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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愚衷以恤民穷以隆圣治事疏》看王邦直的民本思想

时间:2024-06-19

任怀国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王邦直(1513—1600),字子鱼,号东溟,山东即墨人。以岁贡官盐山县丞,为官耿直廉洁。隆庆元年(1567)向皇帝上《陈愚衷以恤民穷以隆圣治事疏》(亦称《恤民十事疏》)[1],疏中就民情之所不便者,列举了以下十条:一曰减赋役以招流移,二曰实仓廪以备凶荒,三曰戒有司以去奢僣,四曰清驿递以革冒滥,五曰禁势豪以除暴横,六曰正仕途以塞奔竞,七曰重功绩以明考课,八曰慎作养以剔繁冗,九曰严拣练以修武备,十曰振纪纲以励风俗。不难看出,第一至五条关乎国计民生,第六、七、八条谈人才问题,第九条讲武备边防,第十条论及社会风气。该疏与他的《律吕正声·总叙》一起被收入《明经世文编》,对于研究我国明朝中期的国情和王邦直的经世思想具有极为珍贵的史料价值。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王邦直有关国计民生的主张进行简要的分析,以窥其民本思想。

《尚书》“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古训对王邦直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他认为“致治之道则民固当先”“民也者国家之元气也”①凡引文未注明者,皆出自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251《东溟先生集》,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版。,其“恤民穷”的民本思想集中表现在对流民问题的关注。

关于流民的界定,历来存在着分歧。《明史·食货志》对其有一个界定:“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前者强调的是主观意图上的“避徭役”,后者则是出于客观上的无可奈何而迫不得已的选择。似乎二者有所区别,逃避徭役的人户称为“逃户”,因饥馑灾害或战争兵燹而逃徙他乡的人口才称为“流民”。其实,“避徭役”的前提实在是因为赋役苛重,贫富不均,故“逃户”往往沦为流民,其中绝大多数人都不具备转化为自由雇佣劳动者的条件,而“流民”则必然是逃户,二者是水乳交融无法截然分开的社会群体。王邦直称之为“流移之民”,今人梁方仲认为“两者本无严格界限可言”[2],曹树基将那种未得到政府允许并且未编入迁入地户籍的流动人口都归为流民[3]。概言之,所谓流民主要是指那些非为政府强制,而是因天灾人祸及其他种种原因而自主地流出原籍的人口。

有明一代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十四世纪六十年代到十五世纪三十年代,即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到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约近七十年,这是明朝建国之初,社会经济得到恢复与发展,边防巩固,政治比较清明,社会也比较安定的时期。第二阶段是从十五世纪三十年代到十六世纪六十年代,即从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到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约有一百三十年,这是明朝统治已经腐朽,政治危机与边患严重,由于土地兼并与赋役繁重,全国各地爆发了许多农民起义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从十六世纪六十年代到十七世纪四十年代,即从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到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约有七十多年,这是社会矛盾复杂尖锐,政治统治极端腐败,明朝政府在边患与农民大起义浪潮冲击下终于灭亡的时期。

王邦直生活的时代正值明朝的中后期,上疏的具体时间是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也就是说《陈愚忠以恤民穷以隆圣治事疏》中所谈及的内容完全是明朝中期的情形。他认为当时流民问题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自一州一县言之,大约流移之民,恒居其半”。据史籍记载,明朝初年在个别地区就已经出现流民。到正统(公元1435—1449年)以后,流民几乎遍布全国,其中山西、河北、山东、陕西、河南、安徽、江苏、湖南、湖北、浙江、福建等地最为严重,关于流民问题的记载已连篇累牍出现在官方文献中。如正统年间“,山东、陕西流民就食河南者二十余万”[4]。山西繁峙县五台山以北居民二千一百六十六户,逃亡的竟达半数以上。翼城县农民逃亡“,遗下田地,俱为荆棘”。流民往往成群结队,沿途露宿“,采野菜煮榆皮而食”[5]。北直隶真定府属冀州(河北冀县)等二十二州县的逃亡农民,达三万六千户。山东青州诸城等县曾出现过一万三百余户的流民群。陕西高陵、渭南、富平等县饥民也都“闭门塞户,逃窜趁食”。浙江金华府七县因农民逃亡,户口锐减十万二千四百户,台州(浙江临海)四县则锐减十二万五千三百三十户。南直隶凤阳地区流民“动以万计,扶老携幼,风栖露宿”。福建延平(南平)等府“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抛荒,租税无征”[6]。明朝流民的人数不易统计,因为所有的资料都是局部的,有的更是笼统的。加上流民是在流动着的,往往一股流民到处流动,各地的统计报告多是重复的估计。如果根据现有的资料作一估算,大致可以认定,在当时全国的六千万在籍人口中,至少约有六百万人成为流民,占在籍人口的十分之一,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王邦直认为大量流民的存在,不只是“民之不得其所”,更为严重的是他们会铤而走险“,饥寒以迫之于其中,则非心日起;党与以诱之于其外,则奸谋日深。寇贼奸宄,皆繇此出”。数量庞大的流民聚集到一起,只要有人振臂一呼,就很容易发生武装暴动,直接威胁到明朝的统治秩序。闽、浙、赣三省,正统十二年(公元1447年)爆发了叶宗留起义,第二年爆发了邓茂七起义。天顺、成化时,在荆襄山区又爆发了刘通、李原领导的流民起义。成化时户部题奏已明确把流民问题视为当政者汲汲关注的“腹心之疾”[6]。震撼明朝统治最强烈的是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十月北直隶地区爆发的刘六、刘七的起义。这次流民暴动参与者达数十万人,持续了三年之久,转战于北直隶、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湖广以至江西,他们把矛头直指明朝的最高统治者。明朝政府几乎调动全力,最后才于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八月把这支流民武装队伍镇压下去。时称“丧乱之惨,乃百十年来所未有者”[7]。

