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9
郭华鑫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旧时期的中国,女性受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这“四座大山”的压迫,致使其长期处于“他者”地位。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将领导中国妇女解放纳入到自身议程之中,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解放道路。时至今日,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重大变化。然环顾世界,妇女在权利、机会和资源分配等方面还存在不公正现象。据国际劳动组织早期预测,受新冠疫情影响,就业女性失业率高于男性1.1%,这无形中增加了女性经济的不稳定性、受暴力频率以及家庭劳务时间等,致使妇女生存和发展环境面临新一轮巨大挑战。本文立足新时期,系统梳理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运动的实践成果并总结其中的历史经验,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所取得成就的充分肯定,也为推进全球妇女工作的展开提供经验借鉴。
妇女解放是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以来就一直关注的问题。在百年历史里,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国妇女解放的历程中,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理论成果,又带来了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实践价值。厘清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对中国妇女解放事业的贡献,有助于回答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取得历史性成就从何而来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1925年,中共四大通过了《对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明确地提出了男女在职业、工资等均享有同等的政策。[1]281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推进,中国共产党对于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日臻完善。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致使几千年来封建腐朽的婚姻家庭生活方式走向瓦解,女性开始走出家庭,面向社会。1953年通过了《选举法》,规定凡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等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此,女性被赋予同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核心目标和基本原则为“男女平等”。改革开放后,《宪法》新添了“实现男女同工同酬”。随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打破传统丈夫家暴妻子的“天经地义”,实现“法入家门”,进一步保障妇女基本人权。2021年9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指出,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就业创业等权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妇女基本保障和关爱服务等。[2]至此,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线,包括各种单行法律法规等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妇女在政治参与上取得了实质性的飞跃。1925年国民会议到会代表200余人,其中妇女代表只有26人。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红色根据地尝试用性别比等举措来保障女性参政权。此时,相比国统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真正开创了以工农为主体,广大妇女普遍参与、规模空前的女性参政先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更是从根本上打破了中国女性参政边缘化的社会状态。其中在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组成成员中,有1名女性国家副主席(宋庆龄)和3名女部长,副部级以上的女性领导干部有20名,约占总数的4%。[3]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较之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对人力资源需要和分配提出了新要求。此时,中国妇女就业机会更加多元化,如以餐饮、保险等为主的第三产业已渐成为吸纳女性的重要渠道,进一步促使着妇女走出家庭融入市场经济浪潮中。经济独立是政治自由的前提,中国妇女在融入市场获得经济独立的同时,社会参政比例也实现了新飞跃。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共742名,比1954年第一届提高了12.9个百分点。[4]
自我解放意识的觉醒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驱力。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中国形成了以“男尊女卑”为主流的社会观念,女性被迫放弃了做人的权利,成为男性的“私有物”。
