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严雪雁,谢金晶
(湖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62)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乡村是我国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1]。治理的本质在于多元共治,就是要充分调动一切行之有效的治理力量,广泛参与,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群策群力。在当前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专业社工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力量逐渐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 年)》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再到《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都提出要培养大量的专业社工人才,大力推进专业社工组织建设,通过组织与人才的有效培育切实助力乡村社会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2]。得益于国家战略的大力支持,专业社工组织的主体地位不断得到提升,乡村振兴战略为其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使专业社工组织在新时代的乡村“大有可为”,凭借其专业性更为踊跃地投入到乡村社会治理之中。
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服务活动[3],“以人为本”“关爱与互助合作”“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是其核心价值[4]。社会工作作为政府重要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能,其承载着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在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行动逻辑下,行政性社会工作在我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及改善民生的作用,其质量与成效正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发展趋势而不断得到提升。这得益于西方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在我国不断实现“在地化”。社会工作在针对我国具体对象、事务、场域的实务开展中,皆已积累丰富的经验,不断提升在我国语境中的专业化水平。顺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态势,政府在不断推进简政放权,逐渐向社会让渡更多的活动空间与治理权限,这实际上也为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绝佳的机遇。随着专业化水平、技术与人才不断得到充实,在政策环境带来的发展红利的催生下,专业社工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逐渐兴起、快速发展,凭借其工作效能的充分激发,对行政性社会工作做出了有效补充,展现了服务社会化的时代价值。不仅如此,专业社工组织在保证完成本职服务工作的基础上,也更为广泛地参与到社会事务中,逐渐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将广袤的乡村疆域与繁杂的乡村事务向外界展现、开放,并呼吁一切可行的治理力量广泛参与、无私贡献,这实际上也为专业社工组织助力乡村社会治理提供了绝佳的契机,可从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加以表述:
专业社工组织指的是运用科学合理的现代管理制度与组织章程,将一群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组织起来,秉承“助人自助”的利他主义价值观,坚持科学的理念与工作理论,采用科学的技术与方法,凭借其作为社会组织的灵活性与能动性,准确界定困难对象的需要而快速介入,通过组织化的力量达成“劲往一处使”,实现对困难对象精准帮扶的专业性非营利组织。
当前学界对于专业社工组织工作实务的研究,业已取得丰硕的成果,如孙唐水等[5]通过小组社会工作模式对留守老人的生活困境进行针对性干预,有效提升了留守老人解决问题及应对压力的能力;杨发祥等[6]通过构建整合性脱贫行动的理论分析框架,探讨了农村社区灾后重建中的社工介入模式;陈琦等[7]通过优势视角与问题视角的结合,探讨了社会工作在构建留守妇女支持网络中的介入路径;张军等[8]采用关系为本的社会工作介入策略,从微观、中观、宏观三层次提出了社会工作介入留守儿童问题的路径;钱宁等[9]采用发展性社会政策思维,探讨了社会工作运用内源发展理念助力农村“精准扶贫”的策略;蒋国河等[10]通过对妇女互助储金会的案例分析,探讨了发展性社会工作在介入农村反贫困实践的作用及优化策略。尽管学界对于专业社工组织工作实务的理念、方法、策略等把握得较为深入,为推进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做出了极大贡献,但综观当前研究来看,学界对于专业社工组织的角色界定,仍高度集中于其作为“服务者”的定位,目前大部分研究仍未摆脱对“服务者”身份进行申引以实现“优质服务”的思维惯性。相反,对于专业社工组织作为“治理者”身份参与社会治理事务的研究,仍有所欠缺,辩证来看,相关研究的不足也为探讨专业社工组织助力乡村社会治理的可行性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契机。
