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蔡兴繁,金 萍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4)
中美两国都是世界上典型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国的少数民族教育发展都与主体民族存在差距,同时两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给予了优惠的政策,而且美国历史上更是通过多种途径来保证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这一点十分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因此,研究美国对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可以为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经验基础与理论支撑。
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一些社会学家、政治家开始注意到了社会的不公平在教育领域内的危害。从1964年开始,在社会学家科尔曼的领导下对美国国内各种族和各群体间教育机会不均等的问题,进行了为期两年的研究,最后提出了著名的《科尔曼报告》,在美国教育领域引起了很大冲击。[1]民权运动的发展使整个社会受到民族、性别、文化背景等多元因素的影响,表现在教育上即更加重视实质上的教育机会平等,尤其注意强调不同族裔、不同文化背景群体的平等发展权利。
作为世界上高等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的高等教育史受到国外大量学者的关注,相关研究著作相当丰富,如马丁·特罗(Martin Trow)的《从高等教育大众化到普及高等教育:美国的优势》(《From Mass Higher Education to Universal Access:The American Advantage》)、刘和古德温(Goodwin)的《教育,平等,国家公民》(《Education,Equality,and National Citizenship》)等,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及环境背景作了详细的分析。其中,菲利普·G·阿特巴赫等人主编的《21世纪的美国高等教育:社会、政治、经济的挑战》(《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Social,Political,and Economic Challenges》)一书探讨了美国高等教育的最新发展,并且对美国高等教育在21世纪可能面对的最大挑战做出讨论,把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作为背景,分析美国高等教育中所出现的争议性问题。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入学面临的挑战——谁会上大学”一节中,作者对当今高等院校生源的变化作出了陈述并预测了未来的变化趋势,指出尽管高等教育中的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在不断增长,但在入学平等以及其他一些方面仍旧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同时,优惠性差别待遇政策也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挑战。在这种环境下该如何维持和增加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机会将是一项重要的挑战。
国外学者对与教育相关的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款的研究多是以选取美国历史上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进行分析的。其中,阿伦·艾德斯(Allan Ides)和克里斯托弗·N·梅(Christopher N.May)所著的《宪法:个人的权利》(《Constitutional Law:Individual Rights》)全面论述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及其他修正案中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和宪法原则应用于不同背景下产生的争议,重点分析了平等保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等美国宪法的基本问题。受教育权作为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本书讨论的重要议题之一。与其相似的还有保罗·布莱斯特等著的《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下册)以及藤仓皓一郎、木下毅等人合著的《英美判例百选》。在这两本著作中作者选取了与美国教育相关的一些经典案例如布朗案等并对其进行分析,阐述了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在面对学校中的种族问题时是如何对少数民族学生提供保障的。
尽管美国早已提出了“废除种族歧视”的口号,而且在法律上已经作了明确的判定,但是实际上少数族裔学生在教育中仍然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歧视问题。而且在提出废除种族歧视后,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歧视,少数族裔学生在入学与就业等方面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美国学者对这一问题做了大量研究与调查。
其中,塞布丽娜·齐克尔(Sabrina Zirkel)所写的文章《布朗案发生50年后教育中仍旧存在的民族和种族歧视问题》(《Ongoing Issues of Racial and Ethnic Stigma in Education 50 Years after Brown v.Board》),回顾了布朗案后50年来有色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所受到的待遇。文中通过列举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尽管布朗案已经过去50年,法律上已经废除了种族歧视,但在实际中这种对有色人种的歧视仍然在各方面继续存在。在文章的最后作者给出了消除学校中的种族歧视的一些建议,即建立“明智的”学校教育或相关文化教育以及保持良好的伙伴关系。作者最后充满信心地指出,提高有色人种学生的学业成就不仅十分重要,而且是能够实现的。
由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国外研究者很注重从历史及社会背景的角度研究美国高等教育问题及少数族裔问题的发展,而且对于美国的少数民族的教育权问题主要通过法院的判例来分析。但显然,国外相关研究主要还是集中于基础及初等教育,对高等教育中的少数民族问题关注仍然不足。随着美国社会各民族的不断融合,相信少数民族高等教育问题的发展总趋势会趋于平稳。但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少数族裔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有可能会引发新的问题,因此未来对美国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护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这类文章主要从美国社会历史以及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等方面涉及美国的种族问题以及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情况的发展及现状,其中对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的研究选取角度又可分为整体论述少数民族状况和选取某一族裔作为研究对象。