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就开始关注妇女、研究妇女,同时也积极开展各种妇联组织运动,这使得中国妇女的主体意识开始觉醒、主体行动得以实施、主体力量得到展现。其中教育是提升妇女“自觉自为”能力的重要一环,妇女受教育水平更是衡量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因素。在封建社会里,受教育一直被视为男性的特权。直到1921年,第一所妇女学校即平民女校在上海创办,它不仅是党培养妇女干部的学校,更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妇女工作的场所,为实现中国妇女自我解放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及有关教育等多部法律更是明文规定女性与男性拥有同等的受教育权。而九年义务教育的普遍推广,使得女性平等受教育进一步巩固。截止到2019年,在高中阶段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中,在校女生分别占比为47.1%和50%以上。[5]
立足于实践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理论不断丰富和拓展,中国妇女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给中国妇女带来了福祉。探究中国妇女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原因,回答中国妇女解放何以可能的现实问题。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1928年国民党颁布《中央民众训练部训练纲领》中妇女训练方针为:“解放妇女的宗法思想,破除妇女的迷信观念,矫正妇女的虚荣心及倚赖心,提高妇女职业的教育,禁止买卖式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和蓄置婢妾,协助妇女改良家庭教育。”我们不难发现,国民党的妇女政策贬低了妇女运用权利的能力,在观念上将妇女定位于家庭,不注重妇女的社会参与。[6]与之相反,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将“中国妇女运动纳入阶级解放的序列,使之同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共相融同发展”[7]。在艰难的抗日战争时期,我党不仅在各根据地建立妇女抗日救国会组织,同时也积极培养妇女干部为中国革命积蓄新力量,使中国妇女逐渐成为抗战救国历史洪流中一支不可忽略的重要支柱。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妇女解放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不断以法的形式丰富男女平等内涵,充分挖掘妇女的社会潜力,实现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极大提升。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使妇女团结在党的周围,使党的主张变为妇女的自觉行动。妇女才能真正发挥其“半边天”的社会作用,为国家、为人民、为民族作出卓越的贡献。[8]
人的生产活动不断由低级走向高级,这也推动了人类的认识不断由低走向高、由片面走向科学。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时代就创造性地提出了妇女解放的思想,并扼要地分析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即私有制。今天同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建妇女解放理论的时代背景具有巨大差异。随着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对妇女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更接中国地气。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中国的应用,并非生搬硬套,而是同中国妇女发展现状的科学结合,产生出了诸如“妇女能顶半边天”“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等一系列符合时代进程的科学论述。同时,也实现了从统一话语模式下的“妇女解放”向具体发展中的“妇女群众”“妇女运动”“妇女事业”等中国化语体系的转变。[9]另一方面,妇女权益的社会保障不断更新完善。随着“三胎”生育政策的全面开放,女性将面临平等就业难、家务劳动失衡等新一轮挑战,立足国情,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普惠托育服务、育儿补贴等多项女性合法权益保障措施。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判定认识是否是真理,不是依主观而定,而是依据社会实践的结果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10]284中国妇女始终以“巾帼不让须眉”的昂扬斗志,不断展现“她力量”。伴随妇女自我主体意识不断的增强,妇女在社会中的主体性作用也日渐凸显。以向警予、邓颖超、蔡畅等为代表的早期优秀中国共产党人,她们培养妇女骨干、发展妇女事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发挥了不可泯灭的重要作用。国难当头,妇女从未缺席,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爆发,湖北武汉成为这场疫情的重灾区。数据显示,在全国驰援湖北的医务人员中,女性有2.8万人,占总数三分之二。妇女以自身的奋斗历程证实了其并不是《使女的故事》所描述的“两腿行走的子宫”,而是社会发展的“半边天”。同时,随着科技的加快发展,大众媒体也日趋多样化、时效化、大众化,妇女所拥有的社会和家庭双重作用也被广泛关注和认可。今天,越来越多的女性清醒地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她们开始重新认识、评价自己,并积极主动塑造自己的社会形象。
在妇女解放方面,社会主义中国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它既成功地保障了中国妇女的合法权益,又在较短的时间实现了中国妇女从“家庭人”到“社会人”的蜕变。故深入研究中国妇女解放运动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经验,既符合中国发展国情,又契合新形势下世界妇女解放向何处去的实际需要。