囿于我国广大乡村地区在自然资源、社会结构上呈现出“先天性”差异,导致不同基础的乡村在面临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等外来力量的冲击时,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不同的“后天性”反应,乡土底色与现代力量互相形塑,差异加剧演化、更趋复杂,导致对于我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无法一概而论。部分乡村凭借丰厚的自然资源优势或强大的乡村内部治理力量,抑或是深受发达城镇的经济辐射,使得乡村建设日渐完备,内部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反推着乡村民生的持续改善,这类乡村得以借助良好发展条件,实现乡村内部的有序运转。但小部分乡村的“飞黄腾达”并不能代表普遍状况,在城乡差距尚无法快速弥合的现实背景下,新生代的农民逐渐主观非农化,城市依然能够激发起农民的打工“淘金热”,在主客观因素的推动下,乡村地区依然存在人财物大量外流的现实窘境。一方面导致乡村治理的“空心化”,乡村公共事务无人问津,村民大会等协商议事程序难以召集,使得乡村建设进展缓慢,另一方面会持续产生“三留守”群体,乡村青壮年的大量外出后仿佛将他们抛弃在“无人之境”,进而滋生严重的民生及社会治理问题。此类乡村在民生及社会治理上面临的诸多困境,实际上为专业社工组织的介入和助力提供了现实着力点,表明其是“被需要的”“受欢迎的”,这有助于提升其对“治理者”身份的认同感并为此充分贡献。
诚然,加强对乡村的管理与服务固然是政府的职责,但我国基层政府囿于资金、资源以及人力等方面的短缺,无力对所有乡村的需求一一回应,仅能提供较为低层次、普适性的社会保障及救助项目,另外,政府的介入也往往是被动的、事后响应的。对此,专业社工组织助力乡村社会治理,一方面能够凭借其灵活能动性,对政府覆盖面的“盲点”作出补充,凭借自身能力与资源对乡村的多样化需求做出回应,协助提升乡村的民生福祉,另一方面通过扎根乡村的“熟人”身份,能够及时发现矛盾焦点,通过事前防范化解治理风险,防止极端社会事件的酝酿发生以及降低政府对此要付出的善后成本,维持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培育“乡愁”和村民的社区归属感,唤起他们的主人翁精神与参与意识,不断激发乡村社会的内在治理潜能。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政府与专业社工组织之间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有助于从宏微观层面对乡村社会治理的覆盖面进行查漏补缺,实现“1+1>2”的治理成效。
以乡村为场域,专业社工组织的主要职能一方面在于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更重要的是这些工作应该成为村民自我发展、自助助人的火种,其最终使命是使他们成为具备进行自我潜能开发和自主创造的高能群体,以胜任起实现乡村社区重塑和革新的重任[11]。村民是乡村这一“熟人社会”的主人,乡村中的各种社会事务与他们息息相关,他们才是乡村社会治理的真正主体。但如上文所述,当前乡村地区仍存在治理“空心化”的发展趋势,由村民独当一面地进行乡村社会治理的条件尚未成熟,仍需大量时间与实践。在此过程中,专业社工组织等外界治理力量的助力还尤为必要,随着全面脱贫目标的逐渐抵近,生计帮扶等服务性需求有所降低,专业社工组织得以统筹资源与调整人力投入,更好地参与到乡村社会治理中去。对此,为了摆脱“服务者”的思维惯性,使专业社工组织得以明确自身的职责,以充分发挥其作为治理主体的独特力量,进而为助力乡村社会治理做出应有的贡献,需要对其作为“治理者”的身份进行具体化,在乡村社会治理的语境中,专业社工组织的角色定位如下:
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困境相类似,乡村社会治理在现阶段难以完全交由村民独立实施,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村民的“分散性”“碎片化”,缺乏常态化且运转有序的组织平台,组织的统筹协调功能难以发挥,导致在乡村重大政策措施、公共治理事务、重要建设工程以及集体资产分配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决策与实施上难以及时、高效地将村民个体整合起来,在缺乏良好的组织化参与、组织化表达的情况下,乡村社会治理难免面临村民参与不足、利益诉求不一,甚至利益矛盾激化等现实困境,进而无法达成乡村全局都能广泛接受的利益共识与群体目标,久而久之不利于乡村社会治理的稳步开展。针对乡村整体低组织化的问题,专业社工组织可发挥组织培育者的角色作用,与村两委、村民小组深入合作,扎根乡村社区,向村民积极宣传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认知自身与乡村整体的“共生”价值,不断激发村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主动性;发挥自身作为社会组织的专业知识,引进现代组织的管理架构与规章制度,坚持“荣辱与共”的发展理念,依据村民生活相近、能力相关的特征,积极培育包括村民小组互助组织、“三留守”群体联合理事会、村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小组间协商议事会等形式的乡村组织平台,并对其运行过程进行指导与帮助,一方面促成组织内部的良好自治理,使其更好地为组织成员服务,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内部的利益协调,明确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需求,以组织推选代表的形式实现对行政村级会议的组织化参与、组织化表达,有效避免利益争端造成的混乱局面,维持乡村社会治理的和谐有序。
