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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研究——以老年人权利保障为视角

时间:2024-06-19

欧志文, 廖 红

(邵阳学院 政法学院, 湖南 邵阳 422000)

在权利的时代话语下,对老年人权利予以宪法和法律上的保障,是老年人获得晚年幸福的基本条件。从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来看,其享有的权利是多方面的,如婚姻自由选择权、财产所有权、社会保障权、受赡养权、财产继承权等。目前这些权利虽然在宪法当中获得确认,但在具体法律落实中有一定的局限性,立法者往往着眼于为老年人社会保障等权利寻求正当性,而对其家庭婚恋自由等私权利保障有所忽视。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的特殊性,使他们的婚姻关系相对于年轻人而言更复杂,涉及多重因素。因此,很多老年人不会选择步入婚姻的殿堂,而是选择了非婚同居这样一种生活方式。伴随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鳏寡老人数量增多,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数量及相关纠纷也逐年增加,其产生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针对这一社会问题,本文认为国家应该在相关立法上积极面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事实存在,在平等保护、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与自由选择权的基础上,从相关立法之完善上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问题凸显相关法律完善之紧迫性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逐渐显性化,这种风潮最初在青年人中盛行,后来逐渐影响到老年人这一群体,并且随着丧偶老年人的增多,非婚同居老年人越来越多。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1)参见http://gongyi.people.com.cn/n1/2018/0227/c151132-29835891.html,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2日。。老年人非婚同居在我国较大范围内存在,并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环境下,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和特征。例如老年人再婚一般牵涉到子女对老人的赡养和财产继承等问题。一旦家里老人再婚,子女与另一方再婚老人从法律上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子女则可能与继父母在财产继承上产生冲突。因此,很多子女不赞同老年人再婚,老年人非婚同居则会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而且老年人择偶的标准比较务实,他们选择配偶一是出于性方面的需求,二是为了互相照顾,互相依靠。此外,老年人非婚同居搭伴式养老不用担心由于财产继承问题遭到儿女的反对,更不用担心结婚后若离婚可能带来的财产及其他纠纷。因此,非婚同居成为老年人较为普遍的选择,但由此也产生了赡养、债务负担、财产纠纷等问题。目前非婚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法律调整的对象,但涉及一系列由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导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处理,明显需要相应的法律调整与规范,让老年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在遭受损害时,能够获得法律救济。但实际上,法官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只有我国《婚姻法》第8条、《婚姻法解释》第5条等几个简单的法律条文,用其解决老年人非婚同居案件显然是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况且该法律规定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忽略了对老年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没能确立对老年女性弱势群体解除同居关系之后的合法利益的法律救济程序,法律保障存在漏洞,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弱者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却得不到最有力的救济。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来规制老年非婚同居弱者权利救济保障问题。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自人权保障入宪后,保障人权逐渐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主题之一,这更多体现在权利的立法保障上。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反映了老年人对追求幸福快乐权利的诉求,这些权利需要从具体法律中得以落实。而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老年非婚同居者权利保障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

(一)老年人非婚同居人身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只对事实婚姻作出了限制承认的规定。根据我国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法律仍然承认以仪式婚礼缔结婚姻的事实婚姻。1986年我国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对于事实婚姻作了有限承认,对于该办法出台之前同居的,起诉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以事实婚姻论,不符合条件的以非法同居论。而在1994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即使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2001年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可追溯至符合条件时期为有效时间;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但不再是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关于非婚同居所引发纠纷按照相关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例如,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关系,按照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具有婚姻效力;而在1994年2月1日及之后,男女未经登记补办手续的,属于同居关系。此外,依据2004年的司法解释,2004年4月1日以后形成的非婚同居,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就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再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时,就已经关注到未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但修订后的《婚姻法》只针对其中的事实婚姻问题作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即未婚同居中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来解决。我国新《民法典》婚姻家事编中仍沿用了原《婚姻法》的做法,没有将非婚同居列入编中。而且,关于非婚同居人身关系纠纷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态度比较明确,即不允许非婚同居当事人就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问题享有诉讼的权利。可知,老年非婚同居者因人身关系的不确认而导致的不公平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从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没有赋予非婚同居者与合法配偶等同的身份,也不承认存在其他合法身份,即同居者双方不具有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非婚同居者人身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应的人身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同居者可能因不存在固定的人身占有关系而随意解除同居关系;因没有基于身份的代理权,同居者无法处理生活的日常事务;此外,同居者之间也缺乏照料伴侣的责任与义务。老年非婚同居者涉及更为复杂的人身利益关系,具体而言,老年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赡养与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的继承等问题都是老年非婚同居者所关心的重点,他们对这些权益的诉求更为迫切。如非婚同居期间一方死后其财产如何分割、一方在尽到赡养与抚养义务后是否可以当然取得继承人资格以及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权益如何保障等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的不同解释和处理,其结果往往难以保障老年人相关方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来规制老年非婚同居者的人身关系。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在解决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时,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做法是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弥补《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的制度缺失。如1989年11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989年《若干意见》)第8条以及第10条至第13条对非婚同居关系财产处理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在解除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事实上,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按照一般民事法律规则处理。从以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纠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首先,涉及财产纠纷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且不能自行解决的,按照2004年《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2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对于怎样处理这类财产纠纷却没有详细的规定,是否要照顾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等问题,司法解释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制。许多案例反映了很多老年妇女承担了同居老伴的生活以及生病时期的护理照料工作,但在同居老伴去世后,因不被对方子女接纳,可能面临着“扫地出门”的窘境。从现实中的司法案例状况来看,非婚同居中一旦发生纠纷,这类老人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这些早期的规定无法适用如今复杂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054条只规定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虽然这一条款可以看作是对非婚同居的法律之规定,但是仔细分析,这一条款对于非婚同居的规定仍较为模糊,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难以执行。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形式来规制老年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关系。

