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段振振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54)
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属分析
段振振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830054)
明确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是解决其权属纠纷的关键。冷冻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物。依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医学服务的医院并无取得冷冻胚胎所有权的依据,亦缺乏处分冷冻胚胎的依据。若医院擅自处理冷冻胚胎,应涉嫌侵犯所有权人的法益。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冷冻胚胎所有权人死亡后,其遗物所有权应当归属继承人。因此,医院应当将冷冻胚胎交由失独父母处置和监管。
冷冻胚胎;物;法益
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纠纷案中,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是学者们一直讨论的焦点问题。虽然二审法院最终将冷冻胚胎判给失独老人,但判决的理由尚待进一步探讨分析。厘清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并不是很复杂,只要确定其法律属性即可。但由于目前冷冻胚胎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并不清楚明确,只是在卫生部颁布的条文中有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规定。因此,目前对冷冻胚胎的属性问题探讨共存在三种分歧,分别为主体说、中介说和客体说。支持中介说的徐国栋认为应将冷冻胚胎定性为非人亦非物的中间体[1]。其理由是一方面可以维护人的尊严,另一方面可较好地协调对潜在生命的保护和维护妇女健康[1]。支持客体说的有杨立新和冷传莉。杨立新认为,鉴于冷冻胚胎自身带有的具有发育成人的生理特性,应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2]。冷传莉学认为应将冷冻胚胎看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即人格物,其理由是冷冻胚胎附着精神利益,寄托了当事人的特殊感情,对当事人则意味着安慰、愉悦、哀思、回忆、财富甚或人生意义[3]。支持主体说的学者认为,应把冷冻胚胎看作有限自然人,他们认为人类的生命开始于人类的精子与卵子的受精结合,并把孕育于母腹以内和以外尚未出生的人应视为即将出生的人[1]。由于这一问题涉及法律、伦理、宗教、人口政策、生态哲学等许多领域,更涉及到以人本身为对象的道德情感[1]。所以,大部分国家没有正面回答这一棘手问题,而是综合考虑其具有发展为人的潜在可能的特殊性,将其纳入法律保护。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对冷冻胚胎的保护机理,尽管侧重点不同,但对对其的保护来说都有一定的价值。然而,若是将冷冻胚胎当成法律关系主体或中介体来对待,尚存在一定矛盾。若将其看成是主体,那么一方面不但不利于女性生育权的权益保护,而且女性若实施堕胎手术就相当于做出了杀人行为,那么是不是应将其入刑?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合理;另一方面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在对具有人格属性的物进行研究时也会受到巨大限制,不利于科学的进步与发展。若是将其看作是中间体,势必会打乱传统民法理论中人-物二分的秩序,而造成民法上不必要的混乱。本文从客体中物所具有的物格角度出发,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这样既不会出现将其定性为主体那样顾此失彼的问题,也不会出现打乱传统民法人-物二分基础理论的局面,反而更能完善对其的保护。在伦理物的理论基础上,本文从民法理论、《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角度阐述院方缺乏处分冷冻胚胎的法律依据,从而为失独父母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提供理论支撑。
2.1 冷冻胚胎具有物的法律属性可定性为物
冷冻胚胎在被植入母体之前具有物的法律属性。人体的组织或器官,在未脱离人体的情况下,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不属于物,一旦脱离人体就具有物的属性,可以作为物来对待[4]。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都认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都可以作为物。因此有学者在自己的文章中指出,从生物学上分析,冷冻胚胎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精细胞虽已侵入卵细胞,然而精卵元核的结合尚未开始就将其冷冻保存,因此该受精细胞仍然属于物的范畴,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冷冻胚胎由脱离人体的卵子和精子经受精作用形成的受精卵在人体外借助医疗技术和设备发育而成,不管冷冻胚胎处于哪个发育阶段,在被植入母体前,都可以定性为物。
2.2 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但不否认其本身的特殊性
冷冻胚胎可以定性为物,但兼具人格因素的特殊性。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人的可能性,包含了人格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内容,同时还蕴含了亲人的情感因素,故而出于对人类尊严的尊重不能将其与普通意义上的物一概而论。因此有学者将其定性为人格物,因为冷冻胚胎蕴含有人格物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上文提到的其所拥有的人格利益和情感因素。虽然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人格物有一定的创新性,但尚存不足之处。冷冻胚胎与人格物最主要的区别是前者不但具有生命活性,而且未来也许可以发育成人,对其实行特殊重点保护是防止其在发育成人的过程被打断而不能完整、健康地生长。而人格物重点保护的是与人格有密切联系的如结婚戒指、肖像、传家宝或房屋等无生命物,其保护的最终目的不是物,而是对物有感情的人的情感利益。故而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人格物尚有不妥之处。