无论针对任何社会层级、地域、事务、对象等的治理活动,法治都是其中必须始终坚守、不可超脱的原则和底线,在更为复杂的乡村社会治理中更应当如此。我国通过大力推进“送法下乡”,使乡村地区的法律普及率得到了快速提升,从基层实践成效来看,各种法律法规虽广泛地出现在乡村中的两委办、公告栏、围墙、宣传标语等显眼地方,能够保证村民目之所及,但在乡村中法律督导人力整体匮乏的情况下,许多村民实际上还是各行其是,按自身的、往常习惯办事,虽不至犯下重大刑事案件,但小偷小摸、坑蒙拐骗、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违法行为还是偶有发生。乡村中的村干部对此虽能发挥一定的行为制约、教育督导作用,但在乡村这一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中,其要秉公办事又不得不考虑邻里情面,最终只能口头教育而草草了事,未能形成“恶小不为”的训诫作用,长期以往无助于乡村守法环境与规则意识的培育。专业社工组织作为外部介入的治理力量,在基层法治实践中,能够突破“熟人社会”的关系牵制,通过对法治的有效宣扬而改善乡村社会治理的守法环境。专业社工组织可以与村两委密切合作,结合乡村社会治理需要而制定村规民约、村干部行为守则、村民行为规范等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扎根乡村而发挥对村民守法的督导作用,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劝,对违法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另外可尝试设立乡村守法“红黑榜”,充分发挥舆论的制约作用,引导村民守法办事;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与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门合作,在乡村定期开展普法讲座,重点围绕村民日常接触较多的、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通过法律知识的增强不断培育村民的守法意识。另可在村两委办公室设立法治办公室,接待村民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权调解等需求,引导村民遇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摒弃暴力维权等违法途径。
作为极具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组织的社工人员队伍同样要求“专才专用”,他们在接受高等教育、考取社工证书的过程中,不仅养成了良好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职业道德、专业素养与行为操守,更重要的在于“助人自助”的无私奉献精神,这使得他们甘愿为乡村社会治理不懈余力、充分贡献,是具备优秀道德素养的新时代专业人才。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道德作为其中的一种文化形式也不例外,并随着农业的延绵发展而流传下来,且长期以来乡村地区都呈现出封闭的形态,导致道德难以受到时代的冲击而得到及时更新与变革,这使得道德中所存在的糟粕与污秽未能适时被淘汰出去,并随着村民生命周期的新老更替而在乡村社会中持续产生影响。无疑,其中的消极部分也会对村民行为产生错误引导,进而造成乡村社会中道德风气的低俗化、平庸化、势利化等现实弊端。应当明确,道德作为一种精神力量,能够对村民的行为进行潜移默化的塑造,同时作为治理环境中的重要因素,其对于乡村社会治理也应当发挥支持与促进的作用。对此,结合时代发展要求而对乡村社会的道德风气做好正确引领,至关重要。专业社工组织作为优秀道德人才的重要集合,其当之无愧地能够发挥作为道德引领者的角色作用。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专业社工组织可定期组织乡村道德文明培育工程,采取村民喜闻乐见、贴近日常生活的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结合生动活泼的故事、案例、典故等,广泛宣传孝敬父母、尊老爱幼、与人为善、诚实守信、见义勇为、勤俭节约等优秀品质,深化村民对优秀道德品质的认知;与高等院校、文化馆、艺术团体合作,在乡村中组织开展精神文明教育讲座、优秀道德作品展览、优秀道德文化汇演等乡村道德建设活动,积极开展乡村“孝道模范”“道德标兵”“文明家庭”“守法先进人物”等形式的群众性创评活动,以荣誉感激发村民重视道德培养,讲文明树新风,力争成为道德先进人物,通过打造良好道德氛围对乡村社会治理的道德风气达成有效引领。
专业社工组织及其成员队伍的培养、建设过程中,长期受到成熟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的专业化熏陶,使他们成为具备良好专业能力与工作水准的优秀团体,同时,专业社工组织长期承接政府项目,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密切,是政社合作的一个重要侧面,在与政府部门的互动中,专业社工组织得以了解政府部门对社会事务的决策过程及因素考量,并通过社会工作实务的广泛开展,逐渐积累起丰富的实践经验。如上文所述,当前乡村仍然存在青壮年大量流失的现实问题,这无可避免地造成乡村社会治理中人才流失的负面影响,在难以获取年轻且高素质的治理人才补充的情况下,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已开始出现干部老龄化、决策保守化等问题。诚然,村干部都是出自本村的本土精英,能被选入村干部队伍意味着其具备某方面的过人之处并为村民所认可,他们长期寓于乡村这一“熟人社会”,自然会极度在意乡村社会舆论对自身的评价,从而在社会事务的决策上往往固守常态,不敢过度进取,生怕成效不佳而毁坏自身在乡村社会中的口碑。干部老龄化的趋势意味着这种因循守旧思维会随着年龄增长而根深蒂固,从而陷入决策保守化的困境,久之不利于满足复杂多变的乡村社会治理需求。