流民问题并非明朝所独有,历代王朝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流民问题,然而明朝流民问题之严重则是史无前例的。是什么原因造成流民的大量存在?从根本上说,应从使农民不能(或不愿)再在原来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那些原因上去找答案。循此细思,则导致流民产生的直接原因,大略有三:差(役)繁赋重、天灾、战乱。上述三因,一、三为人祸,二为天灾。而天灾人祸之间,常相互牵连,互相引发。故在历史上,经常是天灾人祸一时俱至三因并发,导致流民大增。

王邦直认为造成“民之困穷”而流移的首要原因是“有司之侵渔”。他说:“有司无优恤之仁,吏多科害之扰。丁户已绝,尚多额外之征;田土虽荒,犹有包摊之累;里甲浪费,而日不聊生;刑罚过严,而肌无完肤。民不能堪,往往流移他处,以全性命”。在他看来,“有司之侵渔”的突出表现首先是“差繁赋重”。

明朝中期,政府财政困难,农民的赋税负担日益加重。宣德时,就开始对明初永不起科的新垦土地征税了。由于“每年所入二百万之额,不能充所出之半”[8],于是出现了所谓“加耗”,原来规定征收每石“加耗不得超过五升(5%),后来官吏不法,增加不已。到宪宗时已加至八升,此后又复上升,以至加耗超过正额,竟达百分之百以上。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朝政府将江南诸省的田赋折征银两称为金花银,当时规定米麦四石折银一两。及至成化,折银率大变,粮一石征银一两,农民的赋税负担无形中增加了三倍[9],而且畿辅、山西、陕西等省也开始征银。嘉靖三十年(公元1551年),因与俺答战争需要,于南直隶和浙江等省州县增赋银一百二十万两,从此开始了明朝的田赋加派。嘉靖三十三年(公元1554年),又因东南倭犯,在江南以提前征收下年度不当役里甲徭役银方式,加派银四十万两称“提编”。以后又出现了箕敛、派括、算税契、旧民壮等各种加派的名目,特别是地方官吏征敛时“指一科十”[10],百姓大受其害。

在徭役方面,明初规定徭役分为里甲(户役)、均徭(丁役)、杂泛(杂役)三种,原则上是“右贫抑富”的,负担比较均衡一些。到了明朝中期,随着政治的腐败,统治者不仅役民无度,而且官府佥派徭役经常“放富差贫”。如正德时,武宗出巡,仅自仪真到张家湾一段水路,“伺候人夫不下数十万”[11]。况且“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闲人户亦令出银,……甚至一家当三、五役,一户遍三、四处”[12]。繁重的徭役负担夺去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如凤阳府“民当农时,方将举趾,朝为轿夫矣,日中为杠夫矣,暮为灯夫矣。三夫之候劳而未止,而又为纤夫矣。肩方息而提随之,稍或失夫驭而长鞭至焉。如此民奔走之不暇,何暇耕乎”[13]。其结果是严重地影响了生产,挤没了农民的生存空间。

