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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6-19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对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引领带动作用,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对于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农业农村部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办法》强调,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办法》明确,国家级示范区若出现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定期复验不合格;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等6类情形之一的,经农业农村部审定后,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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