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王 锴
(承德电视台,河北 承德 067000)
怎样防止发生新闻侵害名誉权
王 锴
(承德电视台,河北 承德 067000)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结合在新闻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重点对防止发生新闻侵害名誉权提出一些思考。
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如何防止
自从我国第一起有广泛影响的 “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官司至今已有二十年的时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闻侵权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法律赋予了公民和法人名誉权不受侵犯的权利,但“公民或法人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一方面是追求新闻舆论自由;另一方面是要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名誉权不受侵犯。如何找到最佳的契合点,这是作为广大新闻从业者应该仔细思考的问题。
综合分析屡有发生的新闻官司,绝大部分都是属于新闻侵害名誉侵权案件的。按照民法理论和实践,新闻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中的一般行为,本文旨在探讨民事名誉侵权案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新闻法典,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规定是:“新闻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害名誉权,构成违法。”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一些法学专家也有相关的主张。由孙旭培主编的《新闻侵权与诉讼》一书认为,“新闻侵权是指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大法学院教授王利民认为“新闻侵权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以故意捏造事实或报道失事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作为主要形式。侮辱的主要形式有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诽谤分为语言诽谤及文字诽谤。新闻侵权的具体表现大致有新闻侮辱行为、新闻诽谤行为、新闻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事实失实。新闻作品的内容不真实,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2)言辞失实。在新闻作品中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权的语言和文字。(3)结论失实。在新闻中未经细思核查事实,妄下结论。(4)图文失实。图文不符,张冠李戴,给当事人造成被动和伤害。(5)暴露隐私。在新闻作品中有意无意之间透漏他人隐私,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新闻中涉及到的自然人或法人总是以“失实”为由提起侵害名誉权或诽谤的指控,也就是说,对“新闻官司”的判决一般总要先认定新闻失实,然后才判定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是新闻侵权中最重要的问题。新闻从业者只有熟悉、了解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才能够分清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新闻侵权的发生。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条:(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致害行为的违法性;(三)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相应地,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从中引申而来,即第一,新闻已经发表;第二,新闻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第三,新闻有特定指向;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具体说,主要构成为:⑴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新闻已经发表(刊登或播放)作为新闻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来说,新闻一经公开发表,便构成了损害的事实,新闻的传播性、公开性决定了新闻侵权的发生。⑵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性。法律同时赋予了公民及法人名誉权不容侵犯和新闻舆论自由的权利,但新闻舆论自由是指在尊重法律尊重道德基础之上的自由,必须要尊重他人名誉权不受侵犯。⑶侵权新闻同受害人及其受到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必须是新闻作品的发表致使受害人受到了伤害,即“采取各种排他性的标识足以将新闻的指向对象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使旁人能够指认新闻中所说的内容就是某人,而不会误解为他人,就可以确认新闻有特定指向”。⑷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通常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发生差错,不够构成侵权责任。但其中不包括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侵权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对新闻侵权的审理中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大多数新闻从业者都有这样的感受,批评报道不好写又得罪人,获奖的几率又小,弄不好还容易惹上新闻官司给工作带来很大被动,非常牵扯精力。的确,在有关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大多数都是由一些负面报道所引起的,那么,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怎样注意和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呢?
在许多报道中,我们常常面临一种困窘——明明是仔细采访而来的稿子,怎么被人告成了侵权了呢?这里常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⑴事实报道不等于不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害隐私权归为侵害名誉权。法律赋予了他人的人格权不容侵犯。许多相关诉讼表明,一些涉及他人隐私的稿件往往容易引起侵权的发生。新闻工作者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充分地尊重他人的权利,不要大肆渲染、津津乐道他人的生活内幕和细节。
⑵不能因为消息的来源是事实,就妄加评论,自下定义。纵观新闻侵权的诉讼案,评价失当往往是惹祸的根苗,新闻就是如实报道事实发生的经过,记者不要跳出来说三道四妄下定义。避免夹叙夹议的写作风格和表现方式,充分利用“公正评论”免责的法律空间。报道和评论是两种不同的文体。如果从性质上看,报道是事实,评论是意见或观点。报道是客观的,评论是主观的。那么报道的事实它只能是有一种,也就是说真相是一个。但是评论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角度,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真相只有一个,而观点可能是多元的。
⑶有证据保全意识。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一定要有意识地保留手中的证据,对待一条批评报道要经多方核实,坚持与当事人面对面采访求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以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
作为新闻从业者,发生错误是难免的,但是对待错误的处理方法不同结果也就大不一样。
实践证明,当媒体发生侵权纠纷后,若经过核实确有责任,能放下架子,及时纠正错误,一般都可避免侵权诉讼的发生,会大大省去许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开支。可以用来函照登、更正等形式挽回影响,变被动为主动。如确有必要,可以重新开展调查,发表新闻、调查报告或调查附记,以澄清事实。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愈来愈多的媒体涌入市场竞争的洪流,若要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站稳脚跟,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避免三天两头地“打官司”、授人以口舌,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是重中之重。新闻媒体既是监督社会生活的“无冕之王”,又要被法律监督和制约,事实证明,新闻媒介只有不断加强自律建设、制定完善的约束机制及内部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减少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发生。
综上所述,就防止发生新闻侵害名誉权提出几点思考,以期能抛砖引玉,引起广大新闻工作者的重视。
[1]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2]魏永征.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J].新闻三昧,2000(2).
[3]徐迅.责任的侵权与预防[N].南方周末,2009-10-29.
How to Prevent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in the News
WANG Kai
(Chengde Television Station,Chengde Hebei 067000,China)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manifestations and constitutive components of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in the news based o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war combin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journalism.It also provides some thoughts on how to prevent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in the news;constitutive components;how to prevente
D90
A
1674-5787(2010)04-0030-02
2010-06-18
王锴(1973—),女,满族,河北围场人,承德电视台广告信息中心制作公司经理。
责任编辑 田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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