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郭 欢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建筑业“营改增”的问题研究
郭 欢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已全面实行,作为我国税务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将会遇到很多困难,需要及时解决。文章主要针对工程合同的管理、甲供材及清包工的问题、新老项目的衔接问题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行探讨。
“营改增”;施工企业;合同;发票
合同管理是各项经济业务的源头和法律依据,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为了避免没有必要的税负,在合同管理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1 合同签订时应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
“营改增”之后,服务提供方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接收方可以将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一般情况下,报价会相对较高;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服务接收方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服务方的报价会相对较低。因此,签订合同时,服务接收方应审查服务提供方的纳税资格,以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效地合理控税。
1.2 合同中对不同业务应当分项定价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一些挂靠现象,某供应商可能既提供劳务,又提供材料。因此,同一个合同中可能会包含多种税率项目。此时,签订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业务内容以及其对应的税率,分项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1.3 合同中应明确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抵扣环节,因此,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开票的时间以及付款的方式和时间都会对受票方的税负造成影响。为了避免不一致的情况,签订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要明确收付款方、开票方受票方、提供劳务方和接收劳务方,以保证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也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从税收的角度看,甲供材及清包工在本质上是同一类型的问题,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也就是说,乙方仅就自身收取的劳务费用等按简易计税法,征收3%的增值税。营改增以后,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适用11%的税率,以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以甲供材和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由于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且其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因此,施工方能够取得的用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很可能导致税负较原营业税税负相比大幅上升。在政策上规定甲供材及清包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解决了除购买材料之外,纯劳务没有过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问题,达到了不增加税负的效果,甚至可以使税负略微降低。
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计税方式 、计税范围、计税税率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营改增之后,明确划分新老项目,处理好新老项目的纳税问题尤为重要。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施工企业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在建工程,如何处理这些在建工程的纳税问题与众多企业息息相关。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还对“建筑工程的老项目”进行了界定: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老项目只要取得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就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若在建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施工企业在报价中只向合同的甲方收取了3%的营业税税金的成本,却要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样就增加了本企业的税金成本,导致税负增加。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其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3%变为2.9%[3%/(1+3%)=2.9%]的实际税率,反而降低了税负,真正达到了营改增降低税负的目标。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税率虽然有所降低,但是,“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不同,若在营改增前结算需要考虑的是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现金流;若在营改增后结算,施工企业需要考虑的是项目的总价款与已结算并缴纳营业税的工程价款之间的关系。对于已经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遗留问题以及营业税历史欠旧问题,施工企业都需要尽快解决。
施工企业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法,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些施工企业将采购的一批原材料同时用于新项目和老项目,为了避免用于老项目部分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新、老项目分开核算。
2016年5月1日以后,建筑业告别了营业税,进入了增值税时代,由于建筑业业务复杂、价格敏感、税负变化较大,“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和认证问题。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营改增”的最新政策,调整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发票管理,防范风险。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即使其未在当期取得发票,也不影响当期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受到180天认证期限的限制,而且还要考虑税款资金的占用成本,综合考虑之后,尽量在不超过认证期限和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选择取得抵扣凭证的时间,以保证成本最小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都能够进行抵扣。《增值税条例》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施工企业在取得抵扣凭证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能抵扣。
综上所述,建筑业由于业态的复杂性,施工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本文仅提到其中四个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事实上还有许多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问题需要征纳双方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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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39/j.cnki.zgsc.2016.47.150
郭欢(1988—),女,天津人,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与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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