2.3 将冷冻胚胎应定性为伦理物
与人格物相比,将冷冻胚胎纳入伦理物的范畴更为合适。为了方便支配和保护不同类型的物,有学者赋予物三种物格,分别是伦理物格、抽象物格和一般物格。因考虑到冷冻胚胎的特殊性,杨立新认为应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因伦理物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其的法律保护也是最严格的,因此更利于保护胚胎的生命活性[2]。将其定性为伦理物不但弥补了人格物中没有考虑到其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的不足,而且相比于人格物的法律保护,伦理物的法律保护相对更严格并且限制更多,这样对冷冻胚胎特殊性的保护就会更加谨慎、完善、周到。因此将冷冻胚胎纳入伦理物的范畴,不但可以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地位,还可以实现法律充分完善的保护,因此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更加合情、合理。
3.1 医院并无取得冷冻胚胎所有权的依据,亦缺乏处分依据
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某物的前提是具有该物的所有权,院方想要处分冷冻胚胎首先应先享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然而院方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获得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因此也无处分冷冻胚胎的法律依据。理由如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院方声称有权处理冷冻胚胎,则暗示医院已经通过继受取得或原始取得的方式从冷冻胚胎的供体处取得了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但事实却非如此,医院并没有通过所有权取得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取得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因此,院方当然也就没有冷冻胚胎的处分权,医院对冷冻胚胎也就没有处分的法律依据。
从民法理论上研究,从民法上对伦理物的所有权规制可知,院方并无取得冷冻胚胎所有权的法律依据。有些学者提出,医院的病患即器官或组织的所有者为了恢复身体健康的需要同意将器官或组织暂时保存在医院,并不代表医院就得到了组织或器官的所有权。如果接受暂时保存的医院因为某些失误,造成了对器官或组织的损害,使其失去再利用的价值,从身体的健康、完整性来说导致病患无法再拥有它们,相当于物品永远的灭失,此时医院对病患就构成了侵权。如果第三人侵害该人体器官或组织,也构成侵权。杨立新所著的《民法总论》中关于人体变异物的权属问题有三项内容[4]。第一,储存的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权属。在医院储存的人体器官和组织如果是出于患者自己的目的而分离的,即使已经交付给医疗机构,其所有权仍由原来的所有权人所有。第二,人体医疗废物的权属。人体医疗废物的所有权属于分离之前的所有人。第三,尸体的权属。尸体的所有权不能归属于死者,而是由死者的近亲属所有,其取得方式应为特殊的原始取得。由以上三种伦理物的规制中可知,医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获得伦理物的所有权。
3.2 若医院擅自处理冷冻胚胎,应涉嫌侵犯所有权人的法益
上文已经说明医院并未享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亦缺乏处分冷冻胚胎的依据,故而若医院擅自处理冷冻胚胎,就涉嫌侵犯所有权人的法益。
我国《宪法》特别强调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冷冻胚胎属于合法财产的范畴吗?我国的合法财产指的是财产取得的方式、方法、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简而言之,合法财产指的就是既要求取得财产的手段和程序的合法,又要求行为的表现形式的合法,还要求财产本身也合法。冷冻胚胎的取得方式和自身属性都是合法的,并且也不在国家所禁止流通物如枪支、毒品等不合法财产之列,因此,冷冻胚胎应属于国家保护的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冷冻胚胎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若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了此项法律规定,便属于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不能摘除死后人体器官和组织,否则要追究摘除者的法律责任即按侮辱盗窃尸体罪进行定罪。第一种情况是病患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在其死后对器官或组织进行摘除;第二种情况是病患在生前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同意摘除自身的组织或器官;第三种情况是在病患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同意摘除病患尸体的组织或器官。因此,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请求法律的保护,请求法院将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予以归还。
3.3 依继承法规定所有权人死亡后其遗物所有权应当归属继承人
