。学界目前认为“武兴之乱”后,四川局势复杂,落成于嘉定二年的安丙生祠由于金人南进以及安丙政敌王大才的破坏而废弃,因此才有嘉定十四年的重建。
以上文章所提出的仙人关安丙生祠被毁坏的两点原因已成为学界共识。但是在安丙生祠建成之前的嘉定元年宋金两国已达成和议,且金朝由于蒙古崛起带来的压力,已无力南侵。因此安丙生祠毁于金人南侵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而关于“嘉定和议”后的宋金和战,已有专著论及,此处不再赘言②关于“嘉定和议”后的宋金和战问题,参见何忠礼《南宋史稿》,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281页;虞云国《南宋行暮:宋光宗宋宁宗时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98-308页。。而王大才入蜀后的官职是沔州统制,因此应受四川制置大使安丙的节制。如果王大才拆毁安丙生祠,即为以下犯上,因此这背后应有支持王大才者。此外,将安丙生祠重建放置在南宋的生祠创建制度中去考察,有助于形成新的认识。因此笔者试图从安丙生祠和相关的碑石入手,结合传世文献,对“武兴之变”后南宋中央集权体制下地方行政体制的运行以及宋代生祠制度下安丙生祠被废的原因作简要探析。
《仙人关重建宣相安公生祠记》碑,现存于陕西省略阳县江神庙博物馆内右侧碑廊。南宋宁宗嘉定十四年(1221)刻石,撰文者不详。据笔者的实地调查和测量,该碑高157厘米,宽118厘米。计29行,满23字,楷书,字径2.5厘米。拱首条形,砂岩质地。碑额高46厘米,宽69厘米。中间自右至左刻“仙人关重建宣相安公生祠记”,篆书,每字约9厘米见方。赵逵夫《陇南金石校录》著录,仅录碑额“仙人关重建宣相安公生祠记”文,无正文。其跋文按语为:“残碑存徽县虞关乡穆坪村吴王城。残碑高126厘米,宽110厘米。宋碑。正文已泐损难辨。就其价值而言,是研究安丙生平的重要实证文献。按:有的书中将此碑与《宋安公大资宣相生祠碑》混而为一著录,贻误。一为初建时所立,一为后来重修时所立,应分别著录。”[1]1186陈显远《安公生祠碑考》只提及该碑文残存有“嘉定十四年癸丑初吉”九字;陶喻之《南宋安丙有关石刻索隐》有录文,但对照拓片有出入,故重新录文如下(黑体为与陶一致的录文,楷体为笔者新录):
国朝……自中兴以来,四平……下感□之……会武□□王□□平之有三十九……聚州县复□至忠……德於后平张曹之……江□蜀尤为天下重,开□(禧)兵端□起并□仙……矣。今宣抚相安公为□为□气居肘腋而馘元恶,处山……其二……不一□耻始公诛叛……扈□遂□及公□□□分叛曹之□事同……宝……且于□□平叛□□,□沔落成以□□於中曰方□□有合曰……乱间□公之勋德去而蜀乱出□蜀平□於……为□□贵□沔祠矣。重用……申言之。夫天下□□之士□□也,□人蜀政然耳。大臣受铁钺之寄于外其大小之□迁……谋此纲纪之常□今之通识也。何物庸隶,恣为□□安凡公□请求则□为生□□为……功者然臣□公□□戒……之□中,因盗贼之杀主人其□已然於此,四月……大不□生□□□初从公开……敞创公……与众吏□人□□□不……石□年……独……鱼梁……上神……制……含……赤……天子圣物皂神旂……尔。□登……新□不□重□惟公□功□□□鼎……中以众讨,嘉定十四年八月初吉门生文林郎山南西道……门生□西□宜□大安军军……四川川……文……门生……大……军……四川……文……主……知渠州……