恩格斯说得很清楚:我们的理论不是教条,而是对社会发展过程的阐明。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并结合国情创造性地将“以人为本”理念融入妇女发展工作中,不断推动中国妇女的解放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解放理论。为此,要实现国际妇女解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首先,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为全人类实现彻底解放提供科学指南的同时,也一针见血地指出女性受压迫的社会根源。恩格斯更富有成效地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重回公共劳动中。”[11]80中国共产党始终鼓励妇女“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并以自身的成功实践,为“马克思主义为什么灵”做出了生动的脚注。后疫情时代国际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我们不可能用整齐划一的理论和方案来套用,而是要以马克思妇女观为指导,立足实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创新,以实现理论的本土化。其次,要借鉴和吸收西方女权主义理论中的合理成分。作为女权运动创始人之一的西蒙娜·德·波伏娃主张要“摆脱至今给女人划定范围”的窠臼,倡导女性要加入到“人类的共同存在”中。这种“共同存在”与当今共同体思想不谋而和,对于今天摆脱女性发展困境提供了新思路。最后,要树立男女平等的国际观。受传统社会观念影响,妇女是男人的私有物、是家庭奴隶,致使妇女作为历史创造者的社会角色往往得不到认可。为此,国际妇女事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将男女平等观念的推广纳入到主流意识的传播之中。除了加强各国政府对男女平等观的贯彻落实,还需用好公共宣传媒介,如电视、报纸、因特网等对女性形象的正面塑造,以矫正传统社会对妇女第一生产(繁衍后代)的过度强调,使男女平等真正深入人心。
随着国际妇女事业的深入推进,妇女解放目标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实现。但是据《2021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受新冠疫情常态化的影响,全球性别平等实现的时间已从99.5年增加到135.6年。[12]为此,要进一步推进国际妇女事业,一方面,要立足“实事”,完善妇女基本权益的法律保障。正如毛泽东所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10]109只有扎扎实实地做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下妇女的生存状况,然后根据我们所掌握的妇女发展的实际和实情,进一步完善妇女基本权益的法律保障。在复杂的国际大背景以及后疫情的加持下,国际妇女的处境将更加艰难,据联合国报告显示,2021年全球约有2.47亿妇女日生活费低于1.90美元的贫困标准[13],这必将进一步放大性别歧视,助长对女性暴力侵害。为此,我们需要立足“事实”,加快建设一套法律上的正当性与实践中的可行性相一致的法律法规,拉起保障女性基本权益的法律红线,以用法律这把戒尺为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保驾护航。另一方面,要立足“求实”,加快妇女保障政策落实的步伐。规律具有普遍性,国际妇女事业的发展同样也如此。为此,我们要在尊重和承认当前国际妇女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用联系、发展和全面的观点看待妇女发展现状,找寻国际妇女事业发展的普遍规律,进一步发挥妇女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的平等,要真的达到平等最终还是在贯彻执行中。故各国有关部门在借鉴成功经验进行政策调整和创新的同时,还需进一步重视对女性基本权益保障的落实状况。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也要随时关注妇女心理特征变化,进行定量评估,以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合规性,更好地维护妇女基本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力量。
妇女解放需要社会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但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则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其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指出的是妇女解放首先是女性自己的事情。所以,女性只有注重自我、完善自我乃至超越自我,才能为自身赢得发展的广阔空间。纵观国际妇女运动,女性主体意识已经觉醒是事实,但离“自觉自为”还有很大一段距离。现当代国际社会中有很多女性依旧把“男主外,女主内”作为自己家庭标尺,其生活的中心依旧囿于“关系中的我”即家庭,少量的时间用于社会交往和交流。在她们看来“男主女从”是戒律,“男强女弱”是常规。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尤其在资本主义社会,更多依靠市场,也更为强调自由竞争。而由于男女两性生理的原有差距,女性往往会受到社会排挤,致使女性在自我行为判断和选择中出现误区,女性逐渐卑微和不自信。为此,女性要实现自我解放和发展,就需要找准自己的主观世界,增强自我独立性以及自信性,以充分发掘自身优势进而实现“自觉自为”能力的拓展。当然,主体意识作为女性发展的内在动力有一个从“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反复斗争、争论以及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走向成熟。只有这样,世界妇女主体意识才能达到自觉自为的高级阶段。
本研究从中国妇女的立法保障、政治参与以及自我实现三个方面对中国妇女解放取得的历史成就进行梳理,指出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以自身的实践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现实指导性、法制治理的普遍权威性以及女性自我思想觉醒的重要性。时至今日,世界妇女解放和发展既离不开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解放的成就和经验,又更要以此为遵循在妇女实践活动中不断推进,从而为女性自为价值的实现创建一个男女平等和包容发展的国际环境。
由于选取视角的局限,本研究对中国妇女解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的梳理还不够全面,因此对中国妇女取得历史性成就的世界启示总结还存在不足。未来可进一步拓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取得成就方面的研究,为全球妇女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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