明朝中期,在农民赋役负担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所谓“陪纳”的负担。这个问题的出现和流民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某一地方的农民大批流亡,这个地方赋役负担者减少了,但是国家的赋役征收额是不能减的,地方官员为避免得罪,只好把已经流亡的农民所负担的赋役转加到现在还未流亡的农民身上。农民流亡越多,尚未流亡者的负担也就越重。负担越重,农民逃亡越多。成为一种恶性循环,它促使流民问题越来越严重。

王邦直认为“有司之侵渔”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法网疎阔,有司放肆”。明初对官员的出行行为有着严密的管制律例,以防止其利用职权为己谋私。

例如“上司出巡,廪给自有定制”,假若有的官员依仗官势或强行多索取廪给,则要处以重刑,“凡出使人员多支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14]。《大明律》规定:“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15]不得允许所经地方的官员对自己进行迎送。

在经营效果方面,采用新的评价方法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经营过程中的决策方法与技巧,对提升经营效果有明显的作用,见图3。

例如“各官乘马往来,自有定法”,官员出行时,要根据自己的品级选择交通工具,严禁私役民夫抬轿。明初规定京官三品以上的才可乘轿,若违规僭越,则严惩不贷。“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抬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16]。

例如“驿递之设,所以递送使客,飞报军情”,明朝官员出行时的旅途消费完全由驿站提供,而承担这一费用者为当地的农民及驿户。如弘治元年(公元1488年)“令杭州递运所并各驿原编水马夫役,止令亲身轮当,三年一次,周而复始,自备工食,其草料、马匹、船只、铺陈等项各照田出银,买备应用”[17]。所以若不对出行官员的随从加以限制,则驿站的米粮就难以维持,那么驿站的运行也会陷入瘫痪。因此明初规定“若在外有司,不守成法,泛滥给驿者,皆处以重罪”。

到了明中期,官场风气大变,上下奢侈铺张,浪费民财不赀。若遇有节庆,“帐用美锦,字以泥金,玄纁稠叠,食前方丈”,极尽奢侈之能事。上司一旦出巡,追求场面的壮观与奢华,“旌旗蔽野,士马如云,画鼙清笳,金银钲果”,接待方面“品味竭水陆之珍,蔬果尽南北之异”,交通工具“变之以肩舆,倒班代换而万里可行,褁粮迎候而经旬不已”。驿递冒滥太甚,“官府之往来,不依勘合,专用飞牌。役使之差遣,倚恃衙门,惟凭纸票。轿或一二十乘,摃或八九十抬。多者用夫二三百名,少者用马四五十匹”,其结果是“民财既竭,民力亦疲”。

王邦直认为“有司之不守法,皆繇御史之不執法”。明中叶以后,御史贪赃成风,“使者所至,有司公行货赂,剥下媚上,有同贸易”。为保住官位,下级对上级极尽奉承周旋之能事。凡出巡之御史,府、州、县行政长官皆须路跪迎送,挂彩铺毡,擂鼓放炮,威风凛凛;宴请招待,厚礼馈赠,数额惊人。至御史“按临之日,百事俱废,多方逢迎”[18],当时有一县官为献媚使臣,竟以貂皮装饬溺器,以茵褥铺垫厕中。时人称“巡按查盘访缉,馈遗谢荐多者至二、三万金,合天下计之,国家遣一番巡方,天下加派百余万”[19]。

王邦直认为“势豪之暴横”是造成“民之困穷”而流移的又一重要原因。所谓的“势豪”,有权有势,大都背景复杂而深厚。他们既有皇亲国戚、皇帝的近臣、亲信,又有官僚缙绅、恶霸地主以及其他贵家子弟。他们尽管身份、地位、职业各有不同,但依恃权势和金赀而横行霸道却是他们的共性。势豪暴横,天下财货,皆聚于势豪之家。“其堂宇连云,楼阁冲霄,多夺民之居以为居也。其田连阡陌,地尽膏腴,多夺民之田以为田也。至于子弟恃气陵人,受奸人之投献山林湖泺,夺民利而不敢言”。势豪暴横的突出表现是对土地的大肆兼并。