按:《仙人关重建宣相安公生祠记》碑,除上述当代学者提及之外,历代史料及金石著作中未见著录。据略阳县文史资料《故道略阳》载:“该石碑原立于吴王城东北侧靠近嘉陵江边的城基附近,早年滑落(或被人为推下)江滩,逐渐被石渣和淤泥掩埋,加之江边地势较高,灌木丛生,因此,长期以来不为人所知,直至1990年的这场大水,才使之重见天日。由该石碑跌落的位置,大致可推测到安丙生祠的位置,在吴王城东北方向仙关沟附近,靠近江边的平地上。2012年11月,该石碑被移至白水江镇村委会保管,次年被收存略阳县江神庙博物馆碑廊。”①参见政协略阳县委员会《故道略阳》,陕内资图批字〔2015〕JH25号,第69页。阅读碑文残存内容,知此碑是沔州官员及其门生为纪念安丙功绩而重修安丙生祠时所立,属颂扬碑。关于碑文内容所涉及的史事内容,以陶喻之《南宋安丙有关石刻索隐》的解读最有价值。
安丙生祠缘何被废,除前述安丙生祠由于金人南进以及安丙政敌王大才的破坏而废弃两个原因之外,将其置于两宋生祠制度下探讨会有新的认识。关于宋代生祠的研究,皮庆生《宋人的正祀、淫祀观》一文指出宋代祠神信仰是否合法的最主要原因是:“根据时代背景下朝廷制度与儒家经典两套标准。以及生祠建立的过程是祠主、建祠者和祭祀者三方作用的结果,建立后它的效用还会随祠主影响力和官方政策而不断变化。”[2]依此,要探知安丙生祠被废的其他原因,安丙生祠的性质就必须考量在内。在宋代祠祀系统下关于正祠、淫祠的区分②关于正祠与淫祠的区分问题,可参见皮庆生《宋人的正祀、淫祀观》,东岳论丛,2005年第4期,第25-35页。,会影响到安丙生祠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而影响它的兴废。
安丙生祠的建立,是由于其平定吴曦“武兴之乱”后,“勋德格天,恩惠及人,吾西土之人何忍忘言,筑祠以报,不亦宜乎”[1]1183,即因安丙有功于民而得祀。安丙平定吴曦之乱,因此在川蜀大地出现了“生祠遍蜀中”的现象,又因为沔州是安丙建功立业、肇兴发迹之地,同时也是他后半生工作时间最长的地方,因此当地建有安丙生祠亦在情理之中。
尽管如此,但在笔者看来,这一要素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其建立及建立后能否保存,最主要的因素应该是祠主的影响力以及官方政策。因此应将安丙生祠放在宋代的整个祠祀体系之下统而观之。《宋史·礼志八》云:“自开宝、皇祐以来,凡天下名在地志、公及生民、宫殿陵庙、名山大川能兴云雨者,并加崇饰,增入祀典。熙宁复诏应祠庙祈祷灵验,而未有爵号,并以名闻。……凡祠庙赐额,封号,多在熙宁、元祐、崇宁、宣和之时。”[3]2561该记载反映的是北宋时为规范整地方祠祀而颁布的祠庙封赐制度,其于南宋应同样适用。祠神信仰获得官方认可的途径主要是进入祀典和封赐,并且从以祀典为主逐渐转向以赐额、封号为主。《宋史·安丙传》载:“丙卒。讣闻,以少傅致仕,辍视朝两日,赠少师,赙银绢千计,赐沔州祠额为英惠庙。”[3]12194即由官方正式赐额的“英惠庙”已由生祠上升到了具有纪念意义的祠庙,因此安丙生祠获得官方认可是在安丙去世之后。
沔州安丙生祠自嘉定二年(1209)建立之后是以一种怎样的方式存在的,对于安丙生祠的存废显得格外重要。翻检史籍,关于安丙生祠的记载除“赐额英惠庙”外,其他官方文献记载极少,但《封氏闻见记》卷五对于建立生祠的要求有明确记载:“在官有异政,考秩已终,吏人立碑颂德者,皆须审详事实,州司以状闻奏,恩敕听许,然后得建之”[4]54。这表明要建立生祠,必须要得到朝廷批准。但是《宋安公大资宣相生祠碑》是这样记载安丙生祠的创建始末的:
开禧丙寅,虏复犯边,西人恐。适丁卯之岁,逆曦不轨,焚荡其邑,僭称伪号,谋分虏酋,出梁、洋,欲图全蜀为王畿地。……上以置宗社磐石之固,下以息士庶扰攘之苦,而吾人生命赖以保活,全蜀仰戴,而区区之诚,莫之以报也。呜呼!金虏猖獗,逆曦窃据,为害甚大,微安公宣相削平僭叛,则郡邑为糜烂鱼腹,而庠序之乐、田亩之利,不可得也。夫有及人之德者,不可不崇;有被世之勋者,不可不报。安公勋格德天,恩惠及人。若西土之人,何忍忘言?筑祠以报,不亦美乎!……乃推乡英以董其役,为祠三楹。[1]1184
祠记记述了修建生祠的过程,对安丙功迹也极力褒扬,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以白知微为代表的仙人关士庶的心态,并且白知微在祠记中特别强调“而吾人生命赖以保活,全蜀仰戴,而区区之诚,莫之以报也”,以及“乃推乡英以董其役”。从这两点来看,祠记显然是在强调安丙生祠“私”的属性,即仙人关安丙生祠是由“西土之人”自行创建的。而这就与《封氏闻见记》中所载的从地方—中央—地方的生祠创建申报审批制度是不相符的。唐宋时期,在中央正祀与民间淫祀外,还存在着一个介于合法、非法之间,由地方政府与民间合作,发挥自主性将祠庙合法化的空间[5]。相较于唐代,宋代固然是“祀典”与“淫祀”观念得到具体落实的时期[6],但从安丙生祠这一个例看,表明这一层次的祠庙仍是存在的。安丙生祠仍位于第二层次,既未入朝廷祀典,又非纯粹的淫祠,既是地方民众发起,又有着地方官吏的参与,具备半官半民色彩的祠庙,那么在个人影响和官方政策之下,其生祠性质就会在“正祠”和“淫祠”之间摇摆。
如上文论述,安丙平定“吴曦之乱”后在蜀中的所作所为以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应是影响其生祠兴废的最主要原因。此处将安丙的作为及能体现出安丙与中央政府的关系的记载及观点罗列如下:
安丙与杨巨源、李好义之死。关于杨巨源之死,《宋史·杨巨源传》载:“巨源死,忠义之士为之扼腕,闻者流涕,剑外士人张伯威为文以吊,其辞尤悲切”,以及“丙以人情汹汹,封章求免。杨辅亦谓丙杀巨源必招变,请以刘甲代之”[3]12197。清人对此事评价说:“假如杨巨源不结忠义讨贼,丙尚能暴曦罪状乎,因人成事,攘为己功,复杀巨源以泯其迹。”[7]从上述记载来看,安丙当是杨巨源之死的第一责任人。又《宋史·李好义传》载:“曦既诛,好义集于丙家,王喜后至,心怀邪谋,欲刃好义,丙力救解,然日以杀好义为心。及好义守西和,喜遣其死党刘昌国听节制,好义与之酬酢,欢饮达旦,好义心腹暴痛洞泻,而昌国遁矣。既殓,口鼻爪指皆青黑,居民莫不冤之,号恸如私亲,摧锋一军几至于变。既而昌国白日见好义持刃刺之,惊怖仆地,疽发而殂。”[3]12200因此,李好义之死系王喜所为,与安丙无关。胡宁、蔡东洲《“吴曦之乱”历史维度下的安丙研究》一文认为:“安丙对李好义之死不负有直接责任;但对于杨巨源之死,安丙要负直接责任,甚至认为这是安丙仕宦生涯的一大败笔,其直接后果是引惹众怒并导致南宋中央政府对安丙的信任和依重大打折扣。”[8]75笔者赞同此观点。
安丙控制川蜀财货之利。《宋史·食货·盐下》载:“光宗绍熙五年,户部言:‘潼川府盐、酒为蜀重害。盐既收其土产钱给卖官引,又从而征之,矧州县额外收税,如卖酒钱、到岸钱、榻地钱之类,皆是创增。’于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诸司。宁宗嘉定七年,诏四川盐井专隶总所,既而宣抚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军兴,乃复夺之。”[3]4476又《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载:
王少监釜子益代陈总计,先请于朝,尚书省勘会:军政、财赋各专任责。权臣前降节制财赋指挥,合行釐正。于是二司始忤。未数月,二人交章论劾,乃移子益湖广总领焉。王子益之总计也,制置大使司奏乞减三路兵籍,以八万一千人为额,有阙乞招填,然兵籍旧为八万九千人,曦乱后仅存七万余人,虽云减额八千,若尽招填,实增万人矣。会朝廷泛行下三衙、江上及四川诸军核实,诡填虚额遂止。[9]803
所记之事发生在王釜担任四川总领之时,文中制置大使为安丙。二人争论的焦点是驻扎四川御前诸军的数量问题,制置大使安丙想要增加兵力至八万一千人,但总领王釜却主张维持现有兵力,二者的立场相左,最终南宋朝廷采纳王釜意见,使得制置大使安丙不能藉“明减实增”来增加兵力。又同书卷十六《四川总、制司争鬻盐井》条又记载:
三路官井,旧法令人承煎。自军兴后,总领所已依官田法召人投买,得钱数十万缗。大使司以为未及价,复卖之,又得钱百万缗,入制司激赏库。王子益以为失信,檄止之。大使司乃以总计所负制司广惠仓米三十万石,言之於朝,子益议遂格。[9]804
在财赋事务上,又出现了制置大使司与总领所的争权夺利,遂出现了官井“一井二卖”的情形。但解决这一事件的过程中,南宋中央政府又偏向于安丙一方。将上述两事综合起来看:“南宋中央朝廷对制置使与总领之间的争执,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亦即宋廷利用两者职权上的互相制衡,达到集权中央的目的。”[10]以此观之,安丙与国争利之行为昭然若揭,暂不考虑安丙掌握川盐之资以及要求扩军的目的是何,此行为势必引起南宋中央政府对安丙的猜忌,因为无论吴曦发动“武兴之变”还是安丙平定“武兴之乱”,都与二人掌握财政权有极大关系。
安丙不尊敕令。嘉定四年秋,金为蒙古所迫,迁都汴梁,安丙上书宰相主张用兵,而南宋中央政府对此事的态度是:“朝廷闻之,以御札赐大使安丙及王大才,令益谨守备,毋起边衅”[11]255,但至“嘉定七年春正月丁卯朔,何九龄袭秦州,大败”。从此看此事是何九龄所为,但细究之,何九龄当时的官职为“迪功郎、提举皂郊博易铺务兼大使司签厅”,即为安丙治下。因此此事的发生安丙应负有连带责任,从而导致“会九龄以袭秦州丧师,大才执九龄及诸将等七人斩之,以其事闻于朝,且檄报凤翔都统使,仍关牒川、陕四路监帅司,又遣人往广安捕九龄之子世昌,亦斩之。会大使司奏大才图为宣抚使,设意倾陷,今边报不一,或有缓急,必致误事”[11]255。此事的结果,一是直接导致王大才与安丙矛盾激化,二是导致安丙以观文殿学士知潭州而遭弹劾回川养老,直至嘉定十二年因“红巾之乱”被重新起用。由此可看出南宋中央政府对安丙的态度。
世间传闻安丙割据蜀地,引起朝廷猜忌。《宋史·宇文绍节传》载:“安丙宣抚四川,或言丙有异志,语闻,廷臣欲易丙。绍节曰:‘方诛曦初,安丙一揺足,全蜀非国家有,顾不以此时为利,今乃有他耶?绍节愿以百口保丙’。”[3]12117以及《宋史·宋德之传》载:“朝论有疑安丙意,丞相史弥远以问德之,德之对约:‘蜀无安丙,朝廷无蜀矣,人有大功,实不敢以私嫌废公议。’忤时相意,遂罢。”[3]12156从中可知,当时对朝中对安丙的态度,以怀疑其有异志者居多。但总体而言:“嘉定年间,人才进退,政事兴革,天下以为这是丞相的主张,朝野都习以为常地只言相而不言君。”[12]当时官吏任免权掌握在史弥远手中,因而以史弥远为代表的疑之者尤多。