对此,专业社工组织凭借其专业性与经验积累,能够在乡村社会事务的决策上发挥“精英补位”作用,为乡村中各种决策注入“新血液”,通过积极参与村民代表大会、村级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村民组织内部会议等决策流程,充分发挥“军师”的决策咨询作用,结合自身理论知识与技术本领,提出专业性见解与看法,并对预期成效与可能的负面后果做好研判,针对村干部、村民的疑问进行解答,通过良好协商与合理探讨,将自身经验转化为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机成分,不断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明确专业社工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有助于其就“治理者”身份达成强烈认同,进而在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语境中就地转化,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能和治理本领,为推动乡村社会治理向未来稳步开展而充分贡献。对此,着眼于有效激发专业社工组织的治理效能,需要对其助力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路径进行梳理,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着力:
嵌入,就词面含义而言,指的是一种事物植入另一种事物或场域的过程或状态,卡尔·波兰尼(K.Polany)[12]与马克·格兰诺维特 (M.Granovetter)[13]曾用嵌入一词来描述经济活动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他们认为,大多数经济行动都是紧密地嵌入到社会网之中的。对此,乡村社会治理可理解为将治理活动嵌入乡村社会,而治理需要一定的主体,结合主题,即是将专业社工组织这一治理主体牢固嵌入到乡村社会治理的语境之中。专业社工组织作为乡村外部的治理力量,在“熟人社会”的识别机制下,其本质是来自乡村之外的陌生人,同时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属于任何一项行政层级。那么,在乡村这一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互相交错的复杂地带,任何一方新主体的介入,都会改变原有的社会治理格局,专业社工组织何以真正实现对乡村社会治理的助力,关键在于处理好自身与政府以及乡村之间的关系,通过在政府行政管理与乡村社区自治的二元体制中找准自身的位置,为自身牢固嵌入乡村社会而创设良好前提。
第一,政府要深化社会工作体制改革。专业社工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行政体制,其治理权限来源于政府的放权赋能。顺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态势,政府应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不断深化社会工作体制改革,做好制度顶层设计,健全、完善配套运行机制;重视专业社工组织的作用,在体制框架内对专业社工组织的“治理者”身份予以高度肯定,尊重其主体地位与灵活能动性,扭转以往将其片面视为“政府外聘合同工”的思维误区,消除不必要的地位不平等,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注重平等参与、友好协商;科学评估专业社工组织的专业水平与治理能力,顺应乡村社会治理需要而适应性、动态性地让渡更多的治理权限,充分尊重其自主权,促使其专业本领的充分发挥,赋予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专业社工组织凭借自身能力创新、开拓更多的社会治理领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专业社工组织的合法性基础,设立专项财政扶持资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注入,通过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为专业社工组织的发展“输血”;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避免在乡村社会治理的专业性工作上“指手画脚”,积极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绩效考核,逐渐降低政府与专业社工组织之间的地位失衡;在政府工作报告、政绩宣传中对专业社工组织的贡献予以肯定,通过舆论媒体等方式将专业社工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广泛宣传,为其赢取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认可,不断增强其存在感与自信心,通过宽松外部环境的有效营造,为专业社工组织真正助力乡村社会治理扫清障碍。