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来源,土地兼并原是中国传统社会司空见惯的现象。明中叶,土地越来越高度集中。皇帝带头掠夺地产,大量设置皇庄,皇庄之多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明朝诸王都是大地主,在皇帝大肆建立并扩充皇庄之际,各地藩王也疯狂掠夺土地。他们占田多通过钦赐、奏讨、纳献、夺买和直接劫夺等手段,其中主要的是奏讨,即把农民的田地指作“闲地”“空地”“荒地”,向皇帝奏求,然后占为己有。“名为奏求,实豪夺而已”[20]。如正德时,江西宁王宸濠夺民田以万计,杀平民不下千数。嘉靖时,景王戴圳“越界夺民产为庄田”[21]。权贵勋戚兼并土地表面上是通过“请乞”(求皇帝赐田)、“投献”(农民被迫献出田产),“名曰‘请乞’、‘投献’,实则强占”[22],甚或公然“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23]。如景泰时,外戚汪泉庄田有一万六千三百余顷。弘治时,国舅王源怙势夺静海县民田二千余顷。正德时,宦官谷大用强占民田至万顷。正统时,勋臣如云南黔国公沐氏,有庄田三百六十五区,“始而侵占投献,终则劫掠乡村”[24],为害一方。官僚缙绅及其他势家豪右也通过各种手段大量兼并土地,如南京附近权豪“侵凌军民,强夺田亩”,霸占民地计六万二千三百余亩。扬州地主赵穆一次就强夺民田三千余亩作己业[25]。吴县豪绅盛明卿伪立契券,强夺民田数十亩,逼死田主[26]。江浙豪绅“阡陌连亘”,有的“一家而兼十家之产”。特别是乡宦,如首辅徐阶在苏松占田二十四万亩,拥有佃户几万人。阁臣严嵩“广市良田,遍于江西数郡”,又“广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扬州,无虑数十所”[27]。在北方,“畿内八府良田,半属势家”[28]。成化时,大同、宣府势家豪右占夺几十万顷肥沃土地,农民因而失业[29]。随着土地兼并的恶性发展,卫所屯田也逐渐被诸王、公侯、监军太监、统兵将领、卫所军官和地方豪强竞相侵吞。如正统时,由柴车负责清理甘肃屯田,查出官豪占者多达6万亩[30]。

“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31]。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农民破产,承担国家赋税的在籍田亩和户口明显下降。明初全国田亩有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余顷,到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下降为四百二十二万八千余顷,减少了一半多。这些失额的土地,“非拨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32],早为势豪据为己有。他们兼并了土地,赋役则往往留给农民去负担。有权者利用优免特权,免除赋役;有钱者则贿赂胥吏,以“飞洒”(化整为零摊派在农户名下)、“诡寄”(挂在特权地主户下,以求免役)、“挪移”(移东换西,移此换彼)等非法手段,把赋役转嫁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由于赋役同土地脱节,“富者田连阡陌,坐享兼并之利,无公家丝粒之需;贫者虽无立锥之地,而税额如故,未免缧绁追并之苦”[33]。伴随着土地兼并而出现的赋役不均是明中叶农民的又一切肤之痛,农民为了寻找生存的空间,逃亡便成了一条重要的出路。

救荒是维持传统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王邦直认为“仓廪空虚”“预备之仓虚设”使困穷之民失去了在原籍土地上生存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天灾之多,世罕其匹。据粗略统计,明朝276年中凡水旱螟蝗、风雹震疫等等各类天灾竟有1011次之多[34]。诸如“赤地千里”“平地汪洋”“连岁旱蝗、荡无农收”“疫病流行,死伤大半”“人相食”等等令人触目惊心的字眼在史书中屡见不鲜。众所周知,古代的生产技术是相当落后的,分散经营,势单力薄的农民在上述种种可怕天灾的袭击下往往陷入破产甚至家破人亡的绝境。因此,积谷备荒、建立完备的仓储制度就越发显得亟需和重要。

预备仓制度是明朝独有的一种遍行于全国的储粮备赈的仓储制度,然而至明中叶,“本以为民而行者率失初意”[35,其在赈谷、管理方面显现出甚多弊端。一是积谷不散,抑或散谷不针对贫户。有的地方官担心贫户无偿还能力,常“转贷富室”,或“只将中等人户开报,其鳏寡孤独无所依倚著实饥民一概不报”[36]。以致“所予者不必所食之人,所征者多非所受之辈”[37]。二是官吏做假,坑害百姓。守仓官往往于“放支之际,或掺和糠秕沙土等项,每米谷一石,止得五斗。及还官之时,或刁蹬留难,多收斛面;或高价估值,折收银两。名称无息,其实加倍”[38]。三是仓管不力,侵渔无已。由于管仓官吏渎职,稻烂为泥,雀鼠食耗,土豪大户“侵盗私用,却妄作死绝逃亡人户借用,虚立薄籍,欺谩官府”[39],最终造成“贫民遇凶年饥,丰年亦饥”[40]的结果。王邦直认为,更有甚者“军卫惟支折色,而升合之积全无。有司不积谷石,而预备之仓虚设”,如果再“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于是当流民便成了灾后未死想活者的唯一选择。

