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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际功能视角分析法律语篇的权力意志

时间:2024-06-19

郑 洁

(四川警察学院 警务外语教研室,四川 泸州 646000)

从人际功能视角分析法律语篇的权力意志

郑 洁

(四川警察学院 警务外语教研室,四川 泸州 646000)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具有强烈的国家权力意志。以Halliday系统功能语法的人际功能为理论框架,对法律语篇的权力意志可以从语气系统、情态系统和交际参与者三方面进行分析,语料选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法律语篇;权力意志;人际功能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认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因此,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需要语言来体现。Foucault指出:“哪里有话语,哪里就有权力,权力是话语运作的无所不在的支配力量”[1]1-6。可见,法律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律的语言得以彰显,法律语篇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权力。

一、理论来源

系统功能语法的创始人Halliday认为语言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2],语言的纯理功能有三种:概念元功能(ideational function)、人际元功能(interpersonal function)和篇章元功能(textual function)。[3]74Thompson 指出:“经验(概念)元功能是指语言对人们在现实世界(包括内心世界)中的经验的表达,语言描述了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中所发生的事件以及相互的关系。人际元功能是指语言具有交际的功能,表达了说话者的身份、地位,对事物的态度、评价并且影响别人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篇章元功能是指把语言成分组织成语篇的功能”[4]30。Halliday认为,人际功能在语法和语音上主要由语气系统、情态系统和语调系统来实现。[3]120Martin、Thompson等认为评价系统也可以表达人际功能。[5]142-175,[4]75-78

笔者以Halliday系统功能语法的人际功能为分析框架,试从语气系统、情态系统和交际参与者三方面分析隐藏在法律语篇背后的权力意志。

二、语料来源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为研究语料。该法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规定了武装警察的任务和职责、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等。

三、分析讨论

(一)语气系统分析

Halliday从语言的交际功能分析小句,任何言语交际的基本目的是“给予”(giving)或是“需求”(demanding)。而在交际中交换的商品是“信息”(information)和“货物和劳务”(good-&-service)。对以上四个因素的选择构成“提供”(offer)、“声明”(statement)、“命令”(command)和“问题”(question)四种言语功能,[6]68-70如表 1 所示:

表1 四种言语角色所对应的四个基本言语功能

“声明”、“命令”和“问题”三种言语功能分别与语气系统中的三种语法结构相关,并由此生成陈述语气、祈使语气和疑问语气,如表2所示:

表2 三种言语功能以及相对应的语法结构

法律语篇通常被用于确认法律关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语篇需要客观准确地陈述事实,不能带有任何个人情感和评价成分。人际功能可以由语气系统来实现,因此,在法律语篇中,法律条文使用的都是说明式的陈述语气。

陈述句的作用是报道一件事实或者提供信息。一方面,陈述语气能够简洁明了地传达给读者必要的信息,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陈述语气直接、客观地展示出法律条文的内容;另一方面,陈述语气的使用体现出不平等的权力关系。Hudson指出,“权力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距离。”[7]122陈述语气最能体现立法者的主导角色,因为立法者是信息唯一的提供者;而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和违法者只能无条件接受法律规定,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权力不平等确保了法律语篇的权威性。同时,陈述语气将法律语篇背后的意识形态——权力意志最大程度地传达出来,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谁必须做什么,谁不得做什么,谁可以做什么。

(二)情态系统分析

Halliday指出:“情态是位于是和否之间的意义范围,表示位于肯定归一度和否定归一度之间的中间区域。”[6]356因此,“情态表达了说话人介于肯定与否定之间的不确定的意义”[4]66-67。情态主要体现为三种方式:一是由情态动词如must,will,can等来体现;二是由表示概率和频率的情态副词,如 probably,certainly,sometimes,always等来体现;三是由谓语扩展式,如 supposed to do 等来体现。[6]91

此外,情态的表达方式本身也会存在量值(value)的高低。Halliday将情态动词的量值分为高、中、低三级,[6]358如表3所示:

表3 英语情态动词的不同量值

不同量值具有鲜明的人际意义,能够体现发话者地位的高低,如地位高者一般所用情态值较高,如“must”,地位低者所用的情态值较低,如使用“might”。

彭宣维将中文情态动词分为高值、中值、低值,并按照情态动词的肯定式和否定式分类,[8]123如表4所示:

表4 中文情态动词的不同量值

为了考察在法律语篇中情态动词如何体现权力,笔者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情态动词的使用频数,并按照情态动词的量值和出现频率的高低进行排列,如表5所示:

表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情态动词的量值和出现频率

情态动词“应当”、“可以”、“不得”通常被译为“shall/must”,“may”,“shall not”。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高值情态动词“应当”出现了15次,占总频率的68%。“应当”一般表示必要性、义务和意愿,也可以表示说话人给对方的命令。例如:

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应当”与表否定成分的成分连用时,表示禁止,语气强烈。在我国法律语篇中,“应当”的否定用法通常由情态动词“不得”代替。情态动词“不得”出现了3次,占总频率的14%。例如:

第八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低值情态动词“可以”一般表达可能性或愿望,也可以表达许可或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出现了4次,占总频率的18%。例如:

第九条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情态动词量值的分布特点和出现频率体现了法律语篇的权力意志。

其一,中高值情态动词的广泛使用。

尽管彭宣维将“应当(shall/must)”、“不得(shall not)”归类为高值情态动词,但与其他高值情态动词如“必须(must)”和“务必(have to)”;“不许(oughtn’t to)”和“严禁(must not)”相比,语气相对缓和。[8]123“必须”和“务必”;“不许”和“严禁”语气强硬,带有极强的命令式含义,甚至有强迫或威胁的含义。笔者认为情态动词“应当”、“不得”的情态值应略低于高值情态动词。事实上中高值情态动词“应当”、“不得”的使用,更有利于达到立法的目的。一方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立法者希望国家的全体成员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情态动词“应当”、“不得”表达了法律语篇中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另一方面,尽管“应当”、“不得”属于中高值情态动词,但与其他高值情态动词相比,语气相对缓和,在暗含强制性的同时避免给人留下武断的印象。

其二,低值情态动词的少量使用。

法律语篇属于正式文体,要求语言客观、准确、庄重、严谨。在大量使用高值情态动词以确保法律权威的同时,低值情态动词“可以(may)”的出现也十分必要。“可以”具有非绝对性,间接地传达了立法者的意图。低值情态动词的使用,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更加人性化。低值情态动词以委婉的方式使法律思想更容易被人们接受,以维持正常的人际关系,低值情态动词的使用反映出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灵活的掌握和控制,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也体现了法律语篇的权力意志。

不可否认,低值情态动词所含不确定性程度较高。一些带有极强不确定性的情态动词,如“可能”、“也许”等,不宜出现在法律语篇中。

(三)交际参与者分析

法律语篇的参与者有立法人员、司法人员、法律保护对象和违法者。“法律制定者代表国家,法律制定是国家赋予立法者的最高权力;司法人员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不执法的普通大众,权力相对较弱;违法者被削弱或剥夺其合法权益,权力最弱。”[9]205-20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交际参与者为立法人员和武装警察。立法者代表国家制定法律,规范了武装警察的任务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尽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仍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由此可见在法律语篇中,交际双方所拥有的权力是不平等的。例如:

第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在本条法令中,是谁要求武装警察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又是谁规定武装警察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立法人员制定了法律,又是谁给他们权力撰写法律条文?事实上,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赋予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立法者是代表国家权力的特权阶层,在人际关系中是处于支配地位一方,而违法者属于无权阶层。语言和权力的关系是相互的,有支配地位一方的权力,增强了法律语言的权力。在法律语篇中,法律体现国家意志,交际双方的权力是不平等的。

四、结束语

本文以系统功能语言学的人际功能作为理论基础,通过语气系统、情态系统和交际参与者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出隐藏在法律语篇中的权力意志。

首先,从语气系统的角度看,法律语篇使用的都是说明式的陈述句。陈述语气直接、客观地展示出法律条文的内容,同时将法律语篇背后的意识形态——权力意志最大程度地传达出来。

其次,从情态系统的角度看,一方面,中高值情态动词使用广泛。情态动词如“应当”、“不得”在凸显法律语言权威性的同时,语气相对缓和,避免给人留下武断的印象。另一方面,低值情态动词如“可以”也出现在法律语篇中。“可以”具有非绝对性,间接地传达了立法者的意图,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更加人性化。低值情态动词以委婉的方式使法律思想更容易被人们接受,反映出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灵活的掌握和控制,体现了法律语篇的权力意志。

再次,从交际参与者的角度看,在法律语篇中,交际双方的权力是不平等的。立法者代表国家权力制定法律,在人际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语言和权力紧密相关,有支配地位一方的权力,增强了法律语言的权力。

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法律语篇中的权力意志会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法律语言,进而完善法律语言。

[1]辛斌.语言 语篇 权力[J].外语学刊,2003(4).

[2]Halliday,M.A.K.Explorations in the Functions of Language[M].London:Edward Arnold,1973.

[3]胡壮麟,朱永生,张德禄,李战子.系统功能语言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Thompson,G.Introducing Functional Grammar[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Research Press,2008.

[5]Martin,J.R.Beyond Exchange:Appraisal System in English[G].In Hunston,S.and Thompson,G.(eds).Evaluation in Text:Authorial Sta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ours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6]Halliday,M.A.K.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London:Edward Arnold,1994.

[7]Hudson,R.A.Sociolinguistic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Research Press,2000.

[8]彭宣维.英汉语篇综合对比[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9]杨敏.法律语篇权力意志剖析[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5).

【责任编辑 张 琴】

1672-2035(2011)01-0101-03

H0

B

2010-11-25

郑 洁(1982-),女,重庆人,四川警察学院警务外语教研室助教,汕头大学英语系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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