第二,社工组织要提升乡村治理成效。通过政府的体制改革与顶层设计,为专业社工组织助力乡村社会治理打造起良好外部环境,并不意味着专业社工组织就因此没有了外部束缚,与之相反,专业社工组织的活动空间与治理权限来源于政府的让渡,若其出现不干事、不作为等渎职行为,导致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治理成效,其治理权限最终也会被政府收回,并因此丧失生长土壤而成为“无根浮萍”。一方面失去了政府的信任以及后续的购买服务项目,另一方面无法得到乡村及村民的认可,进而被“熟人社会”的识别机制排除出去,彻底丧失群众基础与群众信任。对此,在乡村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中,专业社工组织仍然要持续加强自身专业建设,根据乡村实际因地制宜地调整资源和人力投入;扎根乡村、深入基层,与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密切合作,加强对乡村的熟识与了解,采取更科学的方法,准确评估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现存问题与发展短板,剖析其内在成因和机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与专业见解;尊重村民主体地位,在乡村各级公共事务的议事会议上,鼓励、引导村民广泛参与,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上充分听取村民的要求与意见,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平等协商与良性互动,在社会事务的治理方案上达成于乡村全体成员都能够接受并为之不懈努力的共同目标;在乡村中广泛宣扬法治和道德风尚,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与文化活动,丰富村民的生活、开拓村民的眼界,并寓教于乐提升村民的法律知识素养与思想道德素质,为乡村社会治理营造守法、文明的环境氛围。通过多方面措施提升专业社工组织的乡村社会治理成效,为其博取政府肯定与村民信任奠定稳固基础,从而使其真正嵌入乡村社会治理而铺平道路。
联动,就是立足某一基点而实现整合工作,就乡村这一本位而言,可划分为向内和向外两个向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内向联动即是从乡村整体低组织化的现实困境出发,通过构建各种形式的乡村组织平台,将分散的村民个体衔接、整合起来,通过“抱团取暖”而提升他们的话语权和主体感,依托组织化参与和组织化表达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规范化运行;任何活动都需要资金、资源投入,乡村社会治理也不例外,囿于专业社工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其本身不能自我盈利、创收,主要源于政府的购买服务给予经费支持,但乡村社会治理会催生复杂多样的利益需求和发展要求,这便要求更多的资金、资源投入,政府的购买服务经费对维持专业社工组织正常运转已然“捉襟见肘”,着眼于有效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成效,专业社工组织势必要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进而撬动更多外部资金、资源向乡村倾斜,外向联动便是此意。依托内外联动的有机叠加,有助于促进专业社工组织更好地为助力乡村社会治理服务,凭借良好治理成效更好地巩固乡村这一本位。
第一,促成乡村内部的组织联合。“众人拾柴火焰高”,内向联动这一整合性思维意味着要立足乡村全局,对所有村民个体进行统筹考虑,这即是要将乡村内的所有零散个体联结起来,采取组织化的形式加以巩固。(1)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专业社工组织要坚持系统思维,充分考虑乡村地域范围、社会结构、人口分布等方面特征,以自身经验与管理模式进行指导,通过培育、构建各种形式的乡村组织平台,把分散的村民个体统一起来,不断优化乡村内部社会关系结构;(2)发挥各个组织的内部协商作用,引导组织成员在切身利益相关、组织利益相连的公共事务上积极协商、集思广益,焕发村民的主人翁精神与参与主动性,通过广泛实践培养村民的治理能力,并以小见大,使村民认识到自身与乡村整体之间紧密相连的利益关联,促成村民对行政村级公共事务的热切关注和踊跃参与;(3)基于村民能力同质、相关的特征,将各种技能、产业相关的村民整合起来,打造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有利同享,有难同担”的利益理念,引进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生产模式,逐渐调整资源利用结构,集约高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不断提升组织的经济效益和市场话语权,带动村民更好地实现脱贫增收。
第二,广泛吸纳外界的资金资源。乡村社会治理并不能一蹴而就,不仅需要时间与实践,更需要资金、资源的持续投入,但在乡村集体资金和专业社工组织经费都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加强乡村社会治理仍然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帮助与扶持。顺应乡村振兴的时代大局,政府与社会各界都加大了对乡村地区的资金、资源投入力度。(1)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为了推进治理成效的进一步提升,专业社工组织应“借此东风”,凭借早期的良好治理成效,更为积极地寻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资金、资源倾斜,为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的开展大力“输血”。(2)治理与发展相伴而行,在乡村内部构建起各种组织平台后,下一步的重点在于推进这些组织的稳步发展,这同样有赖于必要的资金、资源进行支撑。对此,专业社工组织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谈判、深入合作,结合乡村实际发展需要,争取为乡村“量身定制”,提供各种新型小微贷款,并给予一定时间的利息减免,藉此为各种乡村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3)着眼于提升村民的脱贫致富能力,教育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与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农技推广部门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立足乡村开办教育培训班,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村民的知识与业务技能,充分发挥乡村致富能手的帮带作用,将他们引入课堂,结合乡村区位特征,向村民传授相对普适的致富方法和生产技能。