传统社会中人们的趋利避害多表现为追逐足够的食物,只要能够糊口,安土重迁的信条使他们不会轻易离开故土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兵荒马乱的年代也是如此。灾民由于缺少食物才被从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抛出,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害打击的灾民没有粮食糊口,从而为生存而四处觅食。明朝流民的孳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救荒不力所致。

王邦直的民本思想在解决导致“民穷”问题的办法上有更加具体的展现。

一曰减赋役以招流移。

“苛政猛于虎”,历来是农民破产、流亡的重要驱动力。欲解决“民穷”,非减轻农民负担不可。王邦直提出的“轻徭薄赋,禁有司之侵渔”的减负主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整顿徭役,“革里甲之科扰”;“检影占之人丁,而均其差役”;

其二,减免田赋,“核荒芜之田土,而蠲其税粮”;

其三,招抚流移,“失迷乡贯者则使之附籍,隐匿窝藏者则治之以法”。

这些减负措施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从历史的经验看,“轻徭薄赋”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加以保障,即便行之得法,也只能发挥短期效应,不可能持之有恒。在传统的以人治为主导的社会,政策的实施及力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主体的贤能与否。

二曰实仓廪以备凶荒。

王邦直认为“储畜者诚天下之大命也”。作为一个农业社会,灾荒频仍始终是古代中国发展中难以逾越的障碍,明朝亦不能例外。明朝是中国自然灾害发生最为频繁的朝代之一,救荒没有别的办法,只有未雨绸缪积谷备荒,储蓄充足则有患无虞。积谷备荒,要求建立完备的仓储制度。因此,王邦直一方面主张“军粮之上纳者,当复其本色;屯田之征收者,当取其籽粒”,一方面提出“预备仓之储蓄,尤当多为设法”。

明朝预备仓粮的来源,大致有五个方面:一是官钱余粮入仓。即由官府直接出资籴粮收贮,这须视官府财政状况、官吏贤能与否、当时收成以至粮价如何等为条件,局限性是明显的。二是奖劝纳粮入仓。此法与预备仓政相始终,劝输对象主要是地方大户,偶及军卫人等,政府依所纳多寡分别施奖,不过奖励标准颇为不一。三是赃赎得粮入仓。这是统治者运用国家机器为预备仓集结粮储的又一做法。四是官粮入仓。此处所谓“官粮”,包括存留余米及官田地租两项。每年所征赋税,除解运之外,尚有一定剩余由地方政府掌握,是为存留之粮。不过总观起来,直接储入预备仓的官粮数量不大。五是商人输粮于仓。明朝素行重本抑末的政策,但对愈演愈盛而又无法遏止的商品流通也转取利用,令商人积粮于预备仓便是一例。此外,预备仓在自身运转过程中,也可增加一些粮谷收入。若遇灾荒,它便负起救荒施赈的重任,有时实行有息赈贷,受赈者于原额之外,另付息粮,一并入仓。息粮即为收入。

有明一代,预备仓其实呈时兴时废的状态。就仓储的一般知识而言,预备仓的萎废不修,导因于其自身粮储的空虚。粮储的空虚是由入仓、贮仓、出仓三个环节决定的,以未能有效地积粮入仓为最重要。而在前举预备仓得粮之法中,最易生出弊端的是赃赎得粮入仓。明朝的赃罚,指收缴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对犯罪人所科处的财产性刑罚。名目众多,主要有赃罚银、纳纸、罚钱、纳米等。用途主要有各部办公费用、购买军器重物费用、赈济饥民、修筑城池、狱政管理方面的费用、皇室费用、官员俸禄及边境军费等。明朝中期,中央和地方对赃罚收入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因此,王邦直主张“各处库藏,赃罚宜尽数籴买;各官问断,纸赎①当取其米粟”。

预备仓的兴废,从主体上来说,与统治者的安危意识的强弱和吏治的好坏息息相关。弘治(1488—1505)以后,朝廷将仓政的重心转移至仓储的管理,如州县仓谷的定额和对官吏的考绩挂钩,而仓谷的来源则为官府用赃罚银两籴买和责令罪犯赎谷。由于官吏的腐败和朝廷只注重对官员的约束而疏于调动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预备仓与明朝政权一样,江河日下,难挽其颓势。