其中,王英杰所编著的《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陈学飞所著的《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乔玉全的《21世纪美国高等教育》从历史的角度讲述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虽各有侧重,但都将少数族裔教育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在相关内容的最后都提到了少数民族问题出现的新动向,即逆向歧视问题。陈亦平的《人口变迁与当代美国社会》根据美国人口普查的历史资料比较分析当代美国少数族裔人口变动的特征以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
期刊文章中,孙渝红的《美国高等教育中的少数族裔问题探析》与黄海刚的《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现状与趋势》介绍了美国少数族裔高等教育的现状、成就以及未来的发展,并就族裔问题给美国高等教育形成的挑战进行了分析。黄海刚在文中还提到了NCLB((No Child Left Behind)法案,认为这项法案“保障当前所有儿童,尤其是少数族裔儿童享受平等且优质的教育机会,也是未来美国少数族裔儿童享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法案”[2]。李慧清的《美国印第安人高等教育的历史发展》和牟志强的《美国华人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考察》从历史的视角出发,分别梳理了美国印第安人和华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脉络。
此类文献中,作者们分别对美国少数民族以及美国高等教育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选取的角度主要分为研究与少数民族及高等教育相关的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条款与判例、研究美国教育立法、研究美国关于少数民族的某一具体的法案以及研究高等教育平等权利问题这四种。
其中,属于第一种研究角度的有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所编的《宪法的精神》与邱小平所著的《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研究》等。《宪法的精神》从“案例教学法”的角度出发,从宪法与国家结构、宪法与经济、宪法与自由权三个大的方面援引了一些美国历史上著名案例的具体案情与审理过程,其中就包括关于教育的布朗诉托贝卡教育委员会(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库柏诉艾伦(Cooper v.Aaron)等。
属于第二种研究角度的有张维平与马立武合著的《美国教育法研究》、姚云的博士学位论文《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研究——基于立法制度的透析》、曲秀玉的硕士学位论文《试析二战后美国高等教育立法及其启示》等。其中姚云认为,高等教育的历次大发展都与高等教育立法紧密相关[3],因此高等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属于第三种研究角度的文章有杨红玉的硕士学位论文《美国印第安教育法研究》以及甘永涛所写的《美国黑人高等教育:阿丹姆斯标准的确立》等。甘永涛在文中指出阿丹姆斯标准的推行产生了三方面的积极影响:扩大了黑人等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使了弱势群体教师聘用率的大幅提升以及对黑人高校的影响。[4]但需要认识到的是,制度化种族隔离的取消并不能使黑白人在教育上的差距彻底消失。
属于最后一种研究角度的文献略少,主要有马立武所著《现代美国高等教育中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研究》以及马立武、隋明兰所作的《现代美国高等教育中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的兴起——<1964年民权法案>与高等教育中少数群体的法律平等保护》等。后一篇文章对美国宪法中的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和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少数群体进行了界定,然后着重介绍了《1964年民权法案》制定的背景、确立的原则以及带来的积极影响,如1964年《经济机会法》、1965年《高等教育法》、1967年约翰逊总统签署的第11246号行政令以及70年代以后“肯定性行动”计划、1975年《国内税收法则》等一系列的法律及政策,从各个方面维护少数群体的受教育权。
国内直接研究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权利的文献不多,而是主要将少数民族作为弱势群体从公平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其中还包括对美国政府为保护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研究。如靳淑梅的博士学位论文《教育公平视角下美国多元文化教育研究》、张玉的《美国高等教育“肯定性行动计划”政策价值分析》、杨克瑞的《美国高校的录取配额与教育公平》、余晓玲的硕士学位论文《美国高等教育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规政策研究》等。
其中,张玉的博士学位论文《战后美国联邦高等教育弱势扶助政策发展研究》首先讲了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于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进步等原因推行了一系列高等教育弱势扶助政策,体现了教育公平的原则,促进了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机会上升。但到了80年代在巨大的联邦财政赤字压力之下,政府对教育的资助走向倒退。而90年代后政府所走的中间路线却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作者针对美国高等教育弱势扶助政策的这种“钟摆式”的发展,[5]分析了它的产生背景及政策的弊端,最后对我国相应的弱势群体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杨克瑞的《美国高校的录取配额与教育公平》一文介绍了美国高校招生“配额”制的实施背景与过程、积极影响,作为“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具体实施,配额制同样也引起国内的很大争议,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反对逆向歧视的诉讼,直到2003年的“密歇根大学案”终于使学生的教育权利保护问题有了明确的司法界限。
从以上所列举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美国教育立法、美国少数民族问题、美国高等教育中的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并不算少,但彼此之间关联性不是很大,相对来说主要集中于对倾斜性政策,尤其是对“肯定性行动”计划的研究上,对立法角度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权的保护就稍显单薄和浅显,缺乏专门的研究与探讨。因此,从立法的角度研究美国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具有比较开阔的研究空间,也是未来学科发展的一个新领域,同时能够推动我国在少数民族教育问题上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1] 高洪波.从教育的“不平等”看美国少数族裔的教育权利保护——纽约市预先准备项目(Prep For Prep)考[J].基础教育参考,2006(11).
[2] 黄海刚.美国少数民族教育:现状与趋势[J].民族教育研究,2009(6).
[3] 姚云.美国高等教育立法研究——基于立法制度的透析[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3.
[4] 甘永涛.美国黑人高等教育:阿丹姆斯标准的确立[J].高教探索,2011(1).
[5] 张玉.战后美国联邦高等教育弱势扶助政策发展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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