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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的发展及其在中国所面临的困境

时间:2024-04-24

郭扬

[摘 要]支持尊严死的理由之一是保障人的尊严,人的尊严至高无上,与其无尊严地苟延残喘,不如有尊严地死去。尊严死在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分别表现在法律法规、社会组织、医学实践、学者言论的发展进度上。在中国,尊严死在法规、社会组织和群众观念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发展,但是由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历史渊源、医疗体系等因素的影响,尊严死在中国依然面临诸多困境,治疗无望的病人仍然不能维护自己临终的尊严。

[关键词]尊严死;各国;发展;发展困境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4.086

1 尊严死

所谓“尊严死”,就是指在治愈无望的状况下,放弃人工维持生命的手段,让患者自然地、有尊严地离开人世,最大限度地减缓病人的痛苦。相对于“安乐死”,“尊严死”在使用范围上更加普遍,它不包含借助药物帮助病人死亡的“积极安乐死”,而單指放弃治疗、任由病人离世的“消极安乐死”。

2 “尊严死”在各国的发展

2.1 美国

1976年,美国加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允许患者自己决定在治疗无望时是否接受利用生命支持系统延长生命。“生前预嘱”——这部法律的配套文件,允许人们在意识清醒时,通过简单的问答决定自己临终时的所有选择,使填写人用“五个愿望”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朋友知道什么;我希望让谁帮助我。

2.2 韩国

韩国大法院在2009年5月21日做出裁决,判定延世大学一家附属医院摘除一名女植物人的生命维持仪器。这是韩国首例判决可以尊重病人意愿,任凭患者自然死亡。韩国主流媒体认为,这一判决使韩国进入了“新的死亡文化”的时代。

2.3 新加坡

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曾做过预先医疗指示,如果失去了吞咽能力而必须通过鼻饲管进食,并且没有恢复行动能力的可能性,那就请医生替他拔掉鼻饲管,使他能够尽快离世。

2.4 俄罗斯

俄罗斯没有“尊严死”这一概念,从定义上划分,凡是“不刻意”延长生命的过程,让患者随着疾病自然死亡的行为,都表述为消极安乐死。尊严死作为安乐死的一个分类,不但不受法律保护,反而和积极安乐死一起被严令禁止。俄罗斯通过控制安乐死和尊严死,来防止医患谋杀的出现。

2.5 德国

在德国,“尊严死”始终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它不仅牵涉到宗教、文化等多方面因素,还涉及纳粹事件的历史影响。20世纪30年代,纳粹分子假借安乐死的名义,实施种族灭绝政策。纳粹分子的罪行被揭发后,人们在面对尊严死和安乐死的问题上一直有所忌讳。针对该问题,政界、医学界、安乐死组织一直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2.6 中国

罗点点,开国大将罗瑞卿的女儿,她携手陈毅元帅的儿子陈小鲁,于2006年创办了中国第一个提倡“尊严死”的网站——选择与尊严,并成立了“不插管俱乐部”,希望人们在意识清醒时签署“生前预嘱”。

李又兰,开国上将张爱萍的夫人,曾写下生前预嘱,并在医生和家人的协助下,于2012年实现“尊严死”。她被认为是中国首位被“生前预嘱”帮助到的人。

3 “尊严死”在中国所面临的困境

2017年3月12日,作家琼瑶向自己的儿子、儿媳发出了一份公开信,向家人表达自己“尊严死”的愿望,“尊严死”“安乐死”瞬间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琼瑶的公开信中提到:好多习俗和牢不可破的生死观念锁住了我们!正如琼瑶提到的“生死观念”恰恰成为了“时代进步”的绊脚石……,在中国,“尊严死”的实现面临着传统观念、社会伦理等诸多方面的困境。