三曰戒有司以去奢僣。

明朝中后期是一个“天崩地圻”的时代,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许多显著的变化,而作为这些变化的外在释放形式就是社会风气的变易。明朝中后期,全国上下奢侈僭越之风盛行。王邦直认为奢侈僭越之风在政治层面上的表现就是“法网疎阔,有司放肆”,根本原因在于“御史之不执法”。

御史作为明朝官僚集团中司职监察的一个特殊群体,在澄清吏治方面任务艰巨,他们被赋予“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41]、“兴利去害,大事奏裁,小事立断”[42]以及“表扬善类,剪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43]等职权,起着明朝政体“清洁剂”的作用。王邦直举例说“以乘轿一事言之,御史乘马宪法昭然。惟御史在外乘轿,所以有司皆僣,而御史不能禁也”。御史作为风宪官,自身作风不正,便难以担当澄清吏治的重任。因此,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有司之僣侈,当责之御史。明之以法制,倡之以俭约,则有司承风效法,自不至于伤财以害民也”。

现实的情形并不像王邦直所期许的那么美好。在私有制社会里,权力是贪欲腐化的催生剂。由于御史代天子巡狩,负有考察、举劾等炙手可热的大权,从整体上而言,明朝中后期的御史已完全丧失了其“清洁剂”的本来功用,变成了可怕的“腐蚀剂”。其蜕变具有可怕的摧毁力量,不但败坏了吏治,加快了整个官僚集团腐败的速度,而且对明朝的衰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曰清驿递以革冒滥。

驿站是我国古代王朝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公文、通信传递的重要设施,由此而建立起来的驿递制度则成为维系全国信息畅通的生命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明朝在全国各地重要的交通干线上都设有驿站。驿站又分为水驿和路驿。官员们可以凭借由兵部或者各省府衙所填发的勘合①,免费使用各个驿站所提供的舟船、伙食、住宿等各项服务。驿站需要的船只、车马、人力都是由交通沿线及驿站所在地的百姓负担,按当地人纳粮的数量一一摊派。

到了明朝中期,朱元璋制定的《给驿条例》已经大变模样,许多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如乘驿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在驿传规定的徭役之外,还有众多的额外勒索;在铨选驿传官吏的工作中任人唯亲,行贿成风;乘驿中的符验、勘合领销制度遭破坏,“冒滥”的现象极其严重。

在驿传制度发生危机的形势面前,统治阶级中有许多有识之士,已经察觉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了维护明王朝的统治地位,他们或者上疏皇帝,提出对驿传之弊进行“调停”和“禁革”的建议;或对驿传进行整顿,提出了一些补救的措施。王邦直就是上述有识之士当中的一员,他在给皇帝的奏疏中主张“严冒滥之禁,制逢迎之罚”,具体做法是“其有给与勘合者,祗依勘合应付。原有夫马之外,一毫不许擅动。其有不当驰驿者,不许辄行牌面。若有私自逢迎,彼此一体治罪。廪给之外,不许更用支应。夫马之外,不许更用响器”。一旦付诸实施,在他看来定会达到“驿递清而民之财力亦少舒”效果。殊不知,此时的驿站早已成为明朝官员集体腐败的场所,其“清驿递以革冒滥”主张的结果也就不言自明了。其后不久张居正整顿驿传的改革及其成果付诸东流便是一个显见的事例。五曰禁势豪以除暴横。

势豪作为一个成分复杂的社会强势群体,他们聚集财富的主要手段就是土地兼并。土地兼并,历来是造成民穷的根本原因。王邦直认为“恤民穷”,抑制土地兼并至关重要。他主张“敕命风宪,明其法度,居宅之有踰制者,必没之官府。田土之有侵夺者,必散之小民。子弟有犯,必置于法。家人有犯,必正其刑。严投献之条,明窝主之禁”。

一般来说,王朝初立,鉴于前代兼并带来的严重后果,大多会采取一些抑制兼并的土地政策,让农民有田可耕,能够安居乐业。但王朝中后期,土地兼并一发不可收拾,这几乎是历代王朝的一个通病。土地兼并是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这种土地制度不铲除,再严厉的抑制政策也不可能持久。此外,兼并土地者都是豪强地主官僚之流,是社会控制的主体,很难设想他们会认真贯彻执行有损于其自身利益的经济政策。因此,王邦直“禁势豪以除暴横”抑制兼并主张的结局也就非常明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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