增权,也可称为赋权、充能、权能激发等,其核心在于激发村民个体的斗志、信念和发展潜能,并由点到面,使实现乡村的整体发展成为每个人的奋斗目标,燃起乡村整体的潜能和发展斗志。乡村社会治理,最终必然要归位于乡村本身,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还是包括专业社工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他们的介入与助力都是暂时的,在“接力”条件成熟的时候便会撤离乡村,乡村社会治理的“接力棒”最终还要回到乡村社区及村民手中。为了顺利完成治理主体的更替,这要求充分激发乡村的整体增权,使推动乡村永续发展和乡村社会治理的“善治”成为乡村整体的利益共识与奋斗目标。在此之前,专业社工组织等外界治理力量仍需要持续发挥助力作用,为真正实现乡村社区自治而不懈努力。
第一,优化乡村社区的参与表达。实现乡村整体增权,意味着要构建起乡村整体广泛认同的共同发展目标,这便需要有良好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往村民自治的失效,在于村民过于分散而缺乏话语权,在利益诉求无法“下情上达”的情况下,往往流于形式。在乡村内部建立起各种组织平台后,便有助于将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整合起来,促成组织化表达。在乡村公共事务的商议上,村两委成员应坚持平等参与、友好协商的原则,促成乡村组织的有序参与,高度尊重各方的表达权,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与要求,通过各方利益的有效磨合,最终拟定于乡村整体都能广泛接受的发展目标。专业社工组织要发挥作为决策咨询者的“智囊”作用,在各级别、各类型的乡村协商议事会议中广泛参与,将自身内化为乡村中的一份子,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本领,在各项社会事务的决策上提出自身的专业见解与看法。同时,将“乡村本位”的利益理念广泛宣传,使乡村成员耳濡目染,推动所有村民个体和乡村组织转变思维,不苟当前小利,将个体、组织利益与乡村整体利益融合起来,构建乡村命运共同体,通过利益共识的高度同化激发乡村的整体增权,进而将实现乡村整体的长远发展和乡村社会治理的永续“善治”内化为乡村整体的共同奋斗目标。
第二,推进自治机制的创新优化。构建起沟通顺畅的参与协商和利益表达机制。这意味着村民之间得以就乡村公共事务进行高效协商与利益交换,以最大程度地缓解利益矛盾与冲突,逐渐达成乡村整体的共同奋斗目标和社会治理目标。乡村社会是个复杂综合体,实现治理有效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长久“善治”,有赖于乡村社区的有序自治,也就是说,需要配备良好的乡村社区自治机制,既能维持乡村社会治理的良好运转,又能适应未来发展需要而不断创新优化。因此,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的领导模范作用,在乡村社区自治机制中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引导村民及乡村组织的积极参与,通过充分的治理实践培育起村民的“主人翁”精神;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创新村民协商议事形式,构建“村民理事会”“乡村组织发展议事会”等新形式,通过决策程序的创新激发社区自治活力;吸纳优秀村民和乡村组织代表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时做好村务公开,透明资金使用明细,打造村务监督“阳光工程”,将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充分公开,保障村民的监督权;重视“新乡贤”作用,对外引进乡村社会治理人才,成立“乡村社会治理专家咨询会”,大力支持专业社工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工作,为其介入乡村社会治理扫清障碍,通过良好治理环境的有效营造,使其为真正助力乡村社会治理心无旁骛、充分贡献。
乡村不仅是广大农民群体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未来长远推进的重要领域,而乡村社会治理与实现乡村健康、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其治理成效又深刻影响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程。对此,千方百计地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成效,有助于从微观层面持续营造有条不紊的治理环境与氛围,从而不断地夯实乡村振兴的稳定“基石”。作为极具专业性的重要社会治理主体,专业社工组织的作用不断得到重视,在乡村振兴战略“召唤一切行之有效的社会力量”的时代背景下,专业社工组织助力乡村社会治理正处于蓬勃发展的“进行时”,明确专业社工组织助力乡村社会治理的角色与路径,有助于深化其对“治理者”身份的强烈认同,通过治理能力与奉献精神的共同提升、有效叠加,为开创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善治”局面而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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