三、我国老年人非婚同居相关立法之完善的构想

老年非婚同居者处于弱势的一方,自我维权能力不足,一旦发生纠纷或侵权,其相关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需要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进行法律规制。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宪法基础

从老年人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视角来看,立法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就变得尤为重要。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该规定是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它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并以此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

宪法具有最高价值,对整个法律体系共同的价值基础和秩序进行了规范和构建。其核心价值确保公民权利的有效行使,通过宪法确认公民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秩序。由此可知,保障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相关权利是维护宪法共同社会的价值基础之要件。在现实社会中,老年人作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因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而遭受权益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无疑是在稳定的社会中埋下隐患。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会引发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和冲突,出现与和谐社会要求不符的现象。在中央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针对这一社会问题应尽快进行立法探讨,使其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要求,也是以宪法为依据进行相关立法的正当性之体现。

(二)老年人非婚同居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1.人身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在立法方面,我国立法对非婚同居的规范付之阙如,民法规制非婚同居关系成为解决此类案件的主要方式。因此,解决老年人非婚同居问题首先就应该从立法规制的完善方面着手。首先,应当从立法上承认非婚同居者准婚姻的人身关系,进而从立法完善对人身权利进行保护。目前对非婚同居行为及其效力进行法律调整规制成为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趋势。如澳大利亚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伴侣的保护,是基于亲密个人关系、重要关系、事实上关系而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为了进一步明确同居者之间的关系,该法也对事实上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该法规定事实上为一起共同生活伴侣,不具有其他婚姻关系,且双方皆年满18周岁,此种事实上生活伴侣关系才能被法律承认。法院必须斟酌事实关系的时间、共同住所的性质与程度、真实的性生活、一方对他方经济依附程度或相互依附程度、对于财产的取得使用与所有、对于共同生活相互承诺的程度、对于家庭责任的承担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兼顾请求人的人格尊严。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对老年人非婚同居关系赋予准婚姻上的法律关系,确认老年非婚同居者的合法身份,进而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2.老年人非婚同居财产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我国立法在注重保护老年非婚同居者的人身权利的同时,对其财产权利也应当进行保护。目前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各国非婚同居关系立法完善的重心,新西兰制定的“ACT 1976(1976年的婚姻财产法)”明确规定,在非婚同居关系中,直接将财产平均分配制度适用于类似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伴侣上,当同居伴侣有一方死亡或者同居关系终止时,于婚姻中规定的夫妻关系的财产分配适用同一套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有严格的限制。根据该法规定,此种同居伴侣之间关系需维持至少三年才可以适用“平均分配法则(equal-sharing)”,这是目前对同居伴侣之间财产分配最为妥善保护的制度。相对而言,我国对同居者之间的人身关系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予以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对于老年人非婚同居者的“共同所得”的范围界定应当明确清晰,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关于按份共有的财产的规定,应当按照准婚姻或者契约的关系建立相应的特有的财产归属以及财产继承制度。

(三)与老年人非婚同居相关的立法完善与衔接

在我国,老年夫妻互养模式是老年人比较喜欢的赡养模式,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例如,老年人是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年增长率最高的群体,已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这对传统伦理观念也产生了挑战。因此,我们在对非婚同居进行相应的立法规制的同时,应注重与《民法典》《劳动法》《继承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例如,对同居者可以实行登记备案,并要求同居者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条款签署同居契约,这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诸如财产及同居证据的问题,对非婚同居关系实施间接维护。因此,建议老年人非婚同居时签署同居契约,从对同居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来看,这是一种较为稳妥的选择。因为合同契约关系既能保证老年同居者的身份独立,又能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关于保护老年人继承权上,只限于具有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享有财产继承权,而对于非婚同居的非配偶(实为配偶)一方的老人相应的权利,却没有规定与保障。因此,实现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相互衔接,并在《民法典》婚姻编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才能有效保障老年人晚年的幸福生活。在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中,关心老年人的婚恋需求也是有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稳定是发展的重要基石,只有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才能发展与强盛。

四、结语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数增多,老人面临仰赖他人抚慰与照顾的问题。因此,如何更好地爱老敬老,使老人有尊严地走完人生,已成为当前社会和执政者面临的重要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完善养老生活设施、加强养老机构的运作与监督,并以法律或制度来定型化,对老年人的晚年幸福以及相关权利之保障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如果确认老年非婚同居者合法身份之效力,就会使得当事人双方负有在同居期间相互协助并忠实的义务。其次,从拥有财产权的意义上,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财产的归属以及财产的管理收益等,尤其是老年人同居者债权、债务的连带责任等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再者,在其他法律关系上,例如遗产的继承,实际的配偶就能获得相应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对非婚同居伴侣中弱势一方的权益进行保护。当然,对于非婚同居制度,最终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有待法律修订时按立法程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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