除上述四点之外,陶喻之《南宋安丙有关石刻索隐》指出:“时人对安丙在平定‘吴曦之乱’后大兴土木、广建生祠、穷奢极欲的作为是颇有怨言的。并认为此行为在当时川陕抗金集团之中是普遍存在的”[13]。“安丙生祠遍蜀中”无疑会加重地方财政负担,这可能是士民废祀的现实原因。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文集》载:
王君釜代陈(陈咸),虽拔节制之命出于权臣,釐而正之,是也。不知二司之情不可以不通。未几,而张东甫子震继之,岁亏四百万,莫非倚安公以共济。王铅代张,又昧乎此,挤安公而去之。始未见甚害也,一旦虏乘虚大如(入),董仁父居谊仓黄(皇)度剑,王董之势相扼不容,以不易使也,则杨九鼎代之,以激叛卒之变。于是代杨者任君处厚,一惟沂公(安丙,於嘉定十二年五月再任四川宣抚使)与南海崔正子(崔与之)是依,仅克有济。①魏了翁《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44《重建四川总领所记》,页二十一下至二十二上。关于制置使崔与之整顿四川财赋的举措,可参考梁端文《崔与之传》,出自骆小民《崔与之研究文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27-231页;王德毅《崔与之与晚宋的政局》,台大历史学报,1996年第19期,第123-138页。
这段文字虽记述的是南宋朝廷在处理四川总领所与宣、制司的关系时的态度,但却也指明了南宋中央政府的御将之法。学者雷家圣指出:“在战事停歇之后,宋廷采取的政策是改宣抚使为制置使,并使四川总领与制置司对立,达到集权中央的目的。故从王釜到王铅,大多采取与制置使安丙对抗的态度,最后‘挤安公而去之’,导致安丙去职。但是一旦边境事起,宋廷又须顾及战事的需要而加重宣制司的权力,一方面在王铅与制置使董居谊对立的情形下,宋廷支持董居谊而将王铅撤换。另一方面又于嘉定十二年(1219)重新设置四川宣抚司,以安丙为宣抚使。故总领任处厚只能‘惟宣抚使安丙、制置使崔与之是依’,失去了分立、制衡的功能。”[10]156以此观之,安丙生祠在嘉定十四年重建祀又似在情理之中。
综上所述,安丙生祠被废,金人南进需要谨慎考虑,或不能成立。政敌破坏应该只是生祠被废的引子而已。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威震一方的地方大员日益受到中央政府的猜忌与防备。因此王大才毁坏安丙生祠是在南宋中央政府默许之下发生的,倘若安丙生祠在嘉定二年建立之后就被赐额,那么政敌就会有顾忌。很显然,从“吴曦之乱”的教训中走出来的南宋朝廷,深刻认识到大权在握的地方将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可以说,正因为安丙威胁到了中央集权以及其个人作为影响了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使南宋中央政府对安丙的信任和依重大打折扣,进而造成其个人与中央政府关系紧张。在这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安丙生祠很有可能会被划为“淫祠”,从而导致废祀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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