依《继承法》规定,冷冻胚胎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就自动地被纳入到了遗物的范畴,其所有权应当归属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的定义为:“只有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才属于公民的遗产”,并列举出了几项,但遗憾的是冷冻胚胎不在此列。本文上文已简要说明冷冻胚胎属于国家保护的公民的合法财产,但因其属于特殊之物,不在继承法所明确列出的遗产单中,因此应属于遗产中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死者死后以遗产的形式继承给继承人。《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因此从失独老人的子女死亡的那一刻,冷冻胚胎就被列入遗产的范畴按照继承顺序依法继承给继承人。因被继承人互为夫妻,生前并无子女且都为家中的独生子女,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父母健在,因此应依法将冷冻胚胎继承给失独父母。《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医院作为保管冷冻胚胎的机构,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妥善保管作为遗产的冷冻胚胎,在其没有交付给遗产继承人之前不能做任何处置。因此,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在死亡夫妻死后应当作为遗物归属于继承人即失独父母。
冷冻胚胎虽然为物,但具有生命活性,蕴含着人格因素,拥有将来发展成人的可能性,因此不同于一般的物,可作为伦理物对其进行保护,这样便可对其进行更谨慎、完善的法律保护。依据民法理论和《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医学服务的医院并无取得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亦无处分冷冻胚胎的依据,若医院擅自处理冷冻胚胎,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便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法益。作为公民合法财产的冷冻胚胎在其所有权人死亡后,就自动纳入遗产的范畴继承给继承人,即失独老人拥有其所有权。若医院拒绝交付冷冻胚胎,此时失独老人便可寻求法律救济将其从医院处夺回。因此,医院无任何的法律依据对冷冻胚胎进行占有和处分,应将冷冻胚胎交由失独父母处置和监管。
生命是最宝贵的,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开始,没有生命一切社会活动都无从谈起。因此,在法律领域中也没有任何的权益可以和生命利益相提并论,即生命系最高法益[5]。当生命利益与各种利益相互冲突时,我们首先保护的应该是生命利益。而生命利益是不分阶段的,法律保护享有权利能力的民事权利主体,同样也应保护暂时还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生命体的生命利益,如胎儿和尚未着床孕育的冷冻胚胎。对冷冻胚胎而言,最重要的事就是最终能够健康平安地出生并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鉴于此,不仅应将冷冻胚胎的生命活性进行持续性地保护和存续,还应将其生命利益放在法律保护的最高位置,此举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还彰显了以尊重生命为前提的生命平等的重要的基本法治理念,为依法治铺平了道路。
[1]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52-66.
[2]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25-30.
[3]冷传莉.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其保护 [J].法学,2007(7):74-80.
[4]杨立新.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48、148-152.
[5]王利明.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EB/OL].http://www. aisixiang.com/data/86396.html.2016-12-01.
责任编辑周斯韵
Ownership Analysis of Human Frozen Embryo
DUAN Zhenzhen
(School of Law,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Urumqi Xinjiang 830054,China)
To identify the legal attribute of human frozen embryo is the key to solve its ownership disputes.The frozen embryo is an object with personal attribute.According to the theory and regulations of civil and related laws,there is no basis for hospitals providing medical services to acquire the ownership of frozen embryos as well as the right to deal with them.If hospitals dispose the frozen embryos without permission,they infringe 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owner.Under the inheritance law,after the owner of the frozen embryo dies,the ownership of its legacy belongs to the heir.Therefore,hospitals should deliver the frozen embryo to the parents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for the disposal and management.
frozen embryo;object;legal interest
D923.2
A
1674-5787(2017)01-0045-04
10.13887/j.cnki.jccee.2017(1).12
2016-12-10
段振振(1992—),女,新疆奎屯人,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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