3.1 忌讳死亡

无论在什么场合,中国人都忌讳谈论死亡话题。一个人,在意识清醒时,很少能想到“我失去意识后会是什么样子”,或者偶尔想到“如果我病了我就告诉孩子们不要花冤枉钱让我活受罪”,但是很少人会提前与家属正式沟通病倒后的解决办法。而当人失去意识后被送进急诊室,患者家属往往会不计代价的延长患者的生命,而忽视了病人自己的感受,所谓“救活”,往往使病人的临终时光成为最痛苦的时刻。

3.2 舆论压力

陈作兵,浙江大学医学博士,在得知父亲身患恶性肿瘤晚期后,遵照父亲的意愿保守治疗,让父亲安度最后的时光。最后,父亲安详地离开……“很多人指责我不孝。”面对质疑和谩骂,陈作兵说:“如果时光重来,我还是会这么做。”

中国人提倡孝道。许多人认为,父母病重而不抢救,就是不孝。在这种观念看来,“活着”就是好的,病人活着,对家属来说是最好的慰藉,从而也避免了别人指指点点。

3.3 家庭成员意见不一

在面对生死的抉择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和情结,尤其是在自己和亲人的生命抉择上,家庭成员之间经常会表现出不同的选择倾向,家庭成员意见不一包括病人的亲属之间、病人本人和亲属之间的观点差异,如果病人的“临终不抢救”决定得不到全家人的支持,他的“尊严死”也就得不到落实。

3.4 生命神圣论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传统观念,使古代中国人认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都无权放弃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这种“生命高于一切”的观念是中华民族延续了几千年的共同信念,很难在一朝一夕中打破,这也是“尊严死”在中国的一大障碍。

3.5 “生前预嘱”的局限

3.5.1 时限性

尊严死的时限较为复杂:假如患者在多年前填写了生前预嘱,但其临终前的医学水平也许可以完全救治;再比如其生前预嘱所托之人突然失去联系或意外离世,或交给了其前夫或者前妻,他临终时谁来出示,所托之人拒不出示又会如何?endprint

3.5.2 安全性

生前預嘱的安全性受到质疑,比如不法分子通过控制病人,进而逼迫其填写生前预嘱,从而剥夺其生命;再如,生前预嘱所托之人与病人发生矛盾或冲突,比如在债务纠纷或离异情况下,在病人无法表达意愿的时候随意出示生前预嘱,放弃抢救病人生命。

3.6 过度医疗

部分医疗机构采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手段获取巨额利益,医疗机构紧紧抓住病患家属救人心切的心理,推荐各种毫无成效的抢救办法,使临终病人成为名符其实的“吞币机器”,最终受尽生命维持系统的折磨也改变不了死亡的结局。

3.7 滑坡定律

当今社会,决定生死之事并不仅是个人的问题,它还会影响到家庭和社会。一个人的“放弃治疗”可能会在其周围环境中形成消极的“弃疗效应”,甚至有人会选择自杀来逃避一些不愿面对的问题,同时,一旦生命末期深陷痛苦的患者可以合法地放弃治疗,在他人心理和社会道德上都会形成压力,这是伦理上的“滑坡”定律。

4 结 论

数据显示,中国人一生当中,75%的医疗费用都花在了临终的无效医疗上。一个人走到了生命尽头,不能平静安详地离去,反而要忍受心脏电击、气管插管、心内注射等惊心动魄的抢救措施,即便急救成功,也极有可能只是维持植物状态,而不能彻底摆脱死亡。在卫生保健领域,生命的质量和生命的长度一样重要。在某种特定的境况下,在考虑不同的治疗方案时,许多病人宁愿在其余生中减少一些寿命来换取生命质量的提高。

人的尊严和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呈正相关,疼痛不是选择自然死亡的主要原因,当一个人不能控制自己的生理活动并做出各种匪夷所思的事时,活着就没有尊严。人的尊严有最高的价值,与其无尊严地苟延残喘,不如有尊严地死去。

参考文献:

[1] 程新宇.生命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2](英)马克·普里斯特利著,王霞绯,李敬译;李敬,王霞绯校,残障——一个生命历